Re: [新聞] 憲兵違法搜索 立委質疑「更高層」指使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3/08 08:49), 編輯推噓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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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rkage (阿迦囉)》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憲兵違法搜索 立委質疑「更高層」指使 : 3.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林良昇、陳伃軒/台北報導〕 : 憲兵涉違法搜索民宅事件,遭批白色 : 恐怖再現,民進黨立委徐國勇昨質疑, : 憲兵隊由國防部政戰局指揮辦案, : 「到底是聽誰的命令?」懷疑是 : 有計畫的行為,認為有更高階層, : 如國安會甚至馬英九總統涉入, : 在政權交接前夕回收政治敏感檔案。 : 徐國勇︰回收政治敏感檔案? : 徐國勇在民進黨團召開記者會指出, : 憲兵涉違法搜索民宅,可用法律、 : 政治層面來看;在法律層面上,憲兵 : 隊沒依規定向檢察官聲請搜索票, : 竟另闢蹊徑,讓當事人「被同意搜索」 : ,連檢察官要搜索都需要情況急迫, : 還要在三日內回報法院,國防部竟在 : 新聞爆發後才移送,代表法律觀點 : 沒與時俱進。 : 徐國勇也質疑,在政治層面上, : 此案是由政戰局出面指揮, : 「政戰局是聽誰的命令?竟大 : 膽指揮憲兵去取得私人持有的檔案, : 國安會甚至總統馬英九是否介入? : 趕在政黨輪替,政權交接前夕發生, : 難道是單一個案?還是繼雷震案後的 : 通案?」 : 國防部政戰局法律司處長金甌表示, : 對於是否為機密文件,會由機密文件 : 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憲兵隊辦案是 : 完成偵辦程序,將查出該文件之前是 : 否有核定過機密程序,金甌並強調, : 由政戰局主導偵辦的類似案件, : 五年來僅有這件。 : 國防部政戰局保防處長趙代川表示, : 該案是在二月十九日上午接獲軍事 : 安全總隊情資,當日下午二點邀集 : 憲兵、軍法司等單位開會,商討處理 : 方式,敲定由憲兵隊偵辦,在會議後 : 三小時由憲兵隊去找人,但沒有事先 : 通知魏姓民眾,願意公布該會議紀錄。 : 徐國勇則強調,魏姓民眾當時已經要 : 出售這些文件,該案並無急迫性, : 國防部無從解釋,若真的要辦案, : 可依辦商標法的方式,將檔案買下, : 若真的違法也可以當證據,憲兵隊發 : 動搜索的行為嚴重違反人權, : 會讓國際看笑話。 : 至於魏姓民眾持有的三份文件,軍方 : 事後已證實是已解密文件,但之前 : 軍方以妨害秘密罪嫌偵辦魏姓民眾, : 也引發爭議。文件已解密 何來 : 妨害秘密罪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質疑 : 表示,依法,絕對機密的檔案不得 : 超過三十年就會解密,當事人收 : 藏的白色恐怖文獻,是五、六○年代 : 資料,憲兵隊卻以妨害秘密罪嫌來辦。 : 民進黨立委陳其邁也質疑,國防部是 : 做政策性的史料回收還是偵辦? : 如果是史料回收,政戰局應該要自己 : 派人去回收,不能濫用憲兵的 : 司法警察權。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goo.gl/uqPfmx : 5.備註: 理性討論一下 刑法131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31 第 131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 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 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 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 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 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 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 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 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所以這次事件有瑕疵的部分是不是只有事後沒有報告檢察官及法院? -- posted from bbs reader hybrid on my Sony D665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8.2.1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7398159.A.F3B.html

03/08 08:49, , 1F
亂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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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8:53, , 2F
當然不是啊 基本要件都不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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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8:53, , 3F
沒有犯罪事實也沒有急迫性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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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8:53, , 4F
所以他們還知道要簽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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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8:57, , 5F
條躧野爬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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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8:59, , 6F
讀完之後有覺得這次事件符合那一個要件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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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9:06, , 7F
問題是司法警察可以主動偵辦嗎? 即使無監察官交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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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9:08, , 8F
這一次軍方的行為不適用這條,他們是用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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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9:09, , 9F
司法警察可以主動調查,但要將調查的情況報告給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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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9:10, , 10F
這次最大的問題就是軍人選擇性的看法條,他們只看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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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9:11, , 11F
有司法警察身份我可以調查犯罪情事,但是後半段要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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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9:11, , 12F
報告要移送卻(當作)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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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9:13, , 13F
所以主動搜索民宅的部分不能說憲兵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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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9:14, , 14F
當然有錯啦,131-1是例外規定,法律在例外規定事項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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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9:15, , 15F
有比較嚴格的要件審查,這不是你軍人生出一張同意書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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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9:15, , 16F
代表符合131-1的要件搜索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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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9:16, , 17F
搜索前的街道攝影機拍到8個人3臺車(其中2人無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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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9:17, , 18F
身份),這種好像黑道押人自願簽本票的情況是很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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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09:38, , 19F
內文的一、二、三點都不符合啊!你要不要再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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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 12:08, , 20F
所以要怎麼認定犯罪嫌疑人?
03/08 12:08, 20F
文章代碼(AID): #1MtY6Fyx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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