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憲兵違法搜索 立委質疑「更高層」指使消失
※ 引述《darkage (阿迦囉)》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憲兵違法搜索 立委質疑「更高層」指使
: 3.完整新聞內文:
: 〔記者林良昇、陳伃軒/台北報導〕
: 憲兵涉違法搜索民宅事件,遭批白色
: 恐怖再現,民進黨立委徐國勇昨質疑,
: 憲兵隊由國防部政戰局指揮辦案,
: 「到底是聽誰的命令?」懷疑是
: 有計畫的行為,認為有更高階層,
: 如國安會甚至馬英九總統涉入,
: 在政權交接前夕回收政治敏感檔案。
: 徐國勇︰回收政治敏感檔案?
: 徐國勇在民進黨團召開記者會指出,
: 憲兵涉違法搜索民宅,可用法律、
: 政治層面來看;在法律層面上,憲兵
: 隊沒依規定向檢察官聲請搜索票,
: 竟另闢蹊徑,讓當事人「被同意搜索」
: ,連檢察官要搜索都需要情況急迫,
: 還要在三日內回報法院,國防部竟在
: 新聞爆發後才移送,代表法律觀點
: 沒與時俱進。
: 徐國勇也質疑,在政治層面上,
: 此案是由政戰局出面指揮,
: 「政戰局是聽誰的命令?竟大
: 膽指揮憲兵去取得私人持有的檔案,
: 國安會甚至總統馬英九是否介入?
: 趕在政黨輪替,政權交接前夕發生,
: 難道是單一個案?還是繼雷震案後的
: 通案?」
: 國防部政戰局法律司處長金甌表示,
: 對於是否為機密文件,會由機密文件
: 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憲兵隊辦案是
: 完成偵辦程序,將查出該文件之前是
: 否有核定過機密程序,金甌並強調,
: 由政戰局主導偵辦的類似案件,
: 五年來僅有這件。
: 國防部政戰局保防處長趙代川表示,
: 該案是在二月十九日上午接獲軍事
: 安全總隊情資,當日下午二點邀集
: 憲兵、軍法司等單位開會,商討處理
: 方式,敲定由憲兵隊偵辦,在會議後
: 三小時由憲兵隊去找人,但沒有事先
: 通知魏姓民眾,願意公布該會議紀錄。
: 徐國勇則強調,魏姓民眾當時已經要
: 出售這些文件,該案並無急迫性,
: 國防部無從解釋,若真的要辦案,
: 可依辦商標法的方式,將檔案買下,
: 若真的違法也可以當證據,憲兵隊發
: 動搜索的行為嚴重違反人權,
: 會讓國際看笑話。
: 至於魏姓民眾持有的三份文件,軍方
: 事後已證實是已解密文件,但之前
: 軍方以妨害秘密罪嫌偵辦魏姓民眾,
: 也引發爭議。文件已解密 何來
: 妨害秘密罪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質疑
: 表示,依法,絕對機密的檔案不得
: 超過三十年就會解密,當事人收
: 藏的白色恐怖文獻,是五、六○年代
: 資料,憲兵隊卻以妨害秘密罪嫌來辦。
: 民進黨立委陳其邁也質疑,國防部是
: 做政策性的史料回收還是偵辦?
: 如果是史料回收,政戰局應該要自己
: 派人去回收,不能濫用憲兵的
: 司法警察權。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goo.gl/uqPfmx
: 5.備註:
理性討論一下
刑法131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31
第 131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
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
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
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
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
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
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
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
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所以這次事件有瑕疵的部分是不是只有事後沒有報告檢察官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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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