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憲兵濫搜風波 國防部:符合「無票搜索」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3/07 10:20), 8年前編輯推噓4(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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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ystem32 (約翰史密斯)》之銘言: : 蘋果日報 : 憲兵濫搜風波 國防部:符合「無票搜索」 : 隨後,憲兵指揮部參謀長馮毅表示,針對魏姓民眾指控的「無票搜索」一事, : 他強調該案符合刑事訴訟法131條中的「無票搜索」, : 表示是民眾自行從防潮箱中把文件取出, : 進入屋內也是魏姓民眾自行開門讓他們進入,絕無沒有「搜索獲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31 刑事訴訟法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 ^^^^^^ 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 ^^^^^^^^^^^^^^^^^^^^^^^^^^^^^^^^^^^^^^^^^^^^^^ 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 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 ^^^^^^^^^^^^^^^^^^^^^^^^ ^^^^^^^^^^(撤銷什麼??) 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不得作為證據 ** 自願給予進入符合第二項第三項?? 第一項更扯了 第一項是必須嫌疑人被羈押狀態中才可以發動 你他媽的政戰部是只看到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這句而已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253.16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7317200.A.09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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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鍵盤法律專家要去訴訟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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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描越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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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刑訴131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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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進入圓謊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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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馬英九指派的 訟個屁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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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你家搞你媽 也算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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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叫你開車廂,你也可以不要開。不過你開了也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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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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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0:22, , 9F
我還符合無罪入監勒,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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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小英指派就可以訟了?腦X沒藥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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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在凹刑訴131-1 不過不得以詐欺 脅迫之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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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要訴訟 就看法官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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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無罪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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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131之1,要不然對「物」緊急搜索是131第二項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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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新發明 以後警憲辦案都比照辦理 搜索票可以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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唬唬你,反正又不用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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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實務例外往往大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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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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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0:27, , 19F
怎麼一堆腦弱搞不清楚搜索跟主動提供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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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0:33, , 20F
實務上這條是找人....而已~~~找物=>違法搜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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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軍方該不會是 直接google "無搜索票" 然後隨便找一條吧 ※ 編輯: limitex (36.231.253.168), 03/07/2016 10: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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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第二項也不能用,因為發動權是檢察官,天兵隊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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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把檢察官跳掉,他們主張的無票搜索實際上是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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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10:46, , 23F
別忘了參照最高法院100, 台上字, 376號的刑事判決
03/07 10:46, 23F

03/07 10:47, , 24F
131之1須合於該判決所述程序要件才合法
03/07 10:47, 24F
文章代碼(AID): #1MtELG2S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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