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管碧玲FB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3/06 22:04), 編輯推噓-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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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檔案法 第十條 檔案之保存年限,應依其性質及價值,區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 第十一條 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其移轉辦法,由檔案中 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二條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四條 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 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亦同。 如果這個檔案是密或以上層級案件, 不是永久保存就是30年以上保存期限, 要是檔案被國防布銷毀,很好啊,呵呵呵..... PS.上色我不會,直接給大家看原文了。 ※ 引述《senma (ライフ☆ライン)》之銘言: : 虛張聲勢啦 : 大概就是之前網友備份的那幾張圖 : 就算真的有完整圖檔 : 紙本燒掉了你是能怎樣? : 難道你立委能把國防部官員上夾棍不成? : 不可能嘛 : 頂多質詢被你夾一夾懶蛋就是了 : 又不痛不癢 : 一痞天下無難事 : 懂?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E655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24.1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7273093.A.C4B.html

03/06 22:05, , 1F
第一天在台灣 損毀又如何 顆顆
03/06 22:05, 1F

03/06 22:06, , 2F
呵呵 他們又不是第一次讓法律轉彎
03/06 22:06, 2F

03/06 22:06, , 3F
罰5萬 ? 支票簽一本你慢慢撕啦
03/06 22:06, 3F

03/06 22:06, , 4F
被告的話,付個五萬元罰金就好 很簡單
03/06 22:06, 4F

03/06 22:06, , 5F
轉彎 ? 轉個屁灣 , 國民黨黨產幾千億 , 賞你10張買藥吃都行
03/06 22:06, 5F

03/06 22:07, , 6F
監察院王建軒有命人毀損
03/06 22:07, 6F

03/06 22:10, , 7F
對他們來說 只要錢能解決就不是問題
03/06 22:10, 7F

03/06 22:30, , 8F
小兵一時不查不慎進碎紙機刁民現在是要霸凌小兵嗎
03/06 22:30, 8F

03/06 23:22, , 9F
這裡是台灣喔
03/06 23:22, 9F

03/06 23:37, , 10F
03/06 23:37, 10F

03/07 01:26, , 11F
雷震那件事也要順便查一下罷?
03/07 01:26,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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