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憲兵泡普洱茶流程表消失
※ 引述《Assyla (我只是居家了一點)》之銘言:
把 WomenTalk的原作者文章,跟憲兵指揮部發的新聞稿結合起來,
大致推導出憲兵跟魏先生買普洱茶的流程。
魏先生去年九月在奇摩拍賣,花了八千元買了三個白色恐怖時代的古董文稿。
分別是
黃興邦檢舉劉謀修案
林隆武台獨活動案
胡家佑檢舉郗安鈞案
之後魏先生再去拍賣那些文件,且他本身也有在拍賣網站販賣普洱茶。
今年二月十九日,有人約魏先生去捷運站來面交普洱茶,
到場之後,買家說他們是憲兵,要收回那些文件,且要去魏先生家裡搜索,
魏先生以沒有搜索令拒絕憲兵的要求 (此時應該也沒有檢察官在場)
憲兵說魏先生涉嫌妨礙秘密與贓物罪,
如果魏先生真要搜索令才肯被搜索,那麼場面會弄得很難看!!!
憲兵對魏先生曉以大義之後,魏先生就帶憲兵回家去,
之後憲兵到魏先生家裡取得白色恐怖文件,
且憲兵請魏先生簽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之後憲兵開始在魏先生家裡錄影搜證,疑似要確認是否有其它文稿,
也有跑到魏先生女兒房間錄影,
搜證結束之後,當天晚上九點,魏先生繼續被箱型車載到台北憲兵隊進行偵訊,
偵訊結束之後,跟三十年前的其它人被消失下場不同,
憲兵隊開立沒有案號跟目錄的扣押收據交給魏先生,
魏先生終於可以回家了。
今年三月一日,憲兵隊約出魏先生於便利商店見面,
憲兵表明因為魏先生對國家有功,所以可以取得一萬五千塊獎金,
但希望簽下切結書,放棄對先前憲兵隊的疑似不法搜查行為提出法律告訴。
今年三月五日,魏先生女兒於批踢踢 WomenTalk板請網友幫忙,
之後被轉錄到批踢踢八掛板
=======================================================
接下來是魯蛇我的猜測,畢竟這個案件沒像洪仲丘案有死人,
國防部現在先說一切合法,接下來會說是流程疏失,文件疏失,
然後憲兵隊調查官記小過二次,且移送法辦 (余文 QQ)
分隊長小過一次,
隊長申誡一次,
指揮官口頭申誡一次,
然後那些白色恐怖的文件就突然被銷毀了,魏先生也拿不回來了
而且也找不到是哪個長官指示憲兵去搜查的,
都是余文.....,打錯,都是憲兵求好心切自己去調查的,
憲兵調查官初來報到,不了解刑事搜查流程.............
跟政大教官不了解流程一樣。
--
活著,本身就是一件沒有意義的事情
但是藉由繼續活下去,或許可以找到有趣的事也說不定
就如同你發現那朵花的存在,而如同我發現你的存在是一樣的
就讓我帶你一起去尋找世界唯一的真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13.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7256538.A.49D.html
推
03/06 17:39,
03/06 17:39
之前黃國昌丟出國會調查權這議題時
就有很多這種說法流傳
我可以理解大家憂慮這種擴權會危及百姓人權
重點在於
國會調查權跟司法調查權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詳細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6822501.A.71F.html
節錄
調查權的確立、適用範圍及其實踐調查權一般指國會為了立法和監督政府工作,組織
專門機構對政府的行為進行調查的權力。 從美國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關係的角度來看,
國會的調查權可以解釋為:監督行政過程、收集立法情報、在特別重大的問題上發揮作用
、讓人民了解政府的運作。
國會調查權是立法權固有的權力,其範圍相當廣泛,它包括追踪有關行政機
構執行法律和草擬法律所需的調查,也包括在社會、經濟或政治制度的缺失需要由國會加
以救濟、補救的調查,同時,也應包括對聯邦政府貪瀆、無效率或浪費問題的揭發調查。
然而,這項寬廣權力的權力並非毫無限制,國會並沒有權力為了揭發而去揭發。國會若無
正當理由,不能揭發個人的私事。 調查本身不是目的,必須與國會的正當職務有關,並且
對國會的正當職權有所幫助。
人民有義務到國會作證,但國會也應尊重被調查人憲法上的權力,國會的調查如果威脅到
憲法第一條所保障的自由,參議院或眾議院應明確規定調查委員會的權限以及調查的目的
,以確保調查只能利用於幫助立法工作。
大家真的該認真去思考一下國會調查權這議題
怕危及百姓人權的部份也可以想出配套措施去抗衡
絕不能讓官員繼續只要裝死厚臉皮鬼扯跳針就能規避民意監督
躲藏在永遠任誰都查他不到的黑布鐵幕之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70.217.2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7257955.A.754.html
※ 編輯: turbomons (61.70.217.238), 03/06/2016 17:53:36
推
03/06 17:53, , 1F
03/06 17:53, 1F
推
03/06 17:55, , 2F
03/06 17:55, 2F
推
03/06 17:55, , 3F
03/06 17:55, 3F
→
03/06 18:00, , 4F
03/06 18:00, 4F
→
03/06 18:00, , 5F
03/06 18:00, 5F
我隨便亂舉例
由立委提議成立聽證會,得到一定程度的立委連署或同意後
得以召開聽證會,請相關人士攜帶文件資料接受調查
另外這套制度
在歐美等民主國家早行之有年
你可以看看連結中的詳細內容
※ 編輯: turbomons (61.70.217.238), 03/06/2016 18:06:17
推
03/06 18:05, , 6F
03/06 18:05, 6F
→
03/06 18:06, , 7F
03/06 18:06, 7F
→
03/06 18:06, , 8F
03/06 18:06, 8F
如果是對自己民選出的最高民代都無法信任的話
那我們的國會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目前我們的運命就是全交在這些人手上
※ 編輯: turbomons (61.70.217.238), 03/06/2016 18:08:35
→
03/06 18:07, , 9F
03/06 18:07, 9F
→
03/06 18:07, , 10F
03/06 18:07, 10F
推
03/06 18:09, , 11F
03/06 18:09, 11F
→
03/06 18:10, , 12F
03/06 18:10, 12F
→
03/06 18:10, , 13F
03/06 18:10, 13F
→
03/06 18:11, , 14F
03/06 18:11, 14F
→
03/06 18:12, , 15F
03/06 18:12, 15F
→
03/06 18:13, , 16F
03/06 18:13, 16F
→
03/06 18:13, , 17F
03/06 18:13, 17F
→
03/06 18:19, , 18F
03/06 18:19, 18F
→
03/06 18:20, , 19F
03/06 18:20, 19F
推
03/06 19:54, , 20F
03/06 19:54, 2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