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二審改判13年6月 林益世:很失望消失
恭喜林益世也跟阿扁一樣
都是實質影響力的等級!
阿扁下台阿扁下台
真是爽到某個前議長了
他的案件可以無罪
林益世重判 叭~~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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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所辯不足採之理由:
就公務員以對價方式出賣其職務行為之犯罪而言,立法技術上本來就無必要且根本不可能以正面列舉之方式,窮盡列舉各式各樣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或行使職務之方式及其類型,僅能預設「職務上之行為」一語作為限定本罪之成立範圍,在此情形下,所謂「職務上行為」自不應僅以純然符合法律保留之「法定職務權限」為限,即便係依照行政上已建立之慣例或慣習,社會通念足以被認為附隨於其法定職務權限而具有密接關連性之準備行為或其他事實行為,均應認係職務權限範圍之行為。蓋如此解釋,非但符合一般國民常識與國民感情,該公務員也甚為清楚自己收受之財物
或利益,與其利用職務權限具有密接關連性之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亦無難以預期的問題。是以,公務員就其「職務密接關連行為」而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仍屬「職務上之行為」之範疇,尚無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中鋼公司既係政府經年之重大投資,猶關乎國家產業經貿發展之方向,此等公股民營化企業僅減輕而未完全解免原公營事業所負之公共責任,毋寧係以私法的組織型態持續營運,藉以提升企業效能並平衡公共利益,由此「公私協力」之運作方式,減輕國家負擔與達成公益之目的,是從責任之觀點,國家始終仍保留公共任務之管轄權義;且在實務上,中鋼公司及其子公司中聯公司確均係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屬實;另徵諸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項之立法本旨,國會對於中鋼公司之預算與營運狀況,亦具有監督之權限。再者,中聯公司為中鋼公司轉投資之子
公司,彼此間具有控制與從屬之關係,是關於中聯公司之人事、財務與業務之執行,母公司即中鋼公司乃具有控制權,從而主管機關經濟部自得透過公股股權之管理運作,直接或間接實質影響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之人事、財務與業務之執行。申言之,政府亦未完全解免中聯公司應執行之公共任務,自不得以中聯公司與地勇公司所簽訂之契約為「私經濟行為」,並認中鋼公司已民營化而完全解免其公益之角色,否則無異以「公法遁入私法」方式,脫免政府對於中鋼公司之公共任務監督。
被告林益世期約、收受6,300萬元係屬不當利益,已難認屬政治捐獻,猶以被告林益世亦未依法申報許可或辦理專戶之情況,則縱然陳啟祥曾提及捐贈之詞,亦僅係變相給付賄賂而已,難認被告林益世收受上開6,300萬元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無對價關係。
陳啟祥請託被告林益世之行為,顯非單純基於「私人交情」,毋寧係透過人脈認識時任立法委員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之被告林益世,藉以牟取商業利益。
撤銷改判之理由:
按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成立時點,於一方以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或收受賄賂,而對方之賄賂與該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性為
已足。又認定是否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應就該行為本身觀察,受賄者就滿足對價事項是否具「實質影響力」及「違背職務之密接關連性」為判斷。原判決以被告林益世向中鋼公司或中聯公司等民營企業經營階層請託、施壓及恫嚇之行為,對於中鋼公司或中聯公司之經營階層而言,實際上確具有不得不配合之實質影響力,然此影響力之來源,充其量係來自其豐沛之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身為立法委員「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連行為」之行使並無關係,認事用法容有未合。
原判決在概念特徵上先區分為「親自滿足對價事項型」、「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並認為賄賂對價事項是否具公務性質,在所不問(如撮合私人間契約亦然),卻又認為在「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之情況,以受影響者須為「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受影響後,作出特定之行政行為」為要件,亦有未洽。
原判決認為被告林益世假借其身為立法委員之公務員職務上 權力及機會,以上述方法對中鋼公司鄒若齊、中聯公司翁朝棟及金崇仁施加恐嚇,使鄒若齊、翁朝棟及金崇仁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陳啟祥締結轉爐石契約,卻復認其所為與立法委員「職務上行為」無關,容有未合。
原判決就被告林益世收取陳啟祥關於爐下渣契約之對價3,00 0萬元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亦有未洽。
※ 引述《KouChouChing (20分鐘)》之銘言:
: 二審改判13年6月 林益世:很失望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14428
: 2016-02-26 16:59
: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 「遺憾、失望」!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收賄案,一審判7年4月
: ,高等法院今改判林涉違背職務收賄等重罪,重判13年 6月,林的
: 辯護律師羅秉成宣判後表示遺憾,因為與認知相差太多了,林益世
: 已被告知判決結果,覺得「失望」,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 。
: 高等法院今日傍晚宣判林益世案,林益世夫婦等被告未到庭聆判,
: 但出現重大改判,將一審認定林涉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僅判5年6月
: 的部份,改判觸犯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此外,林所涉的財
: 產來源不明罪仍維持2年徒刑,合併應執行13年6月,併科1580萬元
: ,全案仍可上訴。
: 對林益世被改判結果,羅秉成受訪略顯驚訝,接著嘆氣表示遺憾,
: 無法得知高院採取認定的見解為何。至於林益世是否已於第一時間
: 知道判決結果?羅秉成表示,已告知林益世判決結果,並沒有太大
: 的情緒波動,「但林益世當然是感到失望」。
: 才13年 6月 恁爸才失望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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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issone (111.83.217.155), 02/26/2016 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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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18:04, , 1F
02/26 18:04, 1F
※ 編輯: kissone (111.83.217.155), 02/26/2016 18: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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