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民進黨版監督條例 黃國昌:恐脫離國際現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2/19 20:09), 編輯推噓7(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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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文內黃立委對中華民國憲法的解讀,有些話實在不說不行, 故為此文探討之。 一、中華民國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並非擇一適用關係 首先,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的國民主權原則跟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的關 係並不是擇一適用的關係。 從體例及增修條文的增修目的與內容來看,憲法第2條屬於憲法本文, 與增修條文間則存在普通規定與特別規定的關係。 因此,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的規 定是優先於憲法本文的。 而在實際運作實務上,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規定一旦發生牴觸, 憲法本文的部分會停止適用。 至於中華民國1991年為什麼要訂定具特別法位階的增修條文,說穿了, 是因為「從中華民國的立場」,中華民國這個「國家」是處於分裂狀態: 分成中華民國政府實質統治的台澎金馬(自由地區),以及不在她統治 之下的中國大陸(即大陸地區,1997增加的香港與1999增加的澳門則合 稱港澳地區)。為了配合這個所謂分裂狀態下的實務運作需求,遂訂定 了增修條文。 其實,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開場白「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就 很清楚地告訴我們中華民國給自身的定位(俺是中國)、它的制定背景 (俺的國家分裂了,但俺期盼能統一),以及相關條文在「國家統一前」 所具有的優先地位(俺的國家統一前就照這規定走)。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65) 從而,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我們可以清楚地了 解到,若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中的第2條與增修條文第11條在適用上存在 任何「有你就沒有我」的零和關係,必須而且只能適用增修條文的規定。 因此,黃立委在這裡把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跟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當成 二擇一的選項,可說是源於他對憲法本文與憲法增修條文性質上的嚴重 誤解。 二、憲法第2條與增修條文第11條並不存在競合關係 除了誤解兩條文的性質之外,黃立委的論述更根本的謬誤在於「誤以為 憲法第2條與增修條文第11條存在競合關係」。 在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中,第2條的國民主權原則是核心原則,也可是說 現代憲政主義下一切憲政權力的根源。從而,無論是制憲也好、修憲也 罷,即使是在「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下」,也必須依循實質展現國民主 權的民主程序(包括代議式民主)才能產生效力。 而目前的增修條文確實有循當時有效的修憲程序進行。所以,要說依照 增修條文第11條的規定去制定監督條例會與國民主權產生衝突是說不通 的。 因為增修條文本身(至少在形式上)是國民主權實踐下的產物。從而, 與黃立委的論述相反,在行政、立法時不遵守增修條文才是真的在跟 「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的國民主權」對著幹。 三、目前的增修條文並未違反憲政原則也未欠缺民主正當性 好,既然憲法本文第2條跟增修條文第11條並不存在競合關係,又因為 增修條文是循修憲程序修訂,所以形式上是國民主權實踐下的結果, 那麼要否定增修條文正當性的唯一方法就是推翻增修條文制定者的民 主正當性: 也就是認定憲法增修條文實質上並非國民主權實踐後的成果。 黃立委無疑有考量到這一點,所以他提到「該條文是由中國選舉出的 萬年國代所制定」,並據此指摘增修條文的合憲性、正當性。 但他錯了,錯很大。 因為目前所實施的憲法增修條文,並非他口中的「萬年國代」所制定, 而是由第三屆國民大會在 2000 年 4 月以全文修正方式通過。 而最具關鍵性的事實是: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是由與目前中華民國總 統選舉相同範圍的選民所選出(即台澎金馬居民+僑外人士)。 所以,對於「被中華民國認定為國民的台澎金馬居民」而言,這些代 表所修訂出來的憲法增修條文是合乎憲政原則且具有民主正當性的。 所以目前的憲法增修條文至少在現行「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並沒有 違反民主憲政原則或欠缺民主正當性的問題。 退萬步言,即使認為 1991 年憲法增修條文是由萬年國代制定所以欠 缺民主正當性,但既然由台澎金馬選民選出的國大代表已經在 2000 年 4 月以「全文修正」的方式確定其全部內容,而非選擇性地修正 其中幾條條文,1991年修憲時所欠缺的民主正當性也已經被 2000 年 那批具有民主正當性的代議士(國大代表)透過事後追認程序補足。 所以黃立委批判增修條文違反民主憲政原則、欠缺民主正當性,突顯 的恐怕是他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沿革的誤解。 更精確地說,其實1991年選出的中華民國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就已經 是由和目前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相同範圍的選民所選出,且該屆國民大 會在 1994 年 7 月第三次修憲時就已經做過一次全文修正。 所以,從「被中華民國認定為國民的台澎金馬居民的角度」,「中華 民國憲政體制」下憲法增修條文的民主正當性問題早在 1994 年就已 經解決。 四、質疑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欠缺民主正當性將危及民選總統之民 主正當性 一如前述,從「被中華民國認定為國民的台澎金馬居民的角度」,中 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早在 1994 年就已經不存在民主正當性的問題。從 而,如果黃立委要堅持「增修條文當初是萬年國代訂的,所以依該規 定進行欠缺民主正當性」的立場,將會導致連直選出來的總統都喪失 民主正當性的問題。因為: 1.中華民國總統是依據1994年7月的增修條文開始直選。 2.修訂該增修條文的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是依據1991年5月的增修條文 第5條選出。 3.1991年5月的增修條文就是黃立委口中那些「欠缺民主正當性」的萬 年國代所制定的。 則,在前述前提下: 1.若萬年國代1991年5月制定的增修條文因違反民主憲政原則、欠缺民 主正當性而不該使用,依相關條文選出的第二屆國大代表也會有違 反民主憲政、欠缺民主正當性的問題。 2.由違反民主憲政原則、欠缺民主正當性的第二屆國大代表在1994年7 月制定的增修條文(內含總統直選的規定)會連帶具有違反民主憲 政原則、欠缺民主正當性的問題。 3.如此一來,依1994年7月制定的增修條文的總統直選規定當然也會有 民主正當性的問題。 因此,以增修條文當初是萬年國代制訂為由去質疑中華民國憲法增修 條文欠缺民主正當性是不智之舉。 黃立委必須理解一點,如果當初不是那群萬年國代認清現況制定了增修 條文,給了接下來一連串的修憲程序一個起跑點,他今天可能根本沒機 會坐在立法院指摘萬年國代的「民主正當性」。 五、中華民國視角下,國民主權因增修條文受到限制的不是2300萬人 其實,無論黃立委打算以甚麼樣的方式來論述兩岸為兩國,只要他仍舊 抱持「台灣主權屬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是領土為台澎金馬的主權獨立 國家」的立場,他一切將海峽兩岸認定為兩個不同國家的努力都將徒勞 無功。 因為無論從事實層面還是法理層面,中華民國打從出現的那一秒開始, 代表的就是中國,想代表的也只有中國。就算後來已經沒多少國家承認 她是中國,她仍舊覺得自己是中國,一直到今天。 從而,在「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就算總統、立法委員是由台澎金馬 的居民選出,中華民國仍舊是中國,絕對不會變成「只有台灣」。 因為在「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的國民主權主觀 上適用的對象包括「大陸地區」、「港澳地區」、「自由地區」等地的 全體「中華民國國民」,只是因為現實上中華民國政府只管得到涵蓋台 澎金馬的「自由地區」,管不到「大陸地區」、「港澳地區」,所以在 憲法增修條文中以特別規定凍結了「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地區人民」 的國民主權的行使,只讓「自由地區」的中華民國國民行使國民主權。 所以,如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真的有對國民主權造成什麼限 制的話,在「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權力受到限制的絕對不是黃委員 說的2300萬(台澎金馬)居民的權力,而是居住在「大陸地區」、 「港澳地區」的「(中華民國想像中的)中華民國國民」。 六、擺脫「中華民國=台灣」的錯誤視角才能看到台灣的出路 由上述各點可知,由於黃立委始終是從「中華民國=台灣」的錯誤視角 在探討相關問題時,導致其對民進黨作為的批判實際上無法產生任何作 用。 直言之,黃立委若能認清中華民國的「中國」本質,及中華民國的「中 國」本質與現實衝撞後必然產生的採「終統原則」的憲法增修條文,他 就會了解到:台灣跟中國若想成為真正的「國與國關係」,擺脫中華民 國是絕對必要的、揚棄「中華民國=台灣」的視角是無可迴避的。 而擺脫中華民國的方法就是行使「自決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不過,由於臺澎與金馬在國際法地位上有些差異,所以雖然大家習慣將 這四者當成一個整體,但所行使的自決權在性質與內容上略有不同: 「法理主權未定的台澎」只要循國際慣例(注意:絕對不是依中華民國 公投法)行使自決權完成建國程序就可請中華民國離開。 至於「法理主權屬中國的金馬」則必須先行使自決權從中華民國獨立後 才能進一步決定自己的未來。 這樣的區分也許有人會質疑其必要性,但若台灣想成為在國際法上一個 真正的主權獨立國家,完成這些程序是有絕對有必要的,特別是「自決 建國」程序絕對不能省。 而且絕對不能誤以為在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投票選總統、立法委員的參 政行為就足以產生「自決建國」的效力。 因為,如果如部分人士所說台灣人選上總統就代表台灣已經自決建國的 話,難道台灣人2008年選了馬英九出來中國就統一了嗎? 「XXX落選了,中華民國就滅亡了」這句垃圾話相信很多人耳熟能詳, 但「因為OOO當選了,所以台灣國就建立了」其實也是同樣的邏輯。 在這世界上,沒有國家會因為某候選人敗選就滅亡,當然也沒有國家會 因為某候選人當選就建國。 精神勝利法固然可以安撫台灣人內心因為沒有國家承認「台灣是個國家」 而產生的落寞感,但無法讓本質是中國的中華民國變成主權獨立的台灣 國。 「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名字叫中華民國」及「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 領土是台澎金馬」都只是阻礙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的精神鴉片罷了。 台灣人若真心希望有自己的國家,請務必完成自決建國程序。在自決建 國後,定名、制憲都是例行公事,無庸贅言。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https://goo.gl/x9z6Rs) 延伸閱讀: 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才是毫無疑義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728/657379/ 台灣光復從未發生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50909/688329/ -- 中國在台灣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臉書專頁http://goo.gl/8u9LQf  ◎網址:https://goo.gl/x9z6Rs bservers.監票者聯盟網站   bservers.監票者聯盟臉書社團 ◎網址:http://goo.gl/zaB49t   ◎網址:https://goo.gl/SbtqLM 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網站 中華民國不讓你知道的事 ◎網址:http://www.rotpnetwork.tw ◎網址:https://goo.gl/wBz6vu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252.1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5883769.A.64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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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昌 本來就不必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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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老李主張台灣已經實質獨立的理由之一,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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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相當於新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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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質疑國師
02/19 20:12, 5F

02/19 20:21, , 6F
還是一個吼叫撕唱與談戀愛的演出好看多了
02/19 20:21, 6F

02/19 20:22, , 7F
不可質疑國師 人家黃國昌曾經是台大法律系副教授
02/19 20:22, 7F

02/19 20:32, , 8F
華國昌例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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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0:33, , 9F
他真的越來越綜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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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0:36, , 10F
好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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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20:36, , 11F
02/19 20:36, 11F

02/19 20:40, , 12F
死魚根本只看開頭吧!竟然推支持建國的文。
02/19 20:40, 12F

02/19 20:59, , 13F
推 正解
02/19 20:59,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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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未必沒有想到這些 小黨本來就不見得所有提案都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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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反而是一小黨闡述理念(純粹理念 因為不會過)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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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的提案本來在立院就不會過 更不會有要面對釋憲的問題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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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黃來說也沒有損失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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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的話哪有立委會想立一個稍後會被大法官解釋為違憲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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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做白工 浪費寶貴時間 失去監督馬政府最後暴衝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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