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潑水致少女濕身 法官據「伊」教義判肉販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2/02 16:53), 8年前編輯推噓9(1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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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rrislakbay (莫里斯四方報)》之銘言: : ※ 引述《OAzenO (すごいにゃ~)》之銘言: : :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 :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 第 309 條 :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 : : 法官是依據中華民國刑法這條判有罪的 : : 才不是依據伊斯蘭教義判有罪 : : 依新聞來看 : : 法官只是為了有沒有公然侮辱的主觀犯意 : : 才查詢伊斯蘭教義 : 簡單設個情境題 : 今天你開餐廳 來了一群伊斯蘭人, : 但你不知道,隨手送上一道裡面有豬肉的小菜給這群人吃, : 這群伊斯蘭人火了,然後把你告上法庭 : 說依伊斯蘭教義,你在一群伊斯蘭人面前給他們吃豬肉是侮辱, : 這時候 你覺得法官會怎麼判? : 依社會通念,給人吃豬肉根本沒有甚麼特殊的意義, : 根本不會有事。 : 但這個判例依的根本不是社會通念,而是伊斯蘭教義, : 照這個邏輯,在一群伊斯蘭教徒面前給一個伊斯蘭教徒吃豬肉就是侮辱了 : 所以如果你不幸被這個法官判到, : 恭喜你,因為違反了伊斯蘭教徒的教義與習俗, : 你要到監獄去過著菊花朵朵開的生活了。 : 很好笑的是,判決自稱依循社會通念去決定何謂公然侮辱, : 但這社會通念竟然是從清真寺裡來的,一串下來亂七八糟的結果就是, : 這判決為了伊斯蘭教徒,而侵犯一般民眾與不遵守伊斯蘭教義的伊斯蘭教徒的權益, : 變相的強制伊斯蘭教徒一定要遵守他們的規範。 : 這種主體亂套,引據錯亂的邏輯不知道是從哪裡來的。 : 社會通念? 我還社會通樂勒, : 這種顛三倒四的邏輯就是需要陪審團制度的原因, : 至少引社會通念時,樣本數會比較高一點,科。 你前面部分已經很多人討論惹,連刑分都沒學的本菜逼八就不班門弄斧惹 我覺得我該回的是你最後兩句啦,這實在是很多鄉民對陪審團制度的誤解 舉大家最喜歡當例子的美國來說吧,美國的陪審團一般是12人 那你猜猜,要做出判決需要幾票? 大家直覺可能會覺得,欸...過半? 6票? 7票? 然而,事實上,要12票!!!! 各位鄉民自己試想一下,需要12個人裡,12個人同意才可以 WHY? 為什麼要12個人全數同意才行? 因為跟大多數人想的正相反,陪審團制剛好不是由「多數民意」主宰 而是由「少數民意」影響整個判決 只要一個人打死不同意,整個陪審團就沒有辦法做出判決 1可以打11,你還覺得陪審制更加符合「主流民意」、「社會通念」也是醉了啦 有錯歡迎指正,因為我只是個路過的菜逼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96.1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4403200.A.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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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一直達不到共識怎麼辦? 關陪審員到有共識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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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壞了鄉民的反串大夢 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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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比給學法的拿著法條亂判強的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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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有沒有聽過?只要一個人認為證據不足就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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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也是人訂出來的,要不是立法院,要不是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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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證據本來就要鐵證如山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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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美國時間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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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不會是學法學到對社會無知的法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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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問題跟人民沒關係 是念法律的人邏輯都很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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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本案法官 一個人心證就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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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反對就重來阿,超花錢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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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不同意就真的要關到大家都同意,不然就是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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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怒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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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要把吹喇叭呈上來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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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不同意其他11人就不爽呀, 所以電影才有12怒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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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罪本來就不是投票 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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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們對社會的無知? 根本原因在於鄉民對法的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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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哦,美國英格蘭現在10:2都可以了,日本的參審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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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只有少數州可以吧?應該大部分州和聯邦還是要全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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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決,蘇格蘭,香港也是多數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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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三小 你426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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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animous verdict已經不流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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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光選任就勞師動眾 台灣又這麼 新聞天天報 不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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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決還是多數決 只要有上新聞的案件 恐怕找不到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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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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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次好像有貼過一個人在美國當陪審團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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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oo.gl/yuAAf5 我很懷疑在台灣能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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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叫去當陪審團員 比教召還麻煩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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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的確有10-2也能成案的,不過各州有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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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daca v. Oreg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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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 ,一體適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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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說俄勒岡州規定10:2就行的法律沒違憲R 但是並不是大部分的州有這項立法R o'_'o ※ 編輯: ybz612 (140.119.96.164), 02/02/2016 17: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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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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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案件也可以用,但可以多數決的州多不多,那真的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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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州一個州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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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貼的那個案例就要求百分之百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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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就不是證據的問題 兩造說詞都有道理跟背景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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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啦 台灣鄉民位階在大法官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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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看陪審團員選擇相信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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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霉國的刑事案件真正開啟陪審團的比例有多少啊?大部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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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罪協商打掉了吧,更何況他們還可以重罪換輕罪欸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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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嘎囧: 敢瞄林北一眼 就是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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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票全數通過,哪來的少數影響判決?你數學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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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你自己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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