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我國性侵是否判的太輕?消失
性犯罪因舉証不易
常常會導致兩種結果
1. 真正受害者常因法律常識不足者不敢舉報
2. 誣告濫報企圖詐財的案例越來越多
在此前提下,你把性侵的刑責加重(就提高成強制去勢好了)
不敢舉報得更不敢舉報
特別是犯人還是親人的情況下,會讓受害者的顧慮變的更多
誣告濫告的就爽了
因為他們可以因此騙到更多的和解金
開放價錢與品質具競爭力的性工作產業,政府提供性消費貸款
絕對比性侵刑責加重來的有用
當然,記得不要隨便收難民
※ 引述《needsun (needsun)》之銘言:
: 《潔西卡·倫斯福德法案》
: 性侵未滿12歲兒童的罪犯,初犯就必須處以最少25年的有期徒刑,最高到無期徒刑。不管
: 是因為刑期服滿、假釋(英語:parole)或赦免(英語:Gaintime)而出獄,出獄後必須
: 立即對他執行社區監控(英語:community control):終身配戴電子腳鐐或衛星定位監
: 控器材,不得接近或進入學校、兒童樂園、公園等兒童常活動的地方,定期到警察機關報
: 到,週末和假日被監視等等[2]。
: 如此嚴峻的法條,2年內在美國的50個州裡,有41個州順利通過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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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根法案》(英語:Megan's Law)
: 是美國性犯罪者資訊公開法的俗稱,名稱來自一個
: 遭性侵害並被殺害的女童[1]。法案規定美國各州必須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
: ,並規定各州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
: 網際網路上,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2]。
: =========================
: 以上資料: 維基百科
: 2011年原本有立委提案仿效「美國梅根法案」,要求公布性侵犯個資,
: 若性侵犯再犯機會高,可施化學去勢。但是最後這兩部分修法都未納入
: 可是事隔那麼多年 政府仍提不出有效對策
: 兒童遭性侵新聞日日上演 難道不該再修法加重及防治嗎?????
: 真的很讓人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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