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李宗瑞若出獄 已是半百翁消失
瑞哥這案大概要成為台灣史上性侵案中的最大冤案
我認為司改會和法扶都應該介入幫助瑞哥
瑞哥起因被一對姐妹花報警性侵後 搜索他家整案才爆開
但除了第一個報警的有可能成案 因為至少這姐妹花認為違反意願因此願意報警
剩下那些被幹的又不是一天兩天 根本沒人報警 你怎麼說人家就性侵?
沒錯 沒報警也可能是性侵 那我們就要來看每個案是如何
就我跟檢警一同勘驗影片的內容之我的結論
第一 因為瑞哥要行房紀錄 所以事發都在家裡 基本上性侵可能就降低許多
為什麼?
因為你真要強姦人 你會把對方帶到家裡還是找個摩鐵幹一幹?
媽的 連茶魚你都不敢帶回家 你意圖強姦會帶人回家惹一身腥??
我認為只要清醒進門的你至少都不能算性侵
一個女生和男生"深夜""單獨"回"男生房" 至少早就妹有意 不是欠幹就是想仙人跳
你他媽仙人跳談價錢我還要反告你勒 所以你不告就是欠幹 很簡單的邏輯
至於喝酒醉可以看過程中雙方親密程度而定 有些屍體還攬著瑞哥 甚至親密對話
重點是 這些屍體沒有一人在事後提告 不然哪輪到那對姐妹花先開告?
屍體沒告當然不是性侵 媽的那就只是一夜情 不然你事後去告阿 又不告 幹
至於那些不管清醒不清醒 但比較有實質拒絕的事後也沒告 當然也不算阿
簡單說就是
清醒+沒拒絕+沒事後告=不是性侵
清醒+有拒絕+沒事後告=不是性侵
不清醒+有拒絕+沒事後告=不是性侵
不清醒+沒拒絕+沒事後告=不是性侵
幹勒這麼簡單邏輯看不懂嗎?
本來就該認定當下事發後有無提告來當標準
當事人事後知道被幹 一定認為沒有必要或無所謂或各種理由不提告
那這樣就等於廣義的合意性交阿 不然你去告阿 又不告操
然後這些廣義的合意性交者在被此案捲入後
因不得已想向家人老公男友朋友交代自己不是破麻 所以只好被檢警誘以提告
簡單說就是用提告來建立自己的貞節牌坊 掩飾自己很破欠幹愛玩的的真相
另外一批人則想說 都被捲入了 人盡皆知 那不如拿些好處 告瑞哥叫他來和解賠錢
反正我只要說我當時不要 這立馬就可開告 端看我想怎麼說
第二
要考慮這幾乎都是在夜店 pub認識的
甚至還可能是高級的俱樂部
圈子明明就具有封閉性 又不是路上隨機強姦
真被強姦 這些受害者就算沒報警 不會或多或少把事情說出去嗎?
瑞哥真要強姦這麼多人 我不相信還能在那邊混好幾年 別人都不會有戒心?
而且仙人跳的破麻又不少 真被強姦早就開告拿錢了
這很明顯證明根本就是雙方合意性交
第三
事發影片 其實很少有是瑞哥硬來 幾乎都沒有暴力
連衣服內褲都沒撕破你跟我說是強姦?
連衛生棉瑞哥都會細心脫下然後放旁邊 而不是直接丟垃圾桶了 你說這強姦騙鬼喔?
而且都很溫柔要對方事後去洗澡 又不是暴力拖著對方去洗下體毀跡滅證
甚至內射流出來都會趕快拿衛生紙給女生擋住洞口流出
你跟我說這是強姦 有這麼溫柔的強姦犯喔?????????????????
綜合以上三點 結果你判他30年徒刑 這不是冤案不然是什麼?
呼籲大家要支持立法 無事發起24小時內提告者 一律不受理為性侵案
只能判為雙方因各種理由 情況 氛圍下協議合意性交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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