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編出來的故事-邱和順案
今天,有退休員警出來證實,邱和順曾遭到台北市刑大員警的刑求。相信很多
人對邱和順案有點陌生,小弟在此跟大家聊聊邱和順案曾經發生的事。這篇文
章很長,畢竟是歷經數十年的案件,如果您不太習慣閱讀長文,可以存起來慢
慢看。
圖文好讀版: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3860691.A.B6F.html
要提邱和順案,首先就要提起當時震驚社會的柯洪玉蘭分屍案,以及陸正案。
柯洪玉蘭分屍案
柯洪玉蘭在民國76年11月24日上午從保險公司外出後就失蹤,直到當年12月12
日在竹南鎮一處水溝內發現一具頭部、雙臂都被切除的軀幹,才發現柯洪玉蘭
的屍體。附近還有找到黑色塑膠袋,內有皮鞋、刀子等物。
陸正案
民國76年12月21日,新竹市國小四年級學童陸正與同學在補習班門口玩耍,同
學離去後,陸正在短短的18:10~18:15之間被歹徒綁架。且當晚18時40分至19時
30分之間新竹陸家即接獲3通勒贖電話。
在之後10天內,歹徒陸續打十幾通勒贖電話。最後在高速公路南下99.9公里處,
由上面的路橋垂下籃子,歹徒要求把100萬元放進籃子,取走籃子和款項。
77年1月1日13時45分歹徒最後一通來電,告知僅拿100萬元,其老大並不滿意,
陸正由歹徒之大姊頭帶去高雄玩幾天,要陸母準備湊足500萬元等語,從此再無
訊息。
破案過程
民國77年9月初,警方線民己○○向北市刑大密報其聽聞外甥羅○勳(時年15歲
)提及外甥之友人參與擄人勒贖之事。9月18及19日己○○及羅○勳在警局製作
秘密證人筆錄,指稱聽說被告等人涉犯陸正、柯洪玉蘭案。
民國77年9月29日北市刑大依秘密證人筆錄拘提鄧○振、余○祥、陳○宏等少年。
鄧○振、余○祥、陳○宏陸續坦承犯行,並指摘參與之共犯包括朱○坤、邱和
順、吳○貞,與羅○勳陳述一致。經警方追查後,共犯擴大至羅○勳、林○明
等人。共犯於警方循循善誘下,接連坦承犯行且下跪道歉,邱和順、吳○貞、
朱○坤等人亦陸續坦承犯案。
民國77年9月30日警方至鄧○振家中臨檢,查扣番刀四把。
在邱和順家搜出麻繩四條、便當袋一個,與陸母證述交付贖金之下垂繩索味道
相符,籃子相似,且四條麻繩相繫之長度超過取贖地點之陸橋與高速公路之相
距高度。
民國77年10月間,被告等人於案發現場模擬作案情形,並於檢警及多數記者面
前,拿香祭拜,被告鄧○振、羅○勳、陳○宏、吳○貞並陸續向陸正父母下跪
道歉。
警政署針對歹徒勒贖錄音與共犯之聲紋比對進行鑑定,結果認為民國77年1月1
日歹徒最後一通勒贖電話(130字)之聲紋與共同被告余○祥之聲紋有19字相
似。
歷經半年左右的調查,檢察官及警方一共製作了「288份」筆錄。終於在78年2
月4日,檢察官以之前查扣的番刀四把、四條麻繩、聲紋鑑定及被告等人288份
自白作為依據,將被告等人以擄人勒贖等罪起訴。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01.jpg
法院對事實的認定
柯洪玉蘭是遭被告以繩索勒斃、死後分屍。
陸正是遭被告邱和順持刀刺殺腹部致死(因為沒有找到屍體,所以沒有驗屍!)。
可是,陸正、柯洪玉蘭屍體的其他部分卻至今仍找不到。依據這12個被告的自白,
被告帶著警方上山、下海,卻查無陸正及柯洪玉蘭的屍體。
如果要確認是謀殺,凶器也是很重要的證物。
可是,經調查,扣案繩索並無曾勒殺柯洪玉蘭之跡象。扣案四把番刀及一支屠刀,
均無所謂「死者」之血跡反應。
對於勒贖電話之聲紋與共同被告余○祥之聲紋相似的證據,首先,檢方只有舉出
「其中一段符合」就作為證據提出,而非完整的聲音片段。調查局認定聲紋應有
至少40字符合,但余○祥之聲紋與歹徒勒贖電話的130字僅有19字「相似」。卷
內聲紋圖譜不完整,以致無從判斷鑑定結論是否合理,也沒辦法給專家驗證正確
性。更重要的是,勒贖電話錄音之母帶已不知所蹤,鑑定人賴錫欽於更七審作證
時更自承聲紋並「不相同」。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02.jpg
大家可以參考調查局的錄音鑑定應注意事項: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04.jpg
關於其他證據,邱和順案也有很多疑點。
在柯洪玉蘭屍體發現的現場,有發現一個疑似真兇棄置的黑色塑膠袋,裡面有殺
豬刀、針筒、皮鞋等物,也被指認為柯洪玉蘭所有,但所有被告筆錄都沒有提到。
而且這個黑色塑膠袋之後也找不到了。
在告知勒贖取款的信封上有採取到指紋,但指紋與被害人家屬、承辦員警、所有
被告比對,沒有人相符。
邱和順等人的自白說當天中午過後不久將柯洪玉蘭從工作地點騙出擄走,但有人
證指出當日18時左右還有人看到柯洪玉蘭,而且當天天候良好,幾乎無誤認可能。
被告羅○勳與鄧○振指出柯洪玉蘭遇害當天穿著長裙,但證人卻稱被告穿著綠色
七分褲。
邱和順稱柯洪玉蘭受騙當天被押至亞洲旅社或國都旅社投宿,但兩間旅館人員都
稱當天未看見兩人來投宿。
被告自白的兇刀與陳屍現場所發現的不符。
被告自白的分屍手法與楊日松博士研判的分屍手法不符。
被告稱陸正案棄屍海邊,但應可漂流至岸上,不至於無法尋獲。
邱和順也有完整的不在場證明。
根據邱和順一開始的證詞,12月21日陸正案案發當天傍晚,他和吳○明到888租車
行一同租車,租車單上寫「承租期間自76年12月21日19點40分起,至76年12月23
日20時為止,共計2天」。租車後,還曾在當晚8~9點開到吳○衡所經營的狗肉店
和友人吃飯。
當時的租車單: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06.jpg
而狗肉店老闆吳○衡原先是邱和順的不在場證人,事後居然被警方轉為被告,作
為擄人勒贖共犯起訴。
被監察院彈劾,卻不被法院認定的刑求
以上種種自白和證據的不相符,其實都指向一個大問題:刑求。這個案子,最大
的問題在於12名被告均遭到刑求。
被告在法院審理的時候,有告知法官曾被警方刑求。有部分刑求有警詢錄音可證,
警方經監察院糾正,參與刑求的員警已遭起訴,而法院審理後,以妨害自由、偽
證罪等罪判決確定。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09.jpg
可是,法庭怎麼看判決這件事?法院是這樣判斷的:
1、本院勘驗結果未見有刑求情事。
2、因錄音內容無法辨識,是以無法證明是否有刑求情事。
3、錄音有警方口氣不佳(例如:逛個屁),然尚無從由錄音譯文中查見有刑求
情事。至於辯護人所主張有疑似有出現打耳光聲音,無法從錄音譯文中認定
確係刑求。
4、錄音中,有「警察很大聲」、「拍打聲」的狀況,然尚不足證明警方有刑求
之情事。
5、本院前審勘驗編號3光碟,見鄧○振應訊時下身著三角內褲,然因該光碟內未
見有確實詢問之時間,故無法確認與和警詢筆錄有關,亦乏有何具體遭刑求
之其他證據。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2.jpg
也就是說,只要288份筆錄裡,把有刑求的部分剃除,剩餘就可以採信了。288份
筆錄,要證明被打288次,才能全部都不採信。這合理嗎?
連最開始的羅○勳也承認遭到刑求。在更十審,他這樣說:
問:「為何會在一被逮捕就承認你有參與這二個案件?」
證人答:「我不得不承認,因為被刑求。」
問:「 檢察官有無刑求你?」
證人答:「檢察官沒有。」
問:「既然檢察官沒有刑求你,為何你沒有向檢察官說你被刑求?」
證人答:「檢察官只有一個人,我要面對的是十幾二十幾個警察,我要是向檢察
官說我被刑求,檢察官離開後我要如何面對警察?」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3.jpg
有人認為,共同正犯鄧○振、余○祥分別由警員陪同,分批各自出發前往所指認
的丟棄陸正屍體地點,一致指陳是將陸正屍體棄置崎頂海邊,代表這12個人罪證
確鑿。
但問題是,大家可以看看根據他們對白歷次尋找屍體的地方:
寶山鄉山上由某橋往河丟
經過新竹站十至二十分鐘程之某橋往河丟
舊港溪的一條橋下面的河
新竹海邊橋下
苗海邊崁下之灣
寶山某處埋掉
崎頂海邊走約三十公尺處
請問這些地方哪邊比較不會因為找不到屍體而被繼續刑求?很明顯就是海邊了。
這也要了解了解鄧○振,余○祥這幾位國中生的關係。他們都是同一所國中的,
常常翹課,到海邊玩。
在幾個地方都找不到屍體,刑求之後,他們曾經私下串供,就說屍體丟到海邊,
我們國中常去玩的海邊。
大家可以看看這支短短四分鐘的影片,裡面就有刑求片段。大家可以思考,自己
判斷,這樣的聲音、影像,究竟是不是刑求?而警察還在錄影中侃侃自談,很得
意「來一個招一個」。
https://youtu.be/LCNE8b0idK4?list=PLRmb6wn7laayV0pEFcaAQBIvT31n5mlYn
但法院在判決時,對於這些種種盲點卻自有一套解釋。
比如說,更十一審判決書P.81-82裡寫,「…勒贖電話之錄音母帶已於監察院調
查本案警員刑求時,於刑事警察局及監察院間公文往返逸失,惟該證物之逸失
係承辦單位保存不力所致,該逸失之不利益,不應由被害人陸正之家屬承擔…」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qiu/qiu14.jpg
法院所謂承辦機關保存不利的效果不能由被害人承擔的說理,看起來似乎言之成
理,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國家保管不利所造成的結果,雖然確實不應由被害人來
承擔,但難道就應該由被告邱和順等人來承擔嗎?法院的結論似乎是肯定的,不
能讓被害人承擔國家的過錯,所以應該由被告邱和順等人來承擔,而承擔國家過
錯的下場是──死刑。
最後這12名被告判決如下:
邱和順:死刑(案發時年27歲)
林○明:17年(案發時年26歲)
吳○貞:10年(案發時年19歲)
吳○衡:不受理(病故,案發時年24歲)
林○純:10年8月(案發時年29歲)
朱○坤:10年(案發時年23歲)
黃○福:15年(案發時年18歲)
鄧○振:16年(案發時年16歲)
余○祥:16年(案發時年16歲)
曾○祥: 8年(案發時年17歲)
陳○宏:13年(案發時年14歲)
羅○勳:15年(案發時年14歲)
無罪推定原則,是指無須基礎事實的証明,即認定該當事人無罪。證明被告有犯
罪的責任由控訴一方承擔,被告訴人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在台灣法律中,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
結果證據遺失、和自白不符,居然還能成為判罪的理由,必須由被告來承擔這個
責任。這是什麼奇怪的見解?
更可怕的是,根據壹週刊報導,本來這次這波要執行的死刑中,邱和順就是其中
一個。若不是卷宗被監察院帶走,邱和順恐怕已經難以平反了。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news/20150605/20651785
以上,是民間司改會部分針對邱和順案的許多資料中整理出來的摘要。當然這些
說法大家可以信,大家也可以不信,質疑這樣的說法。
但是,小弟還是想誠摯邀請大家,有空真的可以上法庭,親自聆聽一次法官、檢
察官、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怎麼討論案情,親自用自己的眼睛,來認識台灣的司法。
6月24日,徐自強案即將開庭,這是台灣著名冤案之一,徐自強案,是當年侯友誼
主導辦案下產生的冤案。當時共同被告的錄音錄影,以及一些關鍵證據,也和邱
和順案一樣離奇消失。目前台灣被判死刑仍未執行最久的兩位死刑犯,就是徐自
強案的共同被告。其中一位被告黃春棋,6月24日早上9點30,將會出庭,和徐自
強進行交互詰問。
有興趣的朋友,小弟在此邀請你們過來看一次,聽一次,用自己的眼睛認識台灣
的司法。
徐自強案開庭資訊
時間:6/24 (三) 9:30 傳喚共同被告
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大廈 專一法庭(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https://jrf.neticrm.tw/civicrm/event/info?reset=1&id=27
參考資料
邱和順案23年死刑定讞 案情爭點大補帖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3257
公視獨立特派員:死神的交易
https://youtu.be/0ZgcxpITwK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220.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3860691.A.B6F.html
推
06/09 22:39, , 1F
06/09 22:39, 1F
推
06/09 22:39, , 2F
06/09 22:39, 2F
噓
06/09 22:39, , 3F
06/09 22:39, 3F
是當年新竹縣警局的小隊長。
→
06/09 22:40, , 4F
06/09 22:40, 4F
推
06/09 22:41, , 5F
06/09 22:41, 5F
推
06/09 22:41, , 6F
06/09 22:41, 6F
推
06/09 22:41, , 7F
06/09 22:41, 7F
小弟還不支持廢死,但想懇請大家,有機會一定要親身去看一次司法怎麼運作。
推
06/09 22:42, , 8F
06/09 22:42, 8F
推
06/09 22:43, , 9F
06/09 22:43, 9F
推
06/09 22:44, , 10F
06/09 22:44, 10F
推
06/09 22:45, , 11F
06/09 22:45, 11F
※ billy3321:轉錄至看板 WomenTalk 06/09 22:46
推
06/09 22:47, , 12F
06/09 22:47, 12F
推
06/09 22:49, , 13F
06/09 22:49, 13F
推
06/09 22:49, , 14F
06/09 22:49, 14F
推
06/09 22:52, , 15F
06/09 22:52, 15F
推
06/09 22:52, , 16F
06/09 22:52, 16F
推
06/09 22:52, , 17F
06/09 22:52, 17F
推
06/09 22:55, , 18F
06/09 22:55, 18F
推
06/09 22:55, , 19F
06/09 22:55, 19F
→
06/09 22:57, , 20F
06/09 22:57, 20F
小弟目前在民間司改會工作,邱和順案是司改會救援的對象。
而我整理的資料來自於律師團。
如果您覺得哪裡有問題,或是您聽到哪些說法難以解釋的,可以告訴小弟。
我會第一時間請律師團幫忙解答喔!
推
06/09 22:57, , 21F
06/09 22:57, 21F
推
06/09 22:57, , 22F
06/09 22:57, 22F
推
06/09 22:58, , 23F
06/09 22:58, 23F
→
06/09 22:59, , 24F
06/09 22:59, 24F
推
06/09 22:59, , 25F
06/09 22:59, 25F
→
06/09 22:59, , 26F
06/09 22:59, 26F
→
06/09 23:00, , 27F
06/09 23:00, 27F
→
06/09 23:00, , 28F
06/09 23:00, 28F
→
06/09 23:01, , 29F
06/09 23:01, 29F
→
06/09 23:01, , 30F
06/09 23:01, 30F
小弟目前不反對死刑,但是希望大家可以先看過法庭,再來決定是否相信司法。
推
06/09 23:02, , 31F
06/09 23:02, 31F
推
06/09 23:02, , 32F
06/09 23:02, 32F
→
06/09 23:03, , 33F
06/09 23:03, 33F
推
06/09 23:04, , 34F
06/09 23:04, 34F
還有 117 則推文
還有 26 段內文
推
06/10 08:25, , 152F
06/10 08:25, 152F
→
06/10 08:48, , 153F
06/10 08:48, 153F
→
06/10 08:48, , 154F
06/10 08:48, 154F
如果犯的罪應該判死,那就死刑,小弟不會反對。
不過,小弟會希望在執行死刑之前,能夠多一點時間,從加害人身上去
了解他「為何會犯罪」,然後國家可以先解決這些問題。
比如鄭捷案例,根源應該在不正常的家庭關係。請問這種家庭關係,問
題出在哪裡?政府目前有著手去嘗試解決嗎?這是很大的問題。
如果解決了,或許鄭捷就不會隨機殺人,就可以減少更多受害者。反而
不思解決犯罪根本的問題,恐怕就會有第二個、第三個鄭捷出現。
推
06/10 08:50, , 155F
06/10 08:50, 155F
→
06/10 08:51, , 156F
06/10 08:51, 156F
推
06/10 09:31, , 157F
06/10 09:31, 157F
→
06/10 09:34, , 158F
06/10 09:34, 158F
推
06/10 10:40, , 159F
06/10 10:40, 159F
推
06/10 11:16, , 160F
06/10 11:16, 160F
推
06/10 11:41, , 161F
06/10 11:41, 161F
推
06/10 11:42, , 162F
06/10 11:42, 162F
推
06/10 12:01, , 163F
06/10 12:01, 163F
推
06/10 12:10, , 164F
06/10 12:10, 164F
推
06/10 12:17, , 165F
06/10 12:17, 165F
推
06/10 12:33, , 166F
06/10 12:33, 166F
推
06/10 12:50, , 167F
06/10 12:50, 167F
推
06/10 13:07, , 168F
06/10 13:07, 168F
推
06/10 15:34, , 169F
06/10 15:34, 169F
推
06/10 15:58, , 170F
06/10 15:58, 170F
推
06/10 17:48, , 171F
06/10 17:48, 171F
推
06/10 19:00, , 172F
06/10 19:00, 172F
推
06/11 11:36, , 173F
06/11 11:36, 173F
推
06/11 14:25, , 174F
06/11 14:25, 174F
推
06/11 20:23, , 175F
06/11 20:23, 175F
※ 編輯: billy3321 (118.99.130.13), 06/12/2015 17:45:11
推
06/12 23:02, , 176F
06/12 23:02, 176F
推
06/18 17:02, , 177F
06/18 17:02, 177F
推
06/19 04:07, , 178F
06/19 04:07, 178F
推
09/09 21:28, , 179F
09/09 21:28, 179F
推
09/09 21:40, , 180F
09/09 21:40, 180F
推
07/12 04:30, , 181F
07/12 04:30, 181F
→
07/12 04:30, , 182F
07/12 04:30, 182F
→
07/12 04:32, , 183F
07/12 04:32, 183F
→
07/12 05:57, , 184F
07/12 05:57, 184F
→
07/12 06:36, , 185F
07/12 06:36, 185F
→
07/12 06:37, , 186F
07/12 06:37, 186F
推
04/16 07:01, , 187F
04/16 07:01, 187F
推
04/19 14:04, , 188F
04/19 14:04, 188F
推
04/25 21:46, , 189F
04/25 21:46, 18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