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不要罵人家誦棍

看板Gossiping作者 (廢客)時間10年前 (2013/11/08 16:15), 編輯推噓31(37622)
留言65則, 4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其實佛家強調與人為善,耶穌也說神愛世人 我想送很多人受了委屈,因此透過法律請求協助,希望下列的實例請大家引以為鑑 資料來自公開資料,律評網 http://www.pingluweb.com/#/search?query=ptt&year=3&court= 原   告 吳X洋 w007 控告網友 毀謗要求賠十萬 原告之訴駁回 原   告 吳X洋 w007 控告網友 毀謗要求賠15萬 原告之訴駁回 聲 請 人 吳X穎ivonie7788控告網友 聲請駁回 (二)原檢察官偵查及續行偵查結果以:1.如附表所示編號1 部分 :觀諸該篇文章內容,被告XXX係以說故事、描寫夢境之 方式,表達其心中想法,然通篇文字內容尚無明確指明描述 對象即為聲請人,雖被告XXX於文末以「暗黑OrzPocWb」 縮短網址,供網友連結至聲請人之相片,然該「暗黑OrzPoc Wb」縮短網址前後方,均無加上任何註記,說明該圖片與文 章內容有何關連,是被告XXX是否以文章內容影射聲請人 乙節,尚屬有疑。2.如附表所示編號2 部分:ptt BBS 網站 對進入利用電子佈告欄者,係採先註冊帳號,後即以註冊之 帳號(由英文及數字成組成)及密碼進入網站,發表文章時 ,則得使用註冊之暱稱,此即一般所謂之網路匿名性,而藉 由網路特有之匿名性,使任何人得保有隱私權,平等、自由 地利用網路資源,輕易上網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者 也大多互不知彼此之真實身分;而按刑法第310 條構成要件 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所謂被「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對象,須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足以特 定某一對象,至少必須具體至足以限縮至某範圍之程度,此 種足以分辨或限縮範圍之程度,固不侷限於揭露真實姓名與 身分,惟至少得以在日常生活中得以分辨或限縮至某一(或 某些)特定之對象之程度;否則大眾既無法分辨、得知或推 敲該對象(或該對象範圍),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區隔 ,與大眾相較之下,即無所謂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 簡單來說,網友要控告另外一個網友毀謗,實務上幾乎不會成功。 目前勝訴的案件主要是消費糾紛,例如實體店家,或是指出人名( 連貼出照片都被認為"仍有爭議",另外,做夢被法院認定有效報掛 :-D 再則,當你控告網友,你自己的姓名就會公佈在法院,你找呂秋遠律師來打 也不會贏阿! 還會被寫成故事。 請控告網友的仁人君子自重。 -- ▃▃ ██ 台灣加油讚! / 幹 又漲 幹 讚個屁 幹 幹 漲屁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1.4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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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當初那些要告的人的用意只是要讓你覺得煩死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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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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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雙節棍 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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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神還是戰戰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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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黑ORZ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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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中的帳號好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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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有人懶惰跑來跑去直接賠他幾千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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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成桶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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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只是麻煩吧 付和解金的應該是連偵查庭都沒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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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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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叔沒怕過的唷 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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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過的判決書太少了 只要能證明id與本人密切相關 就能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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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五郎八卦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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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戰神啊 之前還上蘋果說" 我根本不知道會這麼嚴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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誦棍是誦經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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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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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本篇是戰戰神被告 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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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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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其實我看不懂判決書 戰戰神你是被告還是告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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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我上次好像也說了宋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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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是很久都沒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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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戰神又被告囉 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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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以再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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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ID是有人格權的會成罪別亂教以為罵I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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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檢察官那邊有些認為沒有會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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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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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吳X洋還是吳X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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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 鋼棍謝師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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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鋼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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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了 做夢不行那以後爆卦都要改成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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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253077053.A.C9C.html 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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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以為是刑事組規矩,進來先捅三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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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認識那個戰神很久了..他真的是lo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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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一定,有的認為沒有,有的認為有,認為有的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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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勇者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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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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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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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法官覺得PTT不過就是一堆人面對一個黑板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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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路走多了遲早會碰到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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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路邊到一張紙條,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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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一堆人會怕事選擇和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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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的缺點阿 法官個人認知見解對判決差異非常大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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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給不同法官判可以天差地遠 法條都法官解釋的 制度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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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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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改的掌權者不會想改 才不會害到自己 正解: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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誦棍?? 那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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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棍的目的不是要打贏官司讓你判賠 他們一定輸的 他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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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告一堆人 只要有幾個怕麻煩願意給錢和解的 就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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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包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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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目的不是要贏,是要讓你南北跑,看你會不會嫌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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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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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起訴都未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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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洗id有人格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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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內容怎麼好像很眼熟,完整原文好像有在哪邊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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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紅了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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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感覺在硬凹,寫一篇罵人的文章,在下面放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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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能證明照片跟文章一定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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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篇看下來感覺就是在限縮毀謗罪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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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每個庭見解差很多 看法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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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的明顯 也不要看完這篇就放心亂罵,法官見解可能很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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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等到這一類的案子累積夠多的判決 開過會處理見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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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比較有共識了才算比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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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反告他們誣告,目的不是成案,只是以其人之道反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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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身,讓他們嚐嚐跑法院被告的滋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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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V9sQHI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