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建議本板板規二寫清楚一點
以之前一個案例作為說明。
文章代碼(AID): #1bdu-Lxp (GossipPicket) [ptt.cc] [文章] 本版 RRADA 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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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舉人RRADA在推文解釋
推 RRADA: 不是啊,這是我檢舉的,中間插一個不認識的人檢舉第2次,怎 01/12 09:43
→ RRADA: 就變成我活該倒楣反而是我要被處罰? 01/12 09:44
lwt板主好像也有注意到這樣的不合理,似乎後來也沒水桶他。
而且我發現檢舉那位鄉民RRADA濫用檢舉板的人以及中間亂入他的檢舉案的人都是同一個
匿名代號。
也就是故意在挖坑給人跳。故意陷害那些"沒有惡意"要濫用檢舉板的鄉民。
那匿名檢舉者已經這樣操作好幾次了,多人受害。
因為板規二內容就寫得容易"誤導"人,如下內容。
"針對八卦板及八卦檢舉板相關事務,以日、週、月或年定期間者
其始日算入方便計算。(若你星期一貼,下次只能星期六再張貼)。"
很多鄉民包括我看了板規二這麼"舉例說明"自然會想說只要"照作"就沒事了,也就是"星
期一貼,下次星期六再張貼"。
也就是理解為只要自己有超過五天再貼就不會違規,沒想到照著板規內容寫的作也會有事
。
有人利用板規本身的模糊處,故意在別人的檢舉案中隨意亂入,有些鄉民因誤解板規一時
不察,他再來檢舉對方濫用。
板主不知道有無注意到這個問題,建議應該將板規二寫得更清楚。
板規二不應該是被利用來處罰那些沒有惡意要濫用檢舉板的鄉民。
板規二若不寫清楚點,會繼續被這種人利用來陷害無惡意要濫用的鄉民,結果卻反而是增
加板主的業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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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21:58,
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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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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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我文中說明的,板規二內容的舉例說明本身就會誤導人。
你搞錯了重點並不是之後檢舉的人是不是要是原檢舉人。
而是板規二這內容會讓人理解為只要自己有超過五天再檢舉就沒有違規,至於別人如何作
那是別人的事。你了解我的意思嗎?
如果板規本身內容就會造成誤解,那當然應該修改。
板規二本來是要減少本板的業務量,卻被有心人利用其模糊易誤導人之處來挖坑陷害無惡
意違規的鄉民。
這樣反而是增加了板務業務量,完全背離了板規二的目的。
※ 編輯: around14358 (180.217.152.28 臺灣), 03/01/2024 22:08:20
推
03/01 22:08,
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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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過五日再檢舉適格沒錯。
問題是板規二這樣的舉例說明會讓人理解為是指"同一個人"在五天內重複檢舉才是違規。
至於別人作了什麼那是別人的事。
※ 編輯: around14358 (180.217.152.28 臺灣), 03/01/2024 22:12:47
推
03/01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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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22:17,
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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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22:17, 5F
五日內無新違規事由或新事證重複檢舉同ㄧ文章
在沒有提到主詞是誰的情況下,容易被理解為這主詞是指"同一個人"。
再加上範例那樣的舉例更易產生誤導。
當然我現在知道板主這麼寫的意思不是RRADA和我原先想的那樣。
但爭執這個也不是重點。
重點是這麼寫既然會造成部份鄉民誤解,甚至被有心人利用。反而背離了板規二的目的是
要減少業務量。那是不是應該修改的清楚一點?
※ 編輯: around14358 (180.217.152.28 臺灣), 03/01/2024 22:22:23
推
03/01 22:23,
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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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22:23, 6F
※ ubcs: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3/01 22:24
我不曉得我這文中那案例lwt板主最後有無水桶,因為那是檢舉板的違規,若水桶應該會
在本板公告。
還有一個疑問,本板第七條關於自檢的板規如下
若使用者非故意違反板規(回信件操作失誤、手機操作失誤)等非故意違反八卦板或八卦檢
舉板之鬧板規定,使用者受到板主處理該文後(劣文或禁言)
可於本板實名用[申請]標題,申請非故意鬧板請求該次失誤免除判決,經半數板主同意由
原判決板主消除劣文或解除禁言,改判決水桶一週作為紀錄違規之用。
這提到了"非故意"違反八卦板或八卦檢舉板之鬧板規定可以申請自檢。就算判那位鄉民違
規他也應該可以申請自檢才是。
順道一提,板主關於我檢舉darkholbach挑釁引戰宮廟,我有私信跟您說明我不認同您判
決的理由,他是侮辱宮廟不只是針對8+9這個名稱。
※ 編輯: around14358 (180.217.152.28 臺灣), 03/01/2024 22: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