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五都選舉後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地圖及架構)
※ 引述《r123z999 (手分手)》之銘言:
: → hqq:中華民國福建省雖狀已虛級,仍得享有象徵性公法人地位。 05/03 14:42
: 參照大法官釋字467號之解釋文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
: 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
: 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
: 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
: 公法人資格。
我的理解是,大法官這項解釋是針對臺灣省的
因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
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只對臺灣省,不對福建省)
而後根據憲法增修條文所制訂的特別法即「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第二條明訂「臺灣省政府 (以下簡稱省政府) 為行政院派出機關,臺灣省 (以下
簡稱本省) 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臺灣省取消公法人有法律明文規定
那福建省是不是取消公法人了,我想還有爭議
看看行政院研考會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的研究報告(在467釋憲以後)
『「虛省」論者以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之目的僅係將「台灣省福建省化(福建省模式)
」,而福建省雖已無「住民自治」與「團體自治」之基礎,卻仍得享有象徵性公法人地位
。』
: 照大法官的解釋,省的地方層級尚未喪失,只是不在具有的地方自治功能的公法人,
: 但其中亦提到"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
: 資格。"也因此省能具備在一定業務上的公法人地位,也僅是所謂"凍省"而不是
: "廢省",也因此─臺灣省僅是喪失地方自治功能的公法人,它仍是具有一定公法人資格
: ,現在應與福建省相同,同為享有象徵性公法人資格,並不能說臺灣省完全失去公法人
: 資格。
: 所以講這麼多,也就是你的圖,福建省與臺灣省應該都要標虛框,不然就是實框,
: 一虛一實實在說不過去。不過法律也不是在下所在行的,如果我有說錯的地方,還希望
: 各位能不吝指教。
:
: ※ 引述《hqq (地圖工作室)》之銘言:
: : 文:http://blog.xuite.net/hqq.hqq/blog/33500511
: : 圖:http://2.blog.xuite.net/2/5/4/2/12077311/blog_387802/txt/33500511/6.jpg

: : 這是今年年底以後臺灣新的行政區域圖,「五都選舉」將於2010年11月27日舉行,新的行
: : 政區域於12月25日起實施。
: : 未來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合併,以及臺北縣改名「新北市」並升格後,已經虛
: : 級的臺灣省又被挖掉4大塊,原本臺灣省16縣5市減少為12縣3市,而且基隆市會變成一塊
: : 飛地。
: : 如果連同虛級的臺灣省在內,臺灣的一級行政區將由現在4個(2省、2直轄市)暴增到7個
: : (2省、5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由現在23個(5市18縣)減少為18個(3市14縣)。由於政
: : 治考量,臺北縣市和基隆沒有合併(未來臺北市跟新北市合併機率渺茫),嘉義市和新竹
: : 市也照舊,這跟馬總統競選時的「3都15縣」規劃,也大大的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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