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妨礙名譽法律小常識<一>

看板Fund作者 (FORMAT)時間16年前 (2008/05/25 17:15),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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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實務上,網路上的暱稱也已經被認定為人格的延伸,確實可以對暱稱 : 的主人提起告訴。 原PO正確,網路上暱稱若可用來表示某人之人格,即為公然侮辱罪以及誹謗罪 之客體,其他尚有筆名,多數人知悉之外號,學校學號等 : 毀謗罪在攻防戰的用途,往往是在於透過告發,讓警方介入,而能夠探知一些 : 憑個人的能力無法得知的消息。另外一種用途,是利用它是告訴乃論的特質, : 可以逼迫對方進入談判桌,透過刑事調解為自己當事人多爭取一些賠償。 : 反而是那些非告訴乃論的罪,因為是一翻兩瞪眼,一旦告發,就沒有辦法 : 撤回,連你自己都不能撤回,對造當然不願意多花點錢來調解。 這部份理解可能有些出入,首先告發(權利告發)指任何人都可以想檢調機關聲 告犯罪事實,但是,若被害人向警察機關或檢察官聲告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 ,稱為"告訴"。此種方法的優點在於,檢察官可以運用國家公權力據以調查整 起犯罪事實,例如透過電訊警察的蒐證等等,但對被害人較不利的是,若檢察 官認為證據不足時,將依法給予不起訴處分。 此外被害人當然也可以運用自訴來處理,自訴主要是跳過檢察官,直接讓案件 進入司法審判程序,好處是不用擔心檢察官不起訴,然而如此一來,就無國家 公權力介入調查,蒐證困難。 另外,告訴乃論之罪雖然常常淪為"以刑逼民"之手段,但前提還是必須被告於 實體法(刑法)上有罪。在公然侮辱罪裡面,主要是以抽象謾罵的方式來詆毀他 人名譽(例如罵人三字經.豬頭.笨蛋等是),而這些是"無法被證明",因為並沒 有辦法證明被罵的人是不是真正的豬頭,所以此等公然謾罵只要出現,毋庸證 明此人是否真為豬頭,即該當本罪 至於誹謗罪之行為方式則是以一件可以證明真偽的事件加以指責傳述,例如說 某某人在外面通姦,某某人對女人始亂終棄,某某人犯罪....等等,這些都是 可以證明真假的事件,但要注意的是,並非該事件屬實即可上網傳述,若該事 件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縱使該事件真實也不可傳述,(例如好朋友 被別人劈腿,你若指名道姓上網把該事件PO出來,仍可成立本罪)。 相反的,若該事件為可受公評之事,釋憲實務上採真實惡意原則,也就是說, 只要你認為是真實且盡了初步的查證義務即可,縱使所說之事非真實,仍不成 立本罪,頂多是民事損害賠償的範疇。 我不知道本事件的言論是依什麼樣的言論而起,若只是學術討論上的爭與辯, 學術言論屬於高價值言論,縱有批評仍不屬於誹謗罪之範疇,當然,該學術言 論不可涉及人身攻擊,若涉及人身攻擊及可能淪為誹謗性言論,而可能為誹謗 罪相繩,若僅是文人相輕而不涉及人身攻擊,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蓋 不受刑法之處罰。 另外,並非告訴乃論之罪才有以刑逼民之效果,縱使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若被 告於被害人於民事上有和解,法官依刑法之規定,可以於法定刑內從輕發落, 所以和解與否對非告訴乃論之罪也是很重要的。 *(長知識:一般人都稱此為公訴罪,然而此種稱呼是錯誤的。公訴罪泛指所有透 過檢察官調查並起訴的案件,其名稱相對於自訴) : 至於請求權基礎,當然不能寫出來,這要保留給法官決定的,不管是184條 : 第一款、第二款或不當得利或契約不完全履行,這些都要給法官來判斷, : 要不然法官會不爽,你就會敗訴。 這理解不太正確喔,民法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請求權基礎之提出是原告方的 責任,必須載明於訴狀,甚至請求權基礎的選擇與提出釋辨別律師功力的方法 之ㄧ,原PO要表示的應該是,最終請求權有無理由的判定是法官,而非請求權 的提出由法官。 : 至於R大他對本版的網友提出告訴,這是非常危險的動作。因為每個網友 : 都可以主張:自己並沒有主觀上的犯意,這會造成認定上的困難,警察 : 會把案子直接移交檢察官,檢察官才懶得看,會直接轉送刑事調解委員會。 : 皮球還會踢一小陣子。最後,就是不起訴處分。 : 一旦演變到這裡,網友就可以拿不起訴處分書,控告R大誣告,這是非 : 告訴乃論,追溯期很長,有得他受了。 犯意的有無雖然很主觀,但絕對不是只要主張自己無犯意即可,例如你罵別人 豬頭,然後事後再來主張你不知道這樣會妨害別人名譽,你覺得法官會相信嗎? 實務上大致上會用客觀上的事實來推斷你的主觀犯意,例如你上網PO的文字. 語義.前後文等來做最終的判斷。 反而,最後若大家接獲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大家告她誣告時,此時的主觀 犯意才是最難舉證的,要知道天底下有多少被告被判無罪之後反告被害人誣告 ,而誣告成立的又有多少? 何況,攻訴程序整個偵查都由檢察官負責,被害人在家裡納涼幾乎沒事做,縱 使進入審判程序,控方也是由檢察官擔當,需要被害人出庭的機會不多,反觀 被告要被警方詢問.檢方訊問.此外審判程序每次都要出庭,縱使最後獲判無罪 ,仍難免訟累,所花費的時間精神實在很多。 而且,縱使檢查官給予不起訴處分,於期限內被害人仍能聲請再議與交付審判 ,程序並非如此輕易結束。 : 法院實務運作跟學校學的法律實在差異太大,一般人很難想像。 : 不過行內人一看,總會不禁要幫R大捏一把冷汗,雖然沒交情,但是眼見 : 這種近乎自毀的攻擊,還是會不忍心的。 事實經過我是不清楚,但仍建議大家如果有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能備份就被份 ,若真的沒做錯就不用害怕任何刑事程序,若之前真的有什麼不當言論,那只 能說下次說話要小心點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227.51

05/26 20:38, , 1F
好心的文章沒人推 豈不令人心冷?
05/26 20:38, 1F

05/26 20:38, , 2F
由此可見該版的水準.....
05/26 20:38, 2F

05/26 23:37, , 3F
推好心人^^y
05/26 23:37, 3F

05/31 00:47, , 4F
好文推~~~ ^^
05/31 00:47, 4F
文章代碼(AID): #18EIvDtn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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