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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法律系同學分析_政院版監督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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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法律系同學分析_政院版監督條例草案
推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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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chu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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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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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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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我沒意見,這一句話就.... 第十七條. 協議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即通知協議. 對方,視需要與對方重啟協商。重啟協商後之協議,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這樣叫「立法院對兩岸協議監督完全沒有同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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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1
[分享] 法律系同學分析_政院版監督條例草案
推噓
57
(58推
1噓 16→
)
留言
75則,0人
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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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作者
Vima
時間
11年前
發表
(2014/04/03 15:36)
, 1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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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過原po同意分享. 以下全文:. 打這篇文是希望非法律人也可以看懂行政院想要做什麼,. 更前面、更專業性的事情就拜託有能者持續努力了。. 政院版的監督條例草案把協議處理和監督程序分成下列四階段:(草案第三條). 1. 協商議題形成階段. 2. 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 3. 協議簽署前階段. 4.
(還有212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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