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先簽約再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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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5→)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uilmas1 (品味寂寞入迷中)時間11年前 (2014/04/06 17:05), 1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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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覺得這點很奇特. 找了一些資料來看. 原來先簽後審這個違反我等直覺的疑問. 可是 1969年國際法公約所訂出的程序呀!. 我想最具體的. 分成以下幾個階段(由於有些資料比較久, 我就先引述一些 blog 才有保留的舊新聞):. (一) 馬英九從就不排斥由立法院先審後簽. 就是在 ECFA 時期
(還有1385個字)

推噓2(2推 0噓 8→)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ingkilling (季情魚)時間11年前 (2014/03/29 19:4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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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馬先生記者會時. 他說 2013 6 月簽訂服貿協議. 2013 9-12月 公聽會. 2014 3 月送行政院立法院審議?. 總覺得哪邊怪怪的. 都跟對方簽約了. 才送立法院審查. 那已經簽約的內文現在還能改變嗎. 這是台灣的民主法治?. 有沒有大大能稍微解釋一下?. --. 發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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