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聊] 訴求是建立監督機制再簽服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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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前政府早就說有兩岸條例已有規定監督條文,. 行政院也擬了四階段監督機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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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下午的記者會. 學運的目的不是很清楚了嗎?. 先建立監督機制,再審服貿. 並請立委表態,願意中立的、快速的、以民意為基礎的立場審案子. 應該不存在"不簽"這個選項了(?). 為什麼還是很多討論都糾結在"反服貿"上面?. (雖然我的立場是反對跟中國簽). 突然想到一個向反對學運的人解釋的方式.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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