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 蔡正元事件 警方發言之見解 (李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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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須就警方的發言表達一些意見。
我國不是雙偵查主體,所以警方的發言僅是官方某單位對於一個社會現象或
事實的發言(意見表達),縱或因為將來可能會成為被交辦調查的單位,
這種發言有點不妥,但是並不違法(反之,交辦後,則會有很大的問題)。
其次針對發言內容。緊急避難不是刑法的專門用語,民法上也有。
不過,緊急避難是為了躲避危難而為之最後手段,需符合嚴格的法益衡量要求。
與此案,立委與其司機是為了躲避白色休旅車的追逐,而違規駕駛,
除閃過路邊警察的制止外,並讓趴伏車頭的人的生命陷入危險。
更何況,該白色休旅車的行徑是個合法的行為(制止現行犯的行為)。
再怎麼看都無法用緊急避難的規定免除責任。
如果肯認這種警方見解的話,往後所有現行犯都可以無視交通法規橫衝直撞,
以閃躲警方或民眾的追逐,且不用顧慮任何行政罰了。
最後針對「沒有緊急剎車以及甩尾就沒有做出具有致命危險行為」的見解,
我認為警察僅是留意到行為人部份行為的危險性而已,
該行為還有速度、逆向違規等情節,另有車陣這個行為時情境
(掉下來後,不僅是有頭部撞擊馬路的危險而已,
還有被逆向車道的車輛碾過的死亡危險。)
這些要素加起來,還說沒有致命的危險的話,我真要懷疑這位警官是不是恐龍了。
最後的最後,姑不論司機的殺人間接故意,僅就立委教唆殺人的故意而言,
該名立委可以主張一開始僅是說了開車一語而已,不料司機擅自作出上開的危險舉動,
自己也在車上驚慌失措,不知如何是好。
此際,當然不能被任何證據證明,在司機為危險行為時,
自己在車上仍舊繼續喊開快一點等等,不然以上辯詞將會無效。
最後的最後的最後。如果車頭的趴車哥有受傷的話,
立委與司機到底要如何解套的疑問必須解決。
如果我是他們的話,我會主張,不是肇事逃逸,而是肇事中繼續開車;
此外,那個警員看起來就很弱,無法抵擋白色休旅車母女以及下車後的趴車哥的攻擊,
所以繼續尋求可靠的支援,並無逃逸的故意。
當然,配合這個證詞,必須主張繼續開車的行為是誤想緊急避難。
以上給警方、某藍委(不是闌尾哦,也不是發炎中的闌尾哦)參考。
核心的關鍵點是將所有責任推給司機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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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交通大隊副大隊長林基田說,此符合緊急避難原則,不會開出任何罰單。
聽到這到這個真的很心寒,看了影片後真的太離譜了,對警察形象整個破滅。
我是住在台北中山區,對警察對肇事者的行為舉止差別待遇,實在看不下去。
看之後檢察官如何偵辦,不然就上街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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