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紐西蘭給臺灣的意外禮物:《台紐協定》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Keep The Faith)時間11年前 (2014/04/24 21:21), 編輯推噓34(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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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給臺灣的意外禮物:《台紐協定》為《兩岸服貿》談判找到了關鍵缺口! http://www.pure-taiwan.info/2014/04/anztec-new-zealands-gift-to-taiwan 23 April, 2014 看著吧, 《台紐經濟合作協定》未來會是世界各國對於「文化例外」和「少數文化權利」 國際法實踐的經典教課書案例! 這是一個臺灣對外經貿協定中文化例外重要的進展,也請大家盡量地轉貼討論! 在鄭麗君立委對龍應台部長的立院質詢中, 意外地發現了台灣在《台紐經濟合作協定》 (縮寫「ANZTEC」,其中包括「貨貿」和「服貿」)當中二個重要的「非預期收穫」: 紐西蘭為世界上了「文化例外」寶貴的一課 敢於在國際談判上明確地主張臺灣「文化的主體性」和「優先性」原則), 《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中紐西蘭幫我們做到了「文化例外」原則。 第一,我想應該是在紐西蘭的主張下 (因為我相信台灣從經濟部到文化部, 沒有代表對於「文化例外」原則具備清楚的文化意識,更別說膽識, 敢於在國際談判上明確地主張臺灣「文化的主體性」和「優先性」原則), 《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中紐西蘭幫我們做到了「文化例外」原則: 第 24 章「一般例外」第 1 條第 3 項規定: 「就本協定而言,在上開措施於締約雙方間就同類情形並未構成專斷或無理的歧視, 亦未造成貨品及服務貿易及投資的隱藏性限制之前提下, 本協定不禁止締約一方採行或執行必要的措施, 保護本國歷史性或具考古價值之文物地理,或支持對締約方具重要價值之創意藝術。」 而《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中更清楚說明創意藝術的內容: 「創意藝術包括:表演藝術 ── 包含戲劇、舞蹈及音樂 ── 視覺藝術和手工藝、文學、電影電視、語言藝術、線上創作內容、 原住民傳統文化和當代文化傳達、數位互動影像和混合藝術, 包含使用新科技跨越藝術的抽象分類。 創意藝術之範圍包含對藝術之表達、演奏及詮釋之活動, 以及對這些藝術形式及活動之相關研究與技術發展。」 這無疑是臺灣簽訂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中, 針對藝術、文化創意的商品與服務貿易最明確的「文化例外」條款, 也可以說是《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中文化界出人意料的收穫 (第 18 章也規範了「影視合拍」條款), 未來應當也是國際上研究「文化例外」原則的重要個案。 臺灣應當要感謝紐西蘭貿易談判代表對自己國家成熟而清晰的「文化主體意識」, 活生生地給臺灣經貿談判、文化部官員上了重要一課! 紐西蘭保護了原住民族的少數文化權,但台灣呢? 本協定不禁止紐西蘭採取其認為必要之措施,就本協定事項給予毛利族較優惠待遇。 第二,《台紐經濟合作協定》中第 19 章特別專章思索「原住民合作」議題,強調: 「推動和促進關於原住民議題之經驗交換,包括以下領域: 經濟、商業發展、觀光、自然資源發展、藝術表演、農業產出、文化、語言推廣、 教育、人權、土地所更權議題、尌業、社會政策、生物多樣性、體育及傳統醫學等;」 同時在第 24 章一般例外第 6 條《懷唐伊條約》(Treaty of Waitangi)規定: 「如措施並非專斷或不合理歧視或未對他方構成隱藏性貿易障礙, 本協定不禁止紐西蘭採取其認為必要之措施, 就本協定事項給予毛利族較優惠待遇,包括履行其於懷唐伊條約下之義務。」 這則是經濟貿易協定中,對於原住民族「少數文化權利」的特別規範, 更是未來國際法中對少數文化權利實踐的教課書經典案例, 對於台灣的原委會、文化部、經貿部門更是當頭棒喝! 在協定中依舊不見臺灣談判部門主張臺灣已經通過的《原住民族基本法》! 《台紐協定》為服貿談判開啟了關鍵缺口,但臺灣是否敢談? 《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為我們啟發了幾個明確且具體的訴求, 以及臺灣未來簽訂雙邊經貿協定時,應考量文化主體性、內部文化多樣性, 以及少數文化權利的實務案例。 過去在思考面臨美國主張自由貿易的強大壓力下, 對於臺灣已經在 WTO 機制中放棄了各種文化例外的可能主張, 而難以在文化和影視產業中脫身,感到相當挫折。 然而,《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的這兩項意外收穫 (文化例外的原則與少數文化權利的特別規範), 為臺灣文化界目前希望重啟《兩岸服務貿易協定》談判的高牆, 打破了一個關鍵的缺口: 《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為我們啟發了幾個明確且具體的訴求, 以及臺灣未來簽訂雙邊經貿協定時, 應考量文化主體性、內部文化多樣性,以及少數文化權利的實務案例。 臺灣政府部門無可迴避,應當比照《台紐經濟合作協定》, 針對歷史、文化有重要價值的藝術創意服務貿易,加入文化例外原則條款。 同時也針對台灣原住民族的少數權利,予以特殊的規範與考量。 臺灣文化部門、經貿部門另一個更困難的障礙(談判對象), 則是在 WTO 堅決反對文化例外原則,但卻傷害臺灣影視產業最深的美國。 日前就曾撰文: 〈文化部修「電影法」? 從美牛、美豬、美國人每年都來臺灣要求談判, 今天「鋼鐵人3」又獨佔了台灣所有戲院! 臺灣的貿易部門、文化部門敢要求美國重啟影視商品「文化例外」談判嗎? 敢嗎?〉。 其實在文化服務貿易利益上,特別是影視文化主體性的影響上, 臺灣市場目前最大的競爭對手是美國好萊塢和華納威秀影城, 但台灣政府則至今卻依舊是完全噤聲。 在美國商務貿易代表步步進逼之際,臺灣應當向美國要求重啟影視服務貿易的談判, 要求文化例外主張。 最後,一定要提醒藝文界和大家的是: 具有關鍵地位卻持續被忽略的台灣《文化基本法》。 對藝文界和一般民眾而言, 由《兩岸服務貿易協定》所衍生出強調「文化例外」原則、 臺灣原住民族的少數文化權利、弱勢族群的特殊文化權利, 只是臺灣文化生活方式受到影響的冰山一角。 真正可能釜底抽薪的, 是能夠強化政府各個部門的「文化意識」、法制化「文化優先」原則 及臺灣「文化主體性」,並要求政府所有重要政策、法規 (從視聽文創產業、貿易政策、稅制及關稅, 乃至文化貿易以外的藝文教育訓練、青年發展、社區發展、資訊科技、就業、 農業與鄉村永續發展、消費者政策以及外交政策等) 都進行「文化整體影響評估」的制度, 以及透過獨立第三部門進行「監督與審查機制」等的制度化關鍵, 其實是目前仍躺在文化部中的臺灣《文化基本法》。 真切希望大家可以持續地關切臺灣民眾切身的文化議題。 (本文原標題為〈再談文化例外與少數文化權利: 「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的意外收穫– 重啟「兩岸服貿」與「台美貿易」談判高牆的關鍵缺口〉, 內文小標為《Mata‧Taiwan》編輯所加。) 參考資料 《台紐經濟合作協定》 http://www.moea.gov.tw/TNE/main/content/ContentLink.aspx?menu_id=3630 《文化基本法草案》 http://www.moc.gov.tw/public.do?method=find&id=281 關於作者 劉俊裕, 英國諾丁罕倫特大學(Nottingham Trent University)國際史暨國際文化研究博士, 專長領域為跨國文化政策研究、世界文化史、文化全球化、歐洲文化整合, 以及歐洲、中國比較文化認同。 目前研究主軸為「臺灣藝術文化治理的網絡」 和「跨國文化政策與治理的再東方化」等議題。 現任職於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副教授。 -- 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88.9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8345679.A.2C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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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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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化部還在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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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脆叫紐西蘭幫我們談好了 馬狗政府專業度跟屎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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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一堆立委電龍太后跟NCC 可是兩者還是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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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最大的爭議就在這兩個部份 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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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保護好台灣美麗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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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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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難懂,有沒有更好懂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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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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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別人主動給 龍太后搞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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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立委真的很棒!!!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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憮是要保護文化啦 支那文化退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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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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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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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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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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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真該汗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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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政府眼裡只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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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文化部爛透了 污辱了文化這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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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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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專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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