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阻止拍攝是犯罪 只讓中天採訪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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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公投盟發起「包圍立院,阻擋核四」集會活動中,
有民眾持攝影器材記錄現場狀況,遭警察強行拿走攝影器材。
警方很可能已經觸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和第325條的搶奪罪!
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指的是以強暴或脅迫的方式,妨礙別人的權利的行使。
警察晚上於民眾合法拍攝的情形下,公然以搶走攝影器材的方式使他們無法拍攝,
已經構成了刑法上的強制罪!
更進一步來說,依刑法第325條,具備不法意圖,搶奪他人的東西,
作為自己或第三人的所有物,就該當搶奪罪。
警察今晚以優勢力量,趁民眾不備,公然搶奪他們的攝影器材,
屬於搶奪罪之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不問任何人均得逮捕之!
即使警察沒有想把攝影器材據為己有,但如果事後攝影器材有被砸爛或怎樣,
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另外,今晚傳出只有中天記者進入拒馬中採訪,其他家媒體被拒於門外的情況。
若事實如此,依據大法官第689號解釋,新聞採訪行為是憲法第11條
所保障的新聞自由的範疇,各家新聞業者都享有這份權利。
而原則上,只要採訪的事件受到大眾關切、並具備公益性質,
就有報導價值;若採訪行為在社會大眾的觀點下認為合理適當,
並非不能容忍,警方就沒有權力加以介入。
既然新聞內容涉及高度公共性,國家應該確保人民享有獨立思辨的可能性,
不應該事先篩選言論內容。如果只允許特定立場、特定新聞業者的記者才能採訪,
如同事先為人民決定了可看見的新聞內容,達到類似言論事前審查的效果,
而這是違背憲法的。
其他家記者進入採訪,根本沒有造成任何民眾額外的困擾,
所以警方只允許中天記者進入,是沒有道理的。
面對這次大眾高度關切的事件,卻拒絕採訪,這是戒嚴時代才會出現的情況!
無疑地又是一項違憲的國家行為!
台大法律學生挺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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