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國媒] 民版監督條例列刑 官員恐求去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章 外患罪
第113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14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
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都是現行法規
所以真的要比照外患罪其實還少了"或無期徒刑"五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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