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媒] 有人憲法只唸了一半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hsun09)時間10年前 (2014/04/13 21:48), 10年前編輯推噓-5(8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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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Appledaily 作者 林朝雲 臺灣警專刑事警察科 講師 一、釋字718號解釋並未全面宣告集會、遊行許可制違憲 釋字718號解釋並未說,集會採許可制必然違憲,而只說明「偶發性的集會」也是用許可 制,與憲法不符。而不符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自由之部分,應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 失其效力。因此在104年1月1日以前,警方執行現行集遊法之規定並無違憲之問題。 二、411事件不符合緊急性、偶發性要件之理由 所謂「緊急性」集會、遊行乃指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集會、遊行;而「偶 發性」之集會、遊行則指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 人之集會、遊行而言。 此次包圍中正一分局事件,從時間點上來說,在4月11日白天已有人在臉書發起聚集群眾 ,並不符事起倉卒之「緊急性」要件。而洪姓同學事前準備了大聲公及麥克風並在現場帶 頭指揮,顯然係有計畫糾集群眾之意圖,也並不符合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的偶發 性要件。 三、就國家保護義務而言警察必須兼顧社會公安 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但憲法第22條特別以消極的定義稱『不妨害社會秩序 公共利益』之自由權利,才受憲法保障,憲法第23條又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 得以法律限制之。可見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之權利「並非絕對」,依第23條 之比例原則,若經核可之集會遊行,如有礙他人自由,破壞維持社會秩序之情事,自得以 「法律」加以限制。因此集遊法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 事項為必要之限制。而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權利,但附近之居民也有要求「居住安寧」的權 利。這就很容易產生的「基本權衝突」。我認為解決基本權衝突並無一定模式,應個案上 權衡。換言之,當集會遊行擾亂附近居民安寧或有破壞秩序之虞時,國家機關基於保護義 務,必須採取有效之手段禁止,包括廢止許可、符合比例原則之驅離等。 高嘉瑜市議員指出,方分局長廢止公投盟的集遊權,已違法、違憲,市警局進議場清理, 一併清空公投盟,形同使用警察暴力、國家暴力,她提言追究警方的違法違憲責任。然而 依照憲法第23條與集遊法之相關規定,公投盟召集人蔡丁貴等人今年4月間3度率眾至立法 院、行政院及總統寓所違法集會遊行,依憲法及法律得以廢止該聯盟在立院週邊的集會許 可。至於,預告未來也不許其申請的集會遊行情形,如果係基於「危險預防」之觀點,在 不違反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尚不能遽指為違憲。 四、本次事件並無所謂「抵抗權」之問題 所謂的「抵抗權」,是指人民對於政府以非法手段侵害、壓制其人權時,有反抗的權利。 它的適用上有其條件限制,即所欲排除之非法行為必須已顯然可見,而且為了排除非法, 並無其他有效法律救濟手段方得主張。本次事件中,方局長之驅離合憲及合法已如前述, 由於尚有集遊法第16條得以申復的方式救濟,因此所謂「抵抗權」,在本次事件中應無適 用之餘地,包圍警局之行動,毫無正當性可言。 由上述可知,方分局長並無違憲及違法問題,而是有人憲法只念了一半,忽視憲法第23條 可對集會自由權加以限制,加上對抵抗權概念的誤解與濫用,才導致這場鬧劇。 原文網址 http://ppt.cc/E1yS ------ 恩... 所以一切你說了算? (白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158.6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396937.A.6B0.html ※ 編輯: hsun09 (111.251.158.60), 04/13/2014 21:50:01

04/13 21:50, , 1F
只要有黨證 人人都能是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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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篇警專講師我忽然理解方的思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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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朝雲 臺灣警專刑事警察科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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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大法官 嗆人家憲法沒念好 你有不同見解OK 但這樣講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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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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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專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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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噓最後評論,要不然你說了算嗎?(白眼很幽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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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警大校長也是這樣想,一樣的歪曲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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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我介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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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事起倉卒之「緊急性」要件,這要怎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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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係基於「危險預防」之觀點,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之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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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能遽指為違憲。 所以到底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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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是指方說"以後也不會同意" 誰跟爭妳緊急臨時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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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想法是預告未來也不許申請有點超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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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的不錯 但是 信賴保護原則 怎麼不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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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可以無限上綱到"以後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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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運說違憲就違憲 人家鍵盤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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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等於把公投盟的人預想當做罪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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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樣已經違反比例原則了 而且她內文也沒肯定不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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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點道理 但為預防危險就不准公投盟未來所有申請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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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 這該怎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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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是只看一半是不是?跟我念一次"以後都","永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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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一個很明顯透過新聞了解資訊的 別跟他一般鑑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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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見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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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就是懶人包始祖阿 一堆人都沒意識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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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做決定再找理由 完全不用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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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盟4月的違法(或違規)集會沒有造成破壞及傷亡,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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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事情透過記者主觀濃縮 那不是懶人包不然是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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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不上危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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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所有已經很極端了吧 比例個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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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他說就好了 根據什麼行為有危險也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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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前提事實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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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22:10, , 33F
這老師是在教學生還是在誤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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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板不歡迎自介 (白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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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22:14, , 35F
原來這就是講師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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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講師程度.......比台大法律學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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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要誤人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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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堆蛋頭教授和學生也是看懶人包懂服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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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選老師看江ㄧ畫 好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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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念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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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01:22, , 41F
當了老師也要唸書啊,活到老學到老咩~
04/14 01:22, 41F

04/14 01:48, , 42F
22條可以這樣斷章取義喔!那是在規範非列舉請求權的!什
04/14 01:48, 42F

04/14 01:48, , 43F
麼時候變限制基本權的法條啦!
04/14 01:48, 43F
文章代碼(AID): #1JIfN9Qm (FuMouDisc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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