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監督條例法制化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朋友 好嗎?)時間10年前 (2014/04/09 03:36), 10年前編輯推噓8(8019)
留言27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未來幾個星期立法院的主戰場應該會擺在"監督條例法制化"的制定上 不過板上卻鮮少討論 根據4/7公聽會的內容,想跟大家討論一下民間版的一些問題 希望可以開啟一個討論的空間 附上4/7公聽會陸委會王郁琦主委的發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78Ry2E6D4s
完整公聽會 http://ivod.ly.gov.tw/Play/Full/7636/300K 1. 憲政與國家定位 民間版使用的是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列的情況,在兩岸關係上會造成 非常嚴重的衝擊,阿共應該看到這條就說不用談了 2. 立法權侵害行政權 基於對行政權的不信任,民間版在協商前納入公民監督機制與立法委員的參與, 可是對外談判本屬於行政權的固有權限,是否已經超過憲法三權分立的原則 3. 資訊公開 民間版提倡協商前公開締結計劃,是否會有洩漏談判底線的可能性,即使採用秘密會議 的方式進行,也僅能針對國家安全重大項目才能適用,倘若一些經濟利益交換的項目卻 可能無法適用。另外王郁琦主委也質疑在實務上有關秘密會議的有效性(立委的嘴巴大到 管不住?) 4. 溯及效力 民間版認為除了未來的協議之外,包括過去已經生效的協議都要重新經過立法院的議決 ,否則無法通過國內法的效力。可能影響到過去從大陸遣返的罪犯是否要重新送回去、 兩岸間直航是否要暫停,重新從香港轉機、是否要停止陸客觀光...等 5. 抄美國、抄一半;抄韓國、也抄一半 美國TPA(快速授權制度)在協商前有經過國會議員大量的參與,可是民間版卻刻意忽略 後段提到的90天限時包裹表決;韓國的通商條約締結法只適用於通商條約,民間版的 設計卻適用於所有的兩岸協議,此外,根據民間版國會可以對締結計劃進行修正, 附加條款進行保留,韓國則不行。 以上是我理解能力下歸納出來的五點說明,詳細內容可以參考王郁琦的發言。 關於政院版的四階段版本包含: 一、議題形成階段,行政部門要向立法院長、副院長、朝野黨團及相關委員會說明內容 二、業務溝通階段,向立法院說明溝通進度及階段成果 三、簽署前階段,須向立法院說明協議重要內容、可能效益及後續推動方式 四、簽署後階段,要就協議推動情形應國會要求專案報告。 很多版友質疑只是淪為形式或是黑箱,可是將以上四點法制化後,每一個階段行政部門 都必須照著上述SOP去跑,應該就不至於造成行政與部門與立法部門在訊息上的不流通 與不對稱,想請教大家對於這樣是否仍有質疑。 其實我看完昨天5個小時的公聽會後,總覺得有許多人1. 反對黑箱服貿,2. 同時也反對 與中國簽訂服貿協議,我建議政府可以針對這兩個命題邀請不同團體分別進行辯論或是 溝通,現在已經有點淪為各說各話的地步了,希望政府可以拿出誠意,邀請在野黨、 公民團體、學生代表進行協商,大家可以屏除成見,好好就現況進行討論,這才時全民 之福。 -- 能解決的事,不必去擔心 不能解決的事,擔心也沒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9.145.9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985773.A.08C.html ※ 編輯: kefeng123 (140.119.145.94), 04/09/2014 03:38:07

04/09 03:39, , 1F
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有問題嗎= =
04/09 03:39, 1F

04/09 03:40, , 2F
1.民間版第二條關於兩國論問題 原文有『台灣』『大陸』
04/09 03:40, 2F

04/09 03:40, , 3F
攻擊民間版兩國論顯然是模糊焦點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04/09 03:40, 3F

04/09 03:41, , 4F
為避免此爭爭端 亦使用『台灣』『大陸』地區
04/09 03:41, 4F

04/09 03:42, , 5F
我也覺得國會不要過度主動去介入締約過程比較好
04/09 03:42, 5F

04/09 03:44, , 6F
政院版的四階段版本 好像沒看到立法院有否決權?
04/09 03:44, 6F

04/09 03:45, , 7F
也就是發現締約內容可能造成產業重大損害時
04/09 03:45, 7F

04/09 03:46, , 8F
要求與對方重啟談判的權利
04/09 03:46, 8F

04/09 03:46, , 9F
不然簽完立法院如果只能蓋章 根本就失去把關的功能
04/09 03:46, 9F

04/09 03:48, , 10F
政院版就別看了 一旦通過高層直接拿法條說 依法行政
04/09 03:48, 10F

04/09 03:48, , 11F
政院版:立法院有否決權,只是沒有修改權。
04/09 03:48, 11F

04/09 03:48, , 12F
我的見解是國會不宜擔任主動角色,但可以被動否決
04/09 03:48, 12F

04/09 03:48, , 13F
樓上說的是最重要的,透明、兩國都還好說
04/09 03:48, 13F

04/09 03:49, , 14F
國會擔任主動形成角色,又自己擔任審查者,怪怪的
04/09 03:49, 14F

04/09 03:49, , 15F
會陷入政治責任的風暴裡面
04/09 03:49, 15F

04/09 03:50, , 16F
行政權不想被干預OK啊 在雙方簽訂後 沒有自動生效這東西
04/09 03:50, 16F

04/09 03:50, , 17F
立法屆時在逐條審逐條跟你慢慢玩 挑到一條請你回去重談
04/09 03:50, 17F

04/09 03:51, , 18F
可參考拙文心得 #1JDP3-fJ ;國會不能修改,但可否決
04/09 03:51, 18F

04/09 03:51, , 19F
到時候行政機關又來靠北浪費時間 台灣沒時間跟高麗玩了
04/09 03:51, 19F

04/09 03:52, , 20F
的原因,就在於國會是擔任權力分立內的被動審查的角色
04/09 03:52, 20F

04/09 03:52, , 21F
國會自己跑去積極介入條約的形成過程,就公親變事主啦
04/09 03:52, 21F

04/09 03:53, , 22F
是啊 那就曠日廢時 行政立法看誰氣比較長
04/09 03:53, 22F

04/09 03:53, , 23F
美國是標準的行政立法截然二分 都有這種變通機制跟你玩了
04/09 03:53, 23F

04/09 03:54, , 24F
6.不管通過哪一版 以後就是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協議簽爽爽
04/09 03:54, 24F

04/09 03:54, , 25F
真的要玩那麼硬 尊重憲法老大架構 那就別一方說立法被動
04/09 03:54, 25F

04/09 03:55, , 26F
一方又讓行政權做大 這種雙重標準的政院版很好笑
04/09 03:55, 26F

04/09 03:55, , 27F
大家可以先去看screwer5566那篇文,非常詳細
04/09 03:55, 27F
文章代碼(AID): #1JH4-j2C (FuMouDiscuss)
文章代碼(AID): #1JH4-j2C (FuMouDiscu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