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聞龍捲風 涉情色化女性身體(法令整理)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jeffwang19 (Jeffrey)時間10年前 (2014/04/06 03:20)推噓34(35推 1噓 9→)留言45則, 44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來龍去脈請見我前一篇:http://ppt.cc/8T8n
目前希望就
(a)情色化女性身體、性別歧視
(b)媒體新聞台製播內容。
兩點要求NCC及中天回應。
雖然基於新聞言論自由,NCC幾乎沒管沒罰,
然而由於電視媒體所使用之無線電波應為全民之公有財,
新聞台製播這類節目,不僅完全無關公共利益,
甚至這片段是不是有涉及公然猥褻、性別歧視相關法令。
因此希望要求:
1. NCC出面對新聞台的惡質報導說明。
2. 中天新聞台該節目主持人、來賓出面道歉。
--
以下為相關法令整理,目前整理認為該節目可能涉嫌違反以下法令:
壹、廣播電視法(http://ppt.cc/slh;)
第21條第二、四、五、六點,且依據第43條規定,若為首犯可:
(a)電視事業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b)廣播、電視事業因播送節目或廣告受前項規定處分者,得停止該一節目或廣告之播送
。
若為累犯可依第44條: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
以下之停播處分。
貳、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http://ppt.cc/b-1b)
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所揭示之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
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7條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本國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
。(http://ppt.cc/QE2I)
参、性騷擾防治法
第2條之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
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另外,也希望有法律專業的人幫忙,看是否涉及刑法「公然猥褻罪」
公然猥褻罪規定在刑法第234條,內容為:「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大法官釋憲釋字第 617 號(http://ppt.cc/ZELh)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
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
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
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
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
以下幾個相關條文完整補充
廣播電視法
第21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
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
第43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電視事業處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業
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警告後不予改正,或在一年以內再有前條情形者。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或第三十
二條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者。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未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
指定之時段播送節目、廣告者。
廣播、電視事業因播送節目或廣告受前項規定處分者,得停止該一節目或
廣告之播送。
第44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處三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外
,並得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一、一年內經處罰二次,再有前二條情形者。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其內容觸犯或煽惑他人觸犯妨害公務罪、妨害投票
罪、妨害秩序罪、褻瀆祀典罪、妨害性自主罪或妨害風化罪,情節重
大,經判決確定者。
三、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四、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一,情節重大者
。
五、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擅播廣告者。
六、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違反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條規定者,處廣播、電視
事業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性騷擾防治法
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
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18.1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725657.A.A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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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費時間也罷,至少我們不能坐視不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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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effwang19 (140.112.218.15), 04/06/2014 03: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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