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文宣] 馬英九正在騙我們的事-(4/5 新增逐字稿)
※ 引述《lv110 (倩兒♥飛飛飛)》之銘言:
: 在熱心網友及朋友的協助下
: 為方便文宣散佈分享,以下新增fb與文字檔
: 臉書上用了軟性的字眼開頭
: 希望更多不同聲音的人可以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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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宣A4檔 http://goo.gl/QEo7jG
有朋友對“服貿協議的第 17 條提到三年後「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但馬沒告訴大家的是,十七條接著又規定:「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白話來說,意思兩岸服貿協議通過生效的三年後,就算想修改,也只能選擇「開放更多』。馬也沒坦承,三年後就算台灣想撤銷協議,也得先提出「令中國滿意的補償」。 ”
提出了質疑
服貿17.1
"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
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
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
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我朋友說
這份文宣沒有考慮以上上色的前提
因此結論是錯的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328003249-260401
"四、截中國對台開放80項,條件均優於WTO規範(即WTO+)。台灣對中國開放64項,其中只有19項優於WTO規範(WTO+)。"
從這篇文章來看, 台灣對中國的開放有44項是WTO-, 19項是WTO+,
所以那19項可以不用改得更具限制性.
所以那份文宣的結論
"白話來說,意思兩岸服貿協議通過生效的三年後,就算想修改,也只能選擇「開放更多』"
應該要改成
“白話來說,意思兩岸服貿協議通過生效的三年後,就算想修改,近七成開放項目(44/64)也只能選擇「開放更多』”
當然以上64, 44, 19的計算尚有爭議
我就暫時擱置這個因素不管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煩請大家賜教
畢竟如果文宣有誤難免引人非議
還是精確一點比較好
: ※ 引述《lv110 (倩兒♥飛飛飛)》之銘言:
: 晚上去立院外發了100張
: 目前點擊數1800多,請大家用力分享, 謝謝
: (徵求神人做成方便臉書或line轉載的圖片或網頁檔)
: 【馬政府,正在騙我們的事】http://goo.gl/QEo7jG
: 4/4 00:42 新增開放項目謊言.調整順序.檔案QRcode.重點底線
: 4/3 18:23 更正錯字.顏色.部分文案
:
: ※ 引述《lv110 (倩兒♥飛飛飛)》之銘言:
: 於是乎花了一個下午緊急做出來了
: 請大家幫忙校稿內容是否有錯字,或不對的地方
: 不要只推文, 請真的點進去幫忙校稿
: 有發現錯誤的可以推文或mail:lv110channy@gmail.com
: 謝謝!
: (4/3 18:23已更新)
: 【馬政府,正在騙我們的事】http://goo.gl/QEo7jG
: ※ 引述《lv110 (倩兒♥飛飛飛)》之銘言:
: 各位好
: 基於馬政府近日亂了陣腳無所不用其極
: 黑道治國、操控媒體、分化學運等小動作
: 我想做一張彙整的DM
: 訴求很簡單是「馬政府正在騙你的事」
: 雖然社會其實對於這件事心知肚明
: 但就還是有9.2和弱闌尾睜眼說瞎話企圖影響群眾
: 姐姐和大家一樣很真的生氣
: DM需要內容為類似昨天段宜康戳破馬英九的謊言
: 例如:
: 1.兩岸服貿協議簽後可終止?
: 【馬英九說】
: 服貿協議通過生效以後,其實還有六個煞車(機制),包括在服貿本文中的第
: 8條(緊急情況的磋商)、第11條(國安問題的例外條款)、第17條(滿3年承諾表的修改
: )、第19條(一年後每年檢視)、第23條(修正條款),及ECFA協議的第16條的終止條款
: 。
: 【真相是】
: 服貿協議的第十七條的確提到三年後「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但馬英九沒
: 告訴大家的是,十七條接著又規定:「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 這是什麼意思?意思是三年後,就算想修改,也只能選擇開放更多。
: 馬英九也沒告訴台灣人,三年後就算台灣想撤銷協議,也得先提出令中國滿意的補償!
: PS.若有新聞連結.日期附上最好.要真實的訊息.
: 若是由公眾人士提出的糾正可一併附上頭銜跟姓名,以增加說服力
: mail: lv110channy@gmail.com
: 謝謝各位的協助!!!!!!!
: 【沒有人能動搖我們支持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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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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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LM (114.36.29.142), 04/06/2014 02: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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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LM (114.36.29.142), 04/06/2014 02: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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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17.1
"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
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
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
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服貿17.4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
我的理解是牽扯到承諾實施以後的修改或撤銷
要走服貿#17-->服貿#20-->ECFA #10
17.1應該可以理解成承諾實施後三年內不能修改或撤銷,
不就代表ECFA #16 在這段期間是沒有用的嗎?
因此三年後的修改與撤銷應該也不適用ECFA #16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 編輯: OLM (114.36.29.142), 04/06/2014 03:11:08
※ 編輯: OLM (114.36.29.142), 04/06/2014 03: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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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跟你不同
服貿17.1
"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
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第一行指的是三年後可以修改或撤銷
所以無論WTO+或WTO-都可以
然後第二行關於三年後的修改是否需改得更具限制性
WTO-必須改得更開放
WTO+則可以不用改得更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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