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文宣] 馬英九正在騙我們的事-(4/5 新增逐字稿)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歐買尬得)時間10年前 (2014/04/06 02:54), 10年前編輯推噓4(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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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v110 (倩兒♥飛飛飛)》之銘言: : 在熱心網友及朋友的協助下 : 為方便文宣散佈分享,以下新增fb與文字檔 : 臉書上用了軟性的字眼開頭 : 希望更多不同聲音的人可以往下看 : 請大家協助轉分享 http://goo.gl/Xbfx8W : 文字檔(歡迎自取運用) http://goo.gl/CdKjrk : 文宣A4檔 http://goo.gl/QEo7jG 有朋友對“服貿協議的第 17 條提到三年後「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但馬沒告訴大家的是,十七條接著又規定:「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白話來說,意思兩岸服貿協議通過生效的三年後,就算想修改,也只能選擇「開放更多』。馬也沒坦承,三年後就算台灣想撤銷協議,也得先提出「令中國滿意的補償」。 ” 提出了質疑 服貿17.1 "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 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 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 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我朋友說 這份文宣沒有考慮以上上色的前提 因此結論是錯的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328003249-260401 "四、截中國對台開放80項,條件均優於WTO規範(即WTO+)。台灣對中國開放64項,其中只有19項優於WTO規範(WTO+)。" 從這篇文章來看, 台灣對中國的開放有44項是WTO-, 19項是WTO+, 所以那19項可以不用改得更具限制性. 所以那份文宣的結論 "白話來說,意思兩岸服貿協議通過生效的三年後,就算想修改,也只能選擇「開放更多』" 應該要改成 “白話來說,意思兩岸服貿協議通過生效的三年後,就算想修改,近七成開放項目(44/64)也只能選擇「開放更多』” 當然以上64, 44, 19的計算尚有爭議 我就暫時擱置這個因素不管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煩請大家賜教 畢竟如果文宣有誤難免引人非議 還是精確一點比較好 : ※ 引述《lv110 (倩兒♥飛飛飛)》之銘言: : 晚上去立院外發了100張 : 目前點擊數1800多,請大家用力分享, 謝謝 : (徵求神人做成方便臉書或line轉載的圖片或網頁檔) : 【馬政府,正在騙我們的事】http://goo.gl/QEo7jG : 4/4 00:42 新增開放項目謊言.調整順序.檔案QRcode.重點底線 : 4/3 18:23 更正錯字.顏色.部分文案 : : ※ 引述《lv110 (倩兒♥飛飛飛)》之銘言: : 於是乎花了一個下午緊急做出來了 : 請大家幫忙校稿內容是否有錯字,或不對的地方 : 不要只推文, 請真的點進去幫忙校稿 : 有發現錯誤的可以推文或mail:lv110channy@gmail.com : 謝謝! : (4/3 18:23已更新) : 【馬政府,正在騙我們的事】http://goo.gl/QEo7jG : ※ 引述《lv110 (倩兒♥飛飛飛)》之銘言: : 各位好 : 基於馬政府近日亂了陣腳無所不用其極 : 黑道治國、操控媒體、分化學運等小動作 : 我想做一張彙整的DM : 訴求很簡單是「馬政府正在騙你的事」 : 雖然社會其實對於這件事心知肚明 : 但就還是有9.2和弱闌尾睜眼說瞎話企圖影響群眾 : 姐姐和大家一樣很真的生氣 : DM需要內容為類似昨天段宜康戳破馬英九的謊言 : 例如: : 1.兩岸服貿協議簽後可終止? : 【馬英九說】 : 服貿協議通過生效以後,其實還有六個煞車(機制),包括在服貿本文中的第 : 8條(緊急情況的磋商)、第11條(國安問題的例外條款)、第17條(滿3年承諾表的修改 : )、第19條(一年後每年檢視)、第23條(修正條款),及ECFA協議的第16條的終止條款 : 。 : 【真相是】 : 服貿協議的第十七條的確提到三年後「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但馬英九沒 : 告訴大家的是,十七條接著又規定:「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 這是什麼意思?意思是三年後,就算想修改,也只能選擇開放更多。 : 馬英九也沒告訴台灣人,三年後就算台灣想撤銷協議,也得先提出令中國滿意的補償! : PS.若有新聞連結.日期附上最好.要真實的訊息. :  若是由公眾人士提出的糾正可一併附上頭銜跟姓名,以增加說服力 : mail: lv110channy@gmail.com : 謝謝各位的協助!!!!!!! : 【沒有人能動搖我們支持對的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9.142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724090.A.0AE.html ※ 編輯: OLM (114.36.29.142), 04/06/2014 02:56:16 ※ 編輯: OLM (114.36.29.142), 04/06/2014 02:57:28 ※ 編輯: OLM (114.36.29.142), 04/06/2014 02:58:16 ※ 編輯: OLM (114.36.29.142), 04/06/2014 02: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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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看成超出WTO承諾水準的可以更具有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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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跟撤銷你要看成是不同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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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辦法修改成更具限制性但是可以撤銷該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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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17.1 "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 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 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 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服貿17.4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 我的理解是牽扯到承諾實施以後的修改或撤銷 要走服貿#17-->服貿#20-->ECFA #10 17.1應該可以理解成承諾實施後三年內不能修改或撤銷, 不就代表ECFA #16 在這段期間是沒有用的嗎? 因此三年後的修改與撤銷應該也不適用ECFA #16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 編輯: OLM (114.36.29.142), 04/06/2014 03:11:08 ※ 編輯: OLM (114.36.29.142), 04/06/2014 03:16:09 ※ 編輯: OLM (114.36.29.142), 04/06/2014 03: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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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十一條的例外 一但發生重大損害或國安問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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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管三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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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你要去翻WTO的服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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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的理解應為 實施期滿三年後任一方得有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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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刪除承諾 若承諾低於WTO開放水準的項目可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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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03:23,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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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承諾低於WTO開放水準時只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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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跟你不同 服貿17.1 "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 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第一行指的是三年後可以修改或撤銷 所以無論WTO+或WTO-都可以 然後第二行關於三年後的修改是否需改得更具限制性 WTO-必須改得更開放 WTO+則可以不用改得更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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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無論修改或撤銷都必須對另一方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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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整個條約的開放水準與之前看起來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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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LM (114.36.29.142), 04/06/2014 03: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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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如果開放印刷業而受到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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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印刷業的開放水平又低於在WTO開放的承諾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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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可以撤銷承諾表中印刷業的項目但是不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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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需要在其他開放項目(已開放或未開放)上做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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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你撤銷一條之後另一方能夠把利益拿到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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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合理 否則三年一到任一方片面刪除所有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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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不用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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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對方如果同意也可以不用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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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瞭解你關於補償的說明 不過關於撤銷的部分仍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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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01332000大大有興趣幫忙修改一下這份文宣的這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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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有朋友提出質疑 流傳不正確的資訊會落人口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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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麼興趣 服貿的問題最懂的應該是經濟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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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完整瞭解可以試著問經濟部的官員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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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叛國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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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05:58, , 27F
就是離婚要給擅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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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07:54, , 28F
條文不管怎麼寫,只要人家不想跟我們協商,把我們的要求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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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07:54, , 29F
改放在那邊拖時間,我們又有時間壓力,對方就能達成逼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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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07:54, , 30F
吞下去的目的
04/06 07:54, 30F
文章代碼(AID): #1JG55w2k (FuMouDisc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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