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闌尾罷免的一些想法
徵求選區內2%選舉人同意「提議罷免」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要在25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
通過後在30日以內連署人要達到選區內13%選舉人 。而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
簡單的說55天要湊滿15%的人
那可不可以直接提出15%的名冊馬上進入罷免
我想應該不行,選罷法有一定程序
但立委還可以至少快兩個月行使職權,很不爽
有人說在30日內連署13%很困難,wego就沒成功
所以那是不是一開始就把15%找全,比較沒時間壓力?
簡單的說在舉行2%提議人名冊的同時也同時進行13%的連署名冊
最後有個疑問
根據選罷法第86條針對罷免案之宣傳規定為「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
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不就等於罷免的活動....
前面說可以,但後面又說不可以
86條的文字(遊戲)讓人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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