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合法不合法(法治之思辯)
合法不合法???(法治之思辯):
許多人在引領企望民主政治之實現時,極力倡導法治的重要。
誠然,這種法治與民主政治的實現,並非毫不相干。
不過,在這些人中,似乎普遍流行著一種錯誤觀念。
他們以為所謂“法治”,就是人民守法,政府行法。
他們以為這樣,一個國家便可稱為民主國家。
不幸,這種想法,用傳統邏輯的名詞來說,其實是“不相干的謬誤”。
我們可以用筷子夾肉,也可以用筷子夾菜,愛吃肉的人不能說用筷子跟吃肉之間有何必然的關聯。
同理,如果僅注重法治形式,一個國家固然可能走上民主之路,但也可能走上獨裁極權之路。
我們能說我們不喜歡獨裁極權國家,但我們不能說獨裁極權國家毫無司法。
如果所謂“法治”是上述意義之下的“法治”,那麼獨裁極權的首領(金正恩)可以振振有詞地說:“我們國家的法治比你們的更徹底”。
如果所謂“法治”就是在法律形式之下實行治理或統治,那麼這樣的”法治“是可做為兩種截然不同的政治工具的 :
民主政府固然可以用這樣的“法治”來推行民主政治 ;
獨裁極權政府同樣可以利用它來推行極權統治。
君不見獨裁極權人物,他明明要殺人,明明要消滅異己 ; 但他先“頒佈懲治反革命條例”。
這就是使殺人合法化。
殺人合法化,就可以殺的振振有詞,殺得冷靜,殺的整齊劃一。
從這一角度來看,上述意義之下的“法治”,對於極權統治而言,如虎添翼 ; 它使獨裁極權統治多一個“武器”。
這個“武器”,可使獨裁極權統治之下的地區造成靜待宰割的“革命秩序”。
依照這一番解析,我們可以知道,“法治”根本是中立性的東西,它與民主政治並非有必然的血緣,雖然真正的法治在近代是由民主政治衍生出來的。
有人以為,政府措施只要立法程序所允許的,就是法治,這種說法完全是誤解法治的意義。
嚴格來說,法治與政府一切措施是否合乎司法程序,兩者的關聯並不大。
有時,政府的行動合乎既定的法律,但仍不符合法治精神。
希特勒可以依照嚴格的憲法程序獲得無限權利,因而,他的一切所作所為,就司法的意義而言,也可以說是完全合法的。
但是,我們能夠因此說納粹統治下的德國是法治國家嗎?
我們該知道,政府可以藉法律將其一切意圖與目標合理化,或戴上法律的面具來實施。
儘管如此,政府的行為依然可以是專斷行為。
“法源”如不在一般人民而實際操諸少數人之手,則任何“法治”形式徒為治理機構行使專斷權力之掩護 : 使許多人產生錯覺,以為此種治理機構的行動是“合法”的。
一般人常預先假定凡“合法的”便是好的。
一探深究,這類的“合法”行動,常常是有害於大家的。
這個樣子的”法治“不是以保障人權為主旨的法治 ;
而是治理機構以“法”來“治”人的”法治“。
這樣的法治,是政府用來對付人民的”法治“。
真正的法治,究其重要意義言之,是人民用以約制政府以維護其自己利益的工具。
所以,無論法治採取何種形式,其普遍核心應為保障人權
法治的根本是在保障人權,保障無可侵犯的人權。
唯有從保障人權這一點出發來建構法治,並推行法治,才能實現真正的民主政治。
法治是自由社會最偉大的成就之一。
法治不只是對自由的保障,而且是自由在法律上的化身。
向F.A.Hayek與殷海光 致敬(到奴役之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7.25.6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375420.A.C42.html
推
04/02 02:41, , 1F
04/02 02:41, 1F
→
04/02 03:04, , 2F
04/02 03:04, 2F
→
04/02 03:04, , 3F
04/02 03:04, 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