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服貿簽約與法律不溯及既往
※ 引述《HenryHo (~"~)》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板上的法律達人
: 中午跟同事吃飯時,同事丟出這個議題說服貿既然已經簽約,
: 那是否有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問題存在?(他認為已生效,無法改變)
: 還是說沒有正式生效之前都不存在這個問題
: 另外一個問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
: 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 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 這是代表無論服貿審查結果為何,三個月後就會自動生效嗎?目前的狀況有這個問題?
: 還望板上了解以上程序的前輩們可以指點一下~
就法律方面來說
馬政府一直堅持這是行政命令
不過版上也有很多人提出各種證明來說明服貿不能用成政命令的明義送審
像目前的狀況有可能找大法官會義來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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