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國統綱領是否是對抗服貿的良藥?
※ 引述《ifhmlhi80127 (豺狼)》之銘言:
: 以下敘述幫朋友代發
: 近幾天看到國統綱領的詳細目標,突然覺得國統綱領是否可以藉由這次服貿的議題想辦法恢復,甚至林飛帆提出的訴求,兩岸簽訂條款的監督機構,就可以是國統會。
: 在我的看法,服貿是中共和平統戰很重要的一步棋,先控制你的經濟,再統合你的政治,歐盟也是照著這個模式在走,就像很多篇文章論述的,今天服貿沒有通過,也會有服貿2.0、3.0,如何讓台灣能在這種情勢下生存下去,守護住珍貴的民主之花是我認為很重要的一件事情,這時候,國統綱領我認為是一個重要且良好的保護傘,不知道有沒有大大可以關於這件事提出一些想法,或者打我臉的ˊˇˋ
: 國統綱領的三個進程:
: 1. 近程(互惠交流階段)
: (一) 以交流促進瞭解,以互惠化解敵意;在交流中不危及對方的安全與安定,在互惠中不否定對方為政治實體,以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 (二) 建立兩岸交流秩序,制訂交流規範,設立中介機構,以維護兩岸人民權益;逐步放寬各項限制,擴大兩岸民間交流,以促進雙方社會繁榮。
: (三) 在國家統一的目標下,為增進兩岸人民福祉:大陸地區應積極推動經濟改革,逐步開放輿論,實行民主法治;台灣地區則應加速憲政改革,推動國家建設,建立均富社會。
: (四) 兩岸應摒除敵對狀態,並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以和平方式解決一切爭端,在國際間相互尊重,互不排斥,以利進入互信合作階段。
: 2. 中程(互信合作階段)
: (一) 兩岸應建立對等的官方溝通管道。
: (二) 開放兩岸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共同開發大陸東南沿海地區,並逐步向其他地區推展,以縮短兩岸人民生活差距。
: (三) 兩岸應協力互助,參加國際組織與活動。
: (四) 推動兩岸高層人士互訪,以創造協商統一的有利條件。
: 3. 遠程(協商統一階段)
: 成立兩岸統一協商機構,依據兩岸人民意願,秉持政治民主、經濟自由、社會公平及軍隊國家化的原則,共商統一大業,研訂憲政體制,以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
國統綱領的內容有沒有用,如何拿來用,這是可以討論的。
但是這當年的三個進程,我們今天要拿來討論的話,
有件事情是我們必須要注意到的。
那就是國統會是我們現在俗稱的「黑機關」,
而且國統會所通過的國統綱領並不是法律。
為啥會這樣咧?這是有它的歷史背景在,當年很多行政機關都是黑機關,
雖然《中央法規標準法》裡說,行政組織必須以法律定之,
但是當年政府基本上嚴重地無視該項原則,別說當年啦,
一直到今天,行政單位裡未法制化的黑機關減少了,但還是有。
為啥當年這些黑機關會沒有法制化咧,
因為《行政程序法》在 1999 年才制訂,也就是說以前根本沒有法源。
國民政府從 1949 年撤退來台之後,到 1999 為止的五十年在幹嘛?
呃,這我也不曉得。當年就是搞了很多便宜行事的東西。
像是當年國安會也是黑機關,到後來才弄出《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這種實務上存在的東西,要嚴格去檢視的話其實是不合法的。
所以說我們都是到後來才在補課,把之前沒做的給做好。
《中央法規標準法》其實很久以前就有了,但很長一段時間之內都沒有落實。
那裡面規定,法律的名稱可以是「法、律、條例或通則」,
而行政命令的名稱可以是「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所以你可以發現,綱領是什麼玩意兒?什麼都不是。
綱領不是法律,也不是命令。它就是個宣示性的文件,沒有法律效力。
可能有點像是總統元旦文告之類的東西。是官方文件但不是法律。
現在有了《行政程序法》之後,已經要求行政機關的組織必須以法律去規定。
所以你會看到每個合法的行政機關,都必須有個某某組織法來規範它。
國統會和國統綱領的內容,優點缺點當然可以去談,
但是我們也必須意識到的是,因為它存在的年代還沒有落實法律規定,
以致於用現在的眼光來看,它是由一個黑機關所訂出來的文件。
所以還是有它的侷限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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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01:2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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