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海外投資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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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小弟最近考慮美股稅務問題(海外券商). 1.國內收入加上海外收入未達670萬,海外收入部分不須額外繳稅. 2.海外投資所得以已實現損益(需要賣出)計算. 3.每年尾未達免稅額670萬時,可以先賣出美股(達成實現損益),再重新買入美股. 使用該年度海外免稅額度,分散每年的已實現損益,避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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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請教一個問題. 假設拿到1000萬新台幣的美股股利 被預扣30%稅 實際拿到700萬. 此時在台灣申報基本所得的時候 是要以700萬報基本所得的海外收入對吧?. 但是算出來的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是否要減掉已經繳給美國的300萬的股利稅?. 否則這樣有沒有雙重課稅的問題?. 之所以會有這個疑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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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Idiopathic》 之銘言:你如果報1700萬獲利,假設台灣完全沒有收入好了,那應該是繳納(1700-670)*0.2大概200萬左右的稅不是嗎?這邊跟你錢匯回與否無關。. 如果你這1700萬匯回台灣,不提出成本,那政府會認為20%是獲利,所以只有340萬是獲利,那不到670萬連稅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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