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有關-司馬庫斯

看板FishShrimp作者 (我用冷漠回答你)時間15年前 (2008/11/02 20:0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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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8943012 (ㄚ幹)》之銘言: : 月底的時候會和朋友去司馬庫斯晃個2天1夜 : 這2個朋友是我從釣蝦最近一起騙進來釣魚的新人 : 想請問 : 這附近的釣點.或是有無禁釣 : 有些什麼魚種.或是參考工具.餌之類的 : 及一些景點 : 或是去那邊需要注意些什麼危險還是什麼的 : 基本上3個都是新手. : 請多幫忙了 : 謝謝 自己看地圖比對一下流域吧。 餌和魚種要問在地原住民。 標  題 公告本縣尖石鄉油羅溪、大漢溪實施禁漁保育措施 公告字號 95年12月28日府農森字第0950179301B號 公告依據 漁業法第44條第3款及第4款 詳細內容 主旨:公告本縣尖石鄉油羅溪、大漢溪實施封溪禁漁保育措施,期間嚴禁使用任何方式 (含垂釣)獵捕水產動物,以確保河川生態資源之永續利用。 公告事項: 一、封溪禁漁期間:自96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為期3年。 二、範圍: (一)油羅溪: 1.馬胎溪全段(自義興村馬胎大橋至馬胎部落境內溪流)。 2.那羅溪全段(自嘉樂村尖石岩起至錦屏村那羅部落境內溪流)。 3.錦梅溪全段(自錦屏村天打那至小錦屏與梅花部落境內溪流)。 4.水田溪全段(自嘉樂村嘉新大橋至新槳村水田部落境內溪流)。 (二)大漢溪上游:涵蓋自桃園復興鄉界至本鄉玉峰村秀巒村境內溪流。 三、封溪期間嚴禁使用任何方式(含垂釣)獵捕水產動物,如有違反將依漁業法第61、65 條規定查處。(漁業法第61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3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6個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漁業法第65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4條第4款所為之公告事項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前述第一、二項封溪期間及範圍得視實際需要或保育成效,予以適度延長或解除。 -- 白天總是忙碌的工作 安慰豪邁的自我 夜裡曾經感到寂寞 不敢有浪漫的念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77.107

11/02 20:27, , 1F
感謝大大提供的訊息.好貴的池租阿~
11/02 20:27, 1F
文章代碼(AID): #193PSVOc (FishShri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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