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明火表演場所

看板FiremanLife作者 (小黃)時間11年前 (2013/03/15 07:09),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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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ffle (達達)》之銘言: : 問題類型:消防安全檢查及宣導 : 所在縣市:台南市 : 問題: :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中 : 第三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明火表演許可者.. : 指的是哪些場所呢 ? : 我該去哪裡找 : 謝謝 @@"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是100/10/27才公佈 法源依據是消防法第14-1條(100/05/04修正) 消防法第14-1條第一項也有提到: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 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目前消防法、施行細則並沒有細部規範消防法第14-1條,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也沒有施行細則, 所以目前界定標準可能要直接詢問業務單位會比較清楚。 如果你要申請或是回答業者的話,就依照上面這樣回答比較保險(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如果是要問題討論的,以下是我的看法: 跟上面提到的一樣,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剛公佈也沒有很久, 施行細則也還沒出來,而法源依據是消防法第14-1條, 那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定義就跟消防法第10、13條定義一樣: 法源依據來自建築法第5條: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又根據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自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 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如下;同一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時, 應依各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按本範圍認定之: 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 二、舞廳(場)、歌廳、夜總會、俱樂部、加以區隔或包廂式觀光(視聽)理髮 (理容)場所。 三、酒家、酒吧、酒店、酒館。 . . . . (中間略過不贅述,需要者自行關鍵字搜尋查閱) . . . 二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屠宰場。 二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 以上就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定義。 至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我就真的不知道要引用哪個條文或解釋令了... 幫不上忙非常抱歉。 有關消防相關法規的名詞(含設置標準),大多數的定義都是引用建築法、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等有關法規,需要的可以由這些法規裡面查詢。 推文裡面提到的全酒羊肉爐的點火、熱炒店的類似引火, 依據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明火表演,指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表演活動。 說明:以產生火焰、火花、火星之道具進行表演。如餐廳之火把秀、上菜秀 或酒吧(PUB)之猛男秀及魔術等表演,其火焰於空間內快速移動, 不慎引起火災風險高,應予限制;至炊煮、照明所使用之火焰,有固 定之特性,為營業之基本需求,無限制之必要。 及內授消字第1010824164號: 關於以點燃之仙女棒插附冰淇淋上並端送予顧客是否屬於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2條規定之明火表演行為,應視個案具體認定該行為是否兼具「產生火焰、火花 或火星」及「具有表演性質」等要件,如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係屬該項行為之 必要性而無表演性質者,即非屬明火表演行為。 意思就是說,明火表演要有「火焰、火花或火星」+「表演性質」兩者兼具才成立。 推文提到的已符合「火焰、火花或火星」,接下來只須認定有無「表演性質」 如果羊肉爐引火、熱炒店類似引火是表演娛樂消費者,那就在規範內,反之則無。 但若羊肉爐業者堅稱引火是為了燃燒過多的酒精,是否有兼顧表演性質的意味, 這方面的認定標準還是必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去認定。 熱炒在廚房的炒鍋上有火焰,如果只有在廚房自爽沒有拿去給外面的客人看, 或是純粹因為衝效率而開大火快炒導致鍋上有火,則不屬表演性質性質。 (廚房需依設置標準第14甚至18條去設置滅火設備) 以上純粹小弟個人看法,若有問題或引用法條錯誤歡迎大家在推文立刻指正, 以免誤人子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42.131 ※ 編輯: a4203033 來自: 114.37.42.131 (03/15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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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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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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