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胡亦嘉訴請撤銷金管會解任街口董事敗訴

看板Finance作者 (好像該減肥了)時間5月前 (2023/12/02 10:21), 編輯推噓3(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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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ynews.page.link/ePC8w 胡亦嘉遭金管會命解除街口投信董事職務 提告求撤銷敗訴 金管會109年間通過街口投信處分案,命街口投信解除胡亦嘉的董事職務。對此,胡亦嘉不 服興訟,法院今天認定金管會處分無誤,判決駁回。可上訴。 全案緣於,金管會以街口投信與合作機構、街口金科及街口電子支付公司的街口集團提供託 付寶,其進行的廣告文宣,使人誤信能保證獲利及宣稱得提供快速買回服務、且未經內部簽 核及未經董事會決議,即與他人合作提供類似快速買回之基金墊款服務、提供被告之文件有 未據實陳述、隱匿的違失。 金管會表示,街口集團未指派具與被代理職位所需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後由同一人同 時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未建制系統開發測試作業的內控,導致委外開發的系統未經驗 收逕予上線等重大缺失,於民國109年9月底做出處分,命街口投信解除胡亦嘉董事職務。 對此,胡亦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胡亦嘉兼任街口投信的總經理職務,託付寶服務實際是由他 一人逕行決定付諸執行,縱經街口投信專業經理人基於違法考量,多次對其勸阻託付寶的營 運,胡亦嘉仍甘冒重大違規。 北高行指出,胡亦嘉將託付寶上線違法營運,其所為顯然不符公司治理機制,不顧其他股東 及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違背金融事業經營者的社會責任,並違反街口投信的內部控制程序 規定。 北高行判決認為,胡亦嘉未具備擔任投信事業總經理的資格,卻一人同時代理街口投信的法 令遵循主管、總經理及董事長3職務,核屬違法,且胡亦嘉代理街口投信的董事長及總經理 職務,亦屬違法。金管會的處分並無違誤。 北高行認為,胡亦嘉請求撤銷處分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可上訴。 責任主編:于維寧 心得: 董事長兼總經理兼法遵長,這真是太屌了! 往好處想他們家的公文簽核效率應該很好XD 他們的法遵跟稽核人員勸阻也沒用,大概直接不用出意見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4.165.6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701483697.A.E5B.html

12/02 14:13, 5月前 , 1F
要出什麼意見啦 老闆就是意見
12/02 14:13, 1F

12/02 16:14, 5月前 , 2F
他如果覺得法律有問題 他應該是要去打憲法訴訟
12/02 16:14, 2F

12/02 16:15, 5月前 , 3F
依照現在法律規定 他就是沒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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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6:16, 5月前 , 4F
啊他認為法律不合理 又用一般法律程序去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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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6:16, 5月前 , 5F
這根本就是邏輯錯亂 他的律師都沒和他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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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16:16, 5月前 , 6F
還是連律師都勸不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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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11:49, 5月前 , 7F
可能喜歡掛名的感覺吧 反正就算真的解 找個傀儡上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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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 11:49, 5月前 , 8F
下操作意思還不是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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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02:03, 5月前 , 9F
他們家應該不用請法遵人員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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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14:11, 5月前 , 10F
阿里巴巴的故事看太多了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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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16:56, 5月前 , 11F
胡某之前的發言與現在的訴訟真的很讓人懷疑他的判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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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16:56, 5月前 , 12F
不是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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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21:24, 5月前 , 13F
當他們家法遵很慘,工作內容與其說是法遵,不如說是想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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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21:24, 5月前 , 14F
辦法讓違法事實不被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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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21:31, 5月前 , 15F
他的訴訟策略真的很怪 覺得法條有問題 還走一般法律程序
12/04 21:31, 15F

12/04 21:31, 5月前 , 16F
覺得法條有問題是他的言論自由 尊重他
12/04 21:31, 16F

12/04 21:32, 5月前 , 17F
但既然他不認同法條 就該走憲法訴訟(釋憲)啊XD
12/04 21:32, 17F

12/05 23:53, 5月前 , 18F
胡應該是覺得處分有問題吧~
12/05 23:53, 18F

12/05 23:53, 5月前 , 19F
不服行政處分,走行政救濟,非常合情合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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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00:57, 4月前 , 20F
憲法訴訟的前提就是把要把法律程序走完吧
12/07 00:57, 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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