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TDR未經主管機關核定 金管會陷人民於罪恐觸「偽造文書」

看板Finance作者 (雞排要辣☆不切)時間11月前 (2023/05/17 17:59), 編輯推噓17(1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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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未經主管機關核定 金管會陷人民於罪恐觸「偽造文書」 https://bit.ly/3BEEby5 因證券交易法未將臺灣存託憑證(TDR)明文入法,主管機關亦未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 後段所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將臺灣存託憑證核定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 ,導致臺灣存託憑證的爭議不斷,而在爭議懸而未決的情形下,司法實務上已有多起當事人 因涉及炒作臺灣存託憑證而遭判刑的案件,有林英鴻因涉及於96年間炒作東亞科TDR,遭判 刑3年4月定讞;鄒官羽、劉旭章因涉及於100年間炒作新傳媒TDR,遭各判刑3年2月、3年4月 定讞;鍾文智因涉及於99年間炒作聯環TDR,遭判刑1年8月定讞;鍾文智另因涉及於99年、1 00年間炒作明輝等6檔TDR,遭判刑18年,目前繫屬法院二審審理,尚未定讞。 本件爭議源自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 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而金管會除曾於104年11月9日金管證發字 第1040045954號函表示臺灣存託憑證屬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 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外,於臺北地院承審鍾案之法官就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為 證券交易法第6條之有價證券?主管機關以何種方式核定臺灣存憑證?發函詢問金管會時, 金管會再以109年3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32824號函表示臺灣存託憑證屬財政部76年900 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 但在去年12月9日,鍾案二審時,臺灣高等法院傳喚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土木(前金管 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專家證人到庭作證,郭土木教授表示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是由當時的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負責處理,該公告發布時郭土木教授正任職於財政部證券管理 委員會第二組,郭土木教授明確指出,發布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的目的係針對外國有價證 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臺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的核定權,也就是說, 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並沒有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的意思。 然而,金管會竟於104年11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5954號函及109年3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 1090132824號函中,表示臺灣存託憑證屬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 有價證券,此二份函文之內容根本與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於76年9月12日發布900號 公告之原意不符,金管會相關人員已涉嫌違反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刑法 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法界及人權團體強烈呼籲,為維護金管會對於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管理之正確性,並維護法 令秩序,臺北地檢署、監察院應即刻立案,積極查辦,勿枉勿縱。 =========== 百思不得其解 雖然法律對TDR有相關規範 但仍存有許多模糊空間 有在交易TDR多少都有點認知,理應也將之視為有價證券的一種 但這模糊不清的定義又不知道又要害多少人去坐牢了 google 一下TDR的新聞爭議就知道了 這部分台灣的法規貌似一直跟不上 明明法界都在罵這事情,不過上頭還是不為所動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93.1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684317581.A.F22.html

05/17 18:14, 11月前 , 1F
金管會弄假公文被抓包還死鴨子硬嘴!主委該下台負責
05/17 18:14, 1F

05/17 18:14, 11月前 , 2F
吧?
05/17 18:14, 2F

05/17 18:17, 11月前 , 3F
模糊空間一直都很大啊 講了那麼多人家不改你也是拿他沒
05/17 18:17, 3F

05/17 18:17, 11月前 , 4F
輒 而且感覺政府打算就這樣一直放置下去吧?
05/17 18:17, 4F

05/17 18:29, 11月前 , 5F
也只能說投資人自己多保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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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18:56, 11月前 , 6F
先前傳出金管會包疪合庫違法放貸13億!現在還弄假公文!內
05/17 18:56, 6F

05/17 18:56, 11月前 , 7F
部應該還有很多事沒被挖出來吧
05/17 18:56, 7F

05/17 19:51, 11月前 , 8F
法律不容許模糊空間
05/17 19:51, 8F

05/17 19:54, 11月前 , 9F
別碰吧....規範不清不楚搞的別人莫名其妙去坐牢==
05/17 19:54, 9F

05/17 19:54, 11月前 , 10F
金管會又任意解讀條文,現在被報偽造文書,多少人有冤
05/17 19:54, 10F

05/17 19:54, 11月前 , 11F
屈呀?
05/17 19:54, 11F

05/17 20:29, 11月前 , 12F
金管會偽造文書陷民入罪、這樣如何信服人民
05/17 20:29, 12F

05/17 20:29, 11月前 , 13F
前陣子看篇新聞說未來如修法通過,受害者不但可提出冤
05/17 20:29, 13F

05/17 20:29, 11月前 , 14F
獄賠償,監察院還須追究金管會相關法律責任與行政疏失
05/17 20:29, 14F

05/17 20:40, 11月前 , 15F
金管會連假公文都能弄出來了!還有什麼事幹不出來。
05/17 20:40, 15F

05/17 20:41, 11月前 , 16F
金管會跟皇帝差不多!一紙公文就讓人民去關個幾年了
05/17 20:41, 16F

05/17 20:42, 11月前 , 17F
這問題要去走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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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0:43, 11月前 , 18F
這件事的問題本質是在於 法律是否可對未來行為做概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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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0:43, 11月前 , 19F
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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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0:45, 11月前 , 20F
這個概念沒有標準答案 但應該要走釋憲
05/17 20:45, 20F

05/17 20:56, 11月前 , 21F
要賠的話肯定賠爆... 而且牢都坐了時間回不去,國賠
05/17 20:56, 21F

05/17 20:56, 11月前 , 22F
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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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1:03, 11月前 , 23F
法規不定義好 敢碰的人自己小心
05/17 21:03, 23F

05/17 22:47, 11月前 , 24F
最後就是完全沒有客觀的標準來進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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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3:10, 11月前 , 25F
有啥害人坐牢 炒股是事實 被判刑才來主張炒的不是有價證
05/17 23:10, 25F

05/17 23:10, 11月前 , 26F
券 不能以證交法判刑? 那財政部會先跳出來叫你補財產交
05/17 23:10, 26F

05/17 23:10, 11月前 , 27F
易所得稅補到脫褲子喔
05/17 23:10, 27F

05/17 23:34, 11月前 , 28F
所以就是應該要走釋憲 法律無法預見未來 概括性規範
05/17 23:34, 28F

05/17 23:35, 11月前 , 29F
這個概念就是該訴諸釋憲解決 這樣詮釋法律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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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3:37, 11月前 , 30F
陳沖再怎麼吵都是不會有結果的 更別說一切的根源是發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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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3:38, 11月前 , 31F
民國76年和民國104年的函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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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3:41, 11月前 , 32F
然後我很想吐槽一下那位郭教授 在法庭實務上 一個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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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3:42, 11月前 , 33F
35年的事所做出來的證詞 我只能說法官會採納的機率很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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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3:43, 11月前 , 34F
我不是說他的證詞沒有效力 或可不可信 而是在實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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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3:43, 11月前 , 35F
一個人在那邊說他35年前簽過的某個公文是怎樣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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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3:45, 11月前 , 36F
你各位如果是法官 你會怎麼衡量這段證詞的可靠度?
05/17 23:45, 36F

05/17 23:47, 11月前 , 37F
概括性規範不合理 有一件事其實也不合理但沒人覺得有問題
05/17 23:47, 37F

05/17 23:48, 11月前 , 38F
那就是用銀行法第29條之1處理金融詐騙/吸金
05/17 23:48, 38F

05/17 23:49, 11月前 , 39F
29-1文字的本身和詐騙/吸金有關係嗎?
05/17 23:49, 39F

05/17 23:50, 11月前 , 40F
只是因為是詐騙/吸金 所以拿一個概括性規範處理就又合理?
05/17 23:50, 40F

05/17 23:51, 11月前 , 41F
這也是行政/立法怠惰的一種 不立法處理 卻拿銀行法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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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3:51, 11月前 , 42F
解釋
05/17 23:51, 42F

05/17 23:56, 11月前 , 43F
就那麼多爭議了結果還不修法到底是多不被重視
05/17 23:56, 43F

05/18 00:05, 11月前 , 44F
看看選舉前在來喊會不會有人聽到
05/18 00:05, 44F

05/18 22:07, 11月前 , 45F
不修法原因很簡單,因為修法就等於承認以前法規不完備。
05/18 22:07, 45F

05/18 22:13, 11月前 , 46F
這個法規確實是有瑕疵,但是會去支持這種案子被告的人也
05/18 22:13, 46F

05/18 22:13, 11月前 , 47F
是很可悲啦,TDR在大盤上就擺在股票旁邊,用一模一樣的
05/18 22:13, 47F

05/18 22:13, 11月前 , 48F
方式交易,任何一個有基本常識的人,會不知道操作它的價
05/18 22:13, 48F

05/18 22:13, 11月前 , 49F
格基本上就是違法行為嗎?
05/18 22:13, 49F

05/19 11:48, 11月前 , 50F
又弱又被動
05/19 11:48, 50F

05/20 23:31, 11月前 , 51F
曾銘宗啊
05/20 23:31, 51F
文章代碼(AID): #1aPAMDyY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