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顧客偷拍櫃檯

看板Finance作者 (教練 我想發廢文)時間8年前 (2016/07/01 20:36), 編輯推噓9(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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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t6875 (eviljoy)》之銘言: : 如題 如果顧客可能覺得櫃檯很正 就以各種方式偷拍 當然有些技術超爛的一看就知道 : 拍 請問上前制止的話 有相關規定站的住腳嗎?真是頗困擾 不知道大家遇到的話都怎 : 處理? 現在才把原po文章完整看完,個人見解如下: 1.民法部分: 民法未明定有「肖像權」這個名詞,所以是歸類在民法第18條「人格權」部分。 如果今天拍攝的重點是風景、人只是路過、那該照片中的路人自然沒有肖像權受侵害之部 分。但是今天是拍「銀行櫃員」,很明顯的、重點就會是人,原po又提到是「因為櫃檯長 的正」,所以表示拍攝會著重在「臉部」、更何況如原po提到的「技術很爛、被當事人查 覺」,那被拍攝人自得上前制止並且主張肖像權受侵犯要求刪除照片。 2.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 依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一、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 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 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在「銀行」拍攝,櫃員會穿著「制服」所以會透露出她的「職業」。 加上「個人描述」、 「身體描述」均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規定範圍。 因此,自然人肖像自得直接顯示出人的外部 「特徵」,而應構成「個人資料」。肖像既 屬個人資料,則拍攝人物之影像,即含有被拍攝人之個人資料。 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且除符合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情形外,利用範圍原則上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個資法第19條跟20條有完整規定 ) 肖像既屬個人資料,則拍攝人物即具有被拍攝人之個人資料。 因此,就被拍攝人肖像之製作、公開或其他利用等,應屬於就被拍攝人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而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為之。 *102年時已經有高等法院判決更明白的指出「肖像權之侵害行為,其主要情形包括:(1) 肖像之作成,如拍攝、繪畫、雕塑他人肖像,其作成本身即屬侵害行為,不以公開或傳播 為必要。」 簡單說實務上已經有認定只要「拍攝自然人肖像」就有肖像權侵害的問題了,不需有任何 散佈或營利行為。 (手機打字好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4.226.1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inance/M.1467376582.A.41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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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太陽花那時拍警察的不就也侵犯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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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01, , 2F
拍憲兵交接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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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19, , 3F
先定義什麼叫很正。上表特的也有Po文者被鄉民酸塑膠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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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退伍喔...,只是被拍照就認為是貪圖美色,說不定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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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想拍隔壁同事(有人腦羞還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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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原因有可能是五官很深邃,例如經典照片阿富汗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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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因為長的多美才上雜誌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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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拍個90歲阿嬤,結果被阿嬤告性騷擾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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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milk大的意思是90歲的阿嬤就沒有肖像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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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不是90歲阿嬤就不會被性騷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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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 22:33, , 11F
就像外國人告麥當勞害他過度肥胖,主觀感受可以無限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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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milk大認為主張性騷擾太主觀的話、主張肖像權可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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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這困擾了,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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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民法上「自然人」均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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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法務部的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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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1:53, , 16F
感謝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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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終究只是法律 敢得罪客戶的我看沒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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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gh大說的是、只是如果真的要來硬的,能有所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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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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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了一堆還是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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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走訴訟就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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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權利要自己主張「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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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3:43, , 23F
專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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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8:45, , 24F
好無聊 講這一堆要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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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8:45, , 25F
客戶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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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0:35, , 26F
所以顧客打你也可以?人家佛心解釋,不爽不要看,幹嘛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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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0:35, , 27F
這種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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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5:48, , 28F
民法195肖像權,要有重大情節才能請求賠償,你要舉證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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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是重大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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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5:49, , 30F
情節重大(剛打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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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財產權請求->要求刪照片,OK;財產上賠償請求->情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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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下才會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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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6:53, , 33F
這篇主張的就是「得要求當場刪除照片」沒有討論賠償...
07/03 16:53, 33F

07/04 01:29, , 34F
紙上談兵
07/04 01:29, 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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