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3臺企票據

看板Finance作者 (wjsh)時間11年前 (2014/06/25 10:14),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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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smine12 (Yasmine)》之銘言: : 79.甲於嘉義市簽發支票一張予受款人乙,並在苗栗縣付款。乙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給丁,丁未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提示,下列何者正確? : 1.丁對所有當事人喪失追索權 : 2.丁對於甲可請求,但如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於票面金額範圍,應負賠償責任 : 3.丁對所有當事人均得追索權 : 4.丁對於甲、乙、丙均可請求,但如使甲、乙、丙受損失時,於票面金額範圍內,應負賠償責任 : 答案是2 : 我選3 : 因為我想說發票地於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付款提示日為發票日後15日內,題目是7日,應該不影響才對? : 是我想太多嗎?拜託求解!!謝謝! 恩 是想太多了,那題本來看到縣市我很開心的,結果不是考日期... 票據法130的意思應該是這樣的(關於同一省(市)研究很久) 1.五都內就算是交互授領也是15天,只有在自己的市區內才是7天 (新北市到台北市是15天)(台北市到台北市是7天) 2.同一省(五都以外)交互受領都是7天 (嘉義市和苗栗市都是五都以外) 3.由省到市(省到五都)都是15天 直接用五都做區別比較快...希望你看得懂 =>而題目因為到期日後提示,故除了發票人外的前手均喪失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92.23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inance/M.1403662446.A.B14.html

06/25 12:16, , 1F
那桃園縣算進六都了嗎
06/25 12:16, 1F

06/25 12:46, , 2F
我查了一下 2014/12/25後桃園縣才升為六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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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12:47, , 3F
考題應該還是以五都為準喔(五都2010/12/25)
06/25 12:47, 3F

06/25 14:50, , 4F
桃園年底才升格 不算喔...
06/25 14:50, 4F

06/25 17:17, , 5F
講得很清楚!感謝ac大!!!
06/25 17:17, 5F

06/25 23:34, , 6F
恩,不會喔~
06/25 23:34,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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