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支票禁背委任取款
我們銀行作法是寫委任人AAA受任人BBB
委任人委託受任人就票面金額領款存入受任人帳戶
銀行應該有這樣的章可以蓋在支票的背面
最後要由主管私章
這樣的事情一般是看銀行願不願幫客戶這樣做
有點擔保的意味在
※ 引述《fisea (尋找未來....)》之銘言:
: 想請問版友,
: 因為公司最近有付款給個人(以下以A代稱)
: 但因A在南部安養院,
: 所以由A的女兒帶領(以下以B代稱),
: B說A因之前住院一度快病逝,
: 所以那時已將A的所有銀行帳戶停掉,
: 所以B說無法存入A的銀行帳戶,
: 銀行開戶現在是一定需本人到場?
: 查資料有看到一項是背書轉讓&劃線支票委任取款
: 指背書人並不轉讓票據權利,而以委託被背書人取款為目的之背書,受委託取款之被背書人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票據法第40條規定:「 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
: 前項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
: 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
: 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
: 此項現在是否依然成立?
: 那我們是不是可以跟B說:
: 讓B請A在票據上載明票面金額委託受任領款人代為取款之文字及親簽後,
: 就可以存入B的帳戶?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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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50.47.34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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