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銀行日誌11
早就想離清 官銀員工的公務員身分這類話題
特別對僅憑”湊熱鬧or莫名正義”就急言附和者
我覺得能考上公務員的人是真的很厲害
但是官銀的 拜託 不要老以公務員自居
特別是經由青輔會或金研院考選的
公務員概念:
1.學理上定義
1) 經任用程序,即總統任命,銓敘部銓敘審訂合格者。
2) 所執行者係公法上之職務關係
3) 負公務員忠實義務
請問你,你是基於上述哪一點而為公務員?
2.條文定義
1) 最廣義:依法令從事而有職權者,ex:國賠法,刑法
2) 廣 義:受有俸給文武職及公營機關服務人員,ex:公務員服務法
而懲戒法雖未明定適用主體範圍,但實務上移送懲戒包含政務官
及地方行政首長
3) 最狹義:簡、薦、委任之常任事務官,ex:公務人員任用法or保障法
請問,你是哪一點?
以官股職員自傲者,心態大別有:
低錄取率、贏過一票落榜的人很驕傲;財政部持股,經營較純民營銀行而言
,較人性化;同事不積極,自己也好混好摸魚;
更多是因為能跟「公務員」這三個字沾上邊為榮,
對上同業私人銀行甚至是早期民營化的官股,都一付趾高氣揚得意模樣。
究竟官股銀行是不是所認為的「公務員」,別逗了,
去書局翻一下書或上網google一下吧。
就算官股銀行為公營事業機構,但職員不等於就是公務員:
況且已公司化多時 抬頭看看貴公司的全銜吧
是股份有限公司 意即這是依私法所設之私法人
這間私法人(官銀行)與所雇員工係屬私法的勞雇關係
與一般人在私人企業上班,並無二致
你在職務上與客戶產生的關係也是私法上關係
你可能不知道多少人只因具有公務員身分
而涉犯刑法,多少行為是一般人幹了沒事,公務員幹了就要刑法加身
這刑事議題使得刑法修正如下:
修法後,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定義明訂為:
1. 身分公務員,依法服務於國家及自治團體下,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2. 職務(權)公務員,非於上述公法人底下,然依法從事公務,並具法定職務權限者
3. 受託公務員,略
修法前,舊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定義:
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如此一來許許多多的職員不用被科以最嚴厲的刑法,上班也不用提心吊膽,
公務員為什麼消極,其來有自,重點就是動輒得咎,怕不經意觸犯法條,
所以才老是說”按照規定啦”“依法行政”,
特別怕觸犯刑法131公務員圖利罪,第121條以下相關的受賄罪,還有偽造公文書罪,
瀆職罪章的公務員加重處罰規定。
官銀的好處在於,職工待遇比照許多公務員的,這是好的,是福利
但另方面,公務員受刑法的拘束較多,沒有一個人會想讓自己被刑法論處吧
當然也不是什麼"廣義"的公務員
除另依其他法律規定,否則,也不是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後段所稱之公務員
雖然條文文義是那樣,但早就有人檢討這一部份
甚至提起大法官解釋
基本上,我的說明就是部份參照該號釋字解釋的
SO,你是福利上待遇上比照公務員一般,實際上是遠優於一般公務員(年終4個多月)
Wake up!醒醒吧
X銀、台X的職員是否為刑法上公務員:
1. 為使廣大國營事業從業人員免除刑法加身的恐懼,應非屬公務員。
2. 視其是否依法令負有公共事務處理權限,例如國營事業員工擔任有關
政府採購法規定事項的採購行為。
3.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定義修正理由說明可知,修法後公務員範圍
原則上排除公營事業機關之從業人員,除例外於執行有法令依據之事項者,
修法後均非刑法所稱之公務員。
所以,國營企業員工是享有類同於公務員的福利,但不表示身分資格即是
以上淺見錯謬 懇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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