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encywind (再見了...)》之銘言:
: ※ 引述《jammly (掰掰)》之銘言:
: : 1.保付支票,為付款銀行應下列何者之請求,在支票上記載保付或照付字樣的支票?
: : (A)發票人或受款人 (B)發票人或付款人 (C)付款人或債務人 (D)受款人或債務人
: : 答案:(A)
: : 台中商銀98年金研院給的答案是(A),之前有看到題目一樣給(B)
: : 我個人也覺得是(B)
: 而關於第一題,我稍微翻了一下票據法..沒看到明文的規定
: 所以用google搜尋了一下
: http://chcsdl.open2u.com.tw/old_course/j/jf/download/jf03.pdf
: 裡面寫到的關於保付支票的部分,不過這應該是實務上的作法
: 另外有版友舉票據法第138條之規定
: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
: 同。
: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
: 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
: 條之規定」
: 裡面似乎並無說明付款人是應「付款人」請求而為保付..
: 請大家一起協助討論~~
該推文引用的條文是沒有問題的,精確來說是票據法138第2項。
麻煩請先思考一下「免責」的意義。
免責意味著,發票人不用付錢,背書人不用付錢,你覺得有可能嗎?
銀行又不是作功德的,沒事幹嘛讓你不用付錢?
如果還是想不通的話,我試著解釋看看:
先講付款人部分:
依票據法4、127規定,支票付款人必須是金融業者(本例為銀行),
實務上通常係支存戶跟銀行請領支票本,則該支票本當然是以該銀行為付款人。
題目問:保付支票,為「付款銀行」應下列何者之請求…
則以B、C之付款人代入,會變成:「付款銀行」應「付款人」之請求…
雖然語意上不是不行,但邏輯上有問題,付款人就是付款銀行,
自己跟自己請求,這是在演哪齣? 脫褲子放…? :P
債務人部分:
債務人其實是個廣義的名詞,包括發票人、背書人、保證人,
但銀行會幫誰保付?
發票人?會的,支存帳戶就是發票人的,只要帳戶或信用額度足額即可。
(此時銀行會先將帳戶內支票所載額度的部分凍結,以備將來付款)
背書人?會的,只要票據記載合法,背書人不是受款人就是執票人,
易言之,就是曾經有權請求付款之人,那麼只要他向銀行請求保付時,
帳戶內有錢或信用額度足額(可供凍結),銀行也會願意保付。
保證人?不會,保就是呆人,銀行不會幫呆人負責的(對不起,不要打我…)
應該說保證人從來不曾有權請求付款,銀行幹嘛鳥他?(所以說呆嘛)
綜上,付款人即付款銀行,有邏輯上謬誤,
而債務人一詞指攝太廣,亦應剔除,答案(A)應該是比較精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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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以為三五行就行了,沒想到打了這麼多,看來廢話功力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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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86.8
※ 編輯: taro 來自: 61.230.86.8 (10/16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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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更正一下,推文引用的條文沒問題。
我漏看了他選的答案,我還是認為A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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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怪啊,是會有責任的,
若付款人未經發票人或受款人之同意而保付,
當發生票據喪失時,付款人有可能要自負票據責任(自己付錢)。
銀行絕對不會沒事亂保付的啦.. XD
※ 編輯: taro 來自: 61.230.87.189 (10/16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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