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票據法金額變造問題

看板Finance作者 (馬克斯)時間13年前 (2010/10/01 21:3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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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ji (yes)》之銘言: : 有個疑問想請教各位前輩 : 票據法第11條提到,票據文字金額不得改寫,改寫該票據無效 : 但提到票據變造時, : 又常用變造金額的例子 : ex.甲簽發本票一紙給乙,金額台幣壹拾萬元 : 乙將金額變造為壹百萬元後背書轉讓給丙 : 丙屆期滿提示未獲付款。 : 甲為發票人,係在變造以前簽名,依變造前文義壹拾萬元負責 : 乙係在變造後簽名,應依變造文義即壹百萬負責。 : 問題是,不是說文字金額變造該票據即無效嗎? : 那為什麼還有依變造前後區分權責的問題呢? 雖然已經有人回答得很好了,忍不住提供另一個思考點, 因為一個是在基本的發票行為,而且是未交付前(通說發票行為是單獨行為發行說) 金額本身是絕對應記載事項,所以一定要記載,而且立法者有特別的考量, 也許是覺得金額那邊在交付前有所塗改會增加查驗的困難, 或者希望發票人發票的時候腦筋清楚,一次寫到正確。 所以票據法第11條第三項,就算是原發票人也不得改寫,一旦改寫了就違反該條項的規定, 那由於是在基本的發票行為的瑕疵,所以應該是無效的。 以上,我對第11條第3項規定由來的理解,歡迎指正。 而金額變造的部分則是就一張已經有效成立的票據(發票人金額已經確實填了,也交付了) ,去做變造的動作,所以就算有瑕疵,也不致於落到無效的地步, 只是權利義務要如何規範而已,所以才有第16條的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25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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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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