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如果這樣不算家暴?那家暴法是用來保障 …
※ 引述《ocean26 ()》之銘言:
: 前一篇文章講的頭頭是道(雖然我都不認為那是爭點)
對,不是本案爭點,但鬼才知道司改會文宣爭點不列淨列些挑撥性廢言
你終於看懂我不是在談本案爭點為何,是在罵司改會睜眼說瞎話啦?
: 這一篇文章最後幾句話讓我覺得你可能有念法律可是根本不認真
哇靠,那可真要請你指點一二呢
除了現在不法侵害的定義外
不知道檢察官法官代表人民執行職務是寫在那本教科書第幾頁呢
司改會把國家改成人民有沒有竄改法律理論啊?
: 我在上一篇文章就已經講過
: 刑法正當防衛的要件確實有「現在不法之侵害」這一個要件
: 可是早就已經在吵說如果被告長期受到被害人的侵害
: 那麼在特定情形下是不是需要將這個要件放寬
: 這邊沒有什麼檢察官主張最合於刑法理論(妳最知道什麼是刑法理論?)
: 法官也沒有所謂有所擴張,因為本來就是有爭議的東西
: (不需要我告訴你教科書第幾頁吧)
: 離開本案來另外舉個例子就是
: 如果有一個老爸老是喝了酒回家打小孩
: 有一天他又喝了酒然後闖進小孩房間
: 雖然老爸還沒在小孩頭上舉起拳頭
: 但是在他闖進來的瞬間
: 小孩可不可以因為之前的受暴的經驗讓他覺得自己即將被揍
: 所以拿起椅子打這個老爸先行自衛?
: 在這邊的討論已經到了長期的受暴經驗可否用來放寬正當防衛的要件
: 畢竟正當防衛本身有阻卻責任要件,包含了期待可能性
: 那麼在這種長期被虐的要件下
: 法律是否還有可能要求被害人要看到拳頭揮下的瞬間才可以防衛?
: 如果放到性別議題來講
: 這樣的爭議已經出現在鄧如雯殺夫案中
: 因為家庭受暴的受害者以往多是女性
: 也因此其所經歷的家庭暴力創傷的影響,總是被(男性的)法院所忽視
那請問最高法院幾號判例承認持續性危險?
又除了黃榮堅外又有那位老師承認這種概念?
持刀威脅要砍人,請問是那邊合乎現在的通說定義?
拿有效理論來套,威脅要砍人階段又像最後防衛機會嗎?
檢察官照著目前通說來起訴來辯論是有怎麼會被司改會罵的像渾蛋一樣?
: 一句話回K大
: 有沒有拿到保護令跟能不能以受到家庭暴力為正當防衛的抗辯是兩碼子事
: 妳對受虐無助的定義與指責為什麼受到家暴的人不離開施暴者一樣
: 是完全沒有搞清楚狀況卻又自以為是的無建設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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