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如果這樣不算家暴?那家暴法是用來保障 …

看板Feminism作者 (human capacity)時間16年前 (2007/12/01 13:36),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0/13 (看更多)
※ 引述《ocean26 ()》之銘言: : 在這邊的討論已經到了長期的受暴經驗可否用來放寬正當防衛的要件 : 畢竟正當防衛本身有阻卻責任要件,包含了期待可能性 : 那麼在這種長期被虐的要件下 : 法律是否還有可能要求被害人要看到拳頭揮下的瞬間才可以防衛? : 如果放到性別議題來講 : 這樣的爭議已經出現在鄧如雯殺夫案中 : 因為家庭受暴的受害者以往多是女性 : 也因此其所經歷的家庭暴力創傷的影響,總是被(男性的)法院所忽視 對HowChu和ocean26兩位的論辯很有興趣 爬文下來有一些詮釋和疑惑, 可否邀請兩位確認、討論? 1. HowChu把具體的法律條文拿出來談是好的, 批評司改會的文宣用詞失當、且有訴諸民粹的問題, 我覺得也是正確的。 ...只是這部份HowChu找ocean26吵,有點弄錯對象。 2. ocean26強調, 受家暴經驗,使趙女認知到有再度受暴的可能。 且家暴受害人的這種「預期認知」傾向, 其實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要脈絡:活在恐懼中。 這是把家暴跟刑法連在一起的關鍵, 只是,ocean26連的方向是刑23(正當防衛)。 但HowChu爭執的, 看起來,不是這種受暴經驗帶來的預期認知傾向, 而是這種傾向的「法律適用」: 面對這樣的家暴受害人, 是要連結到刑19(精神耗弱)來減輕其刑, 還是連結到刑23(正當防衛)來減輕其刑, 還是連結到刑273(義憤)、276(過失)來罰? 3. 但ocean26已經說明,判決書裡法院也認為, 本案「不」構成精神耗弱、義憤。 所以,唯一剩下的就是刑23的適用問題。 (刑276的爭議是HowChu從司改會的「失手」措詞所起,我想也可略去不談) 4. 本案能否成立刑23的「現在不法之侵害」, ocean26指出檢察官的爭論點是: 家暴的嚴重性,及其引發的創傷症候群(即預期認知的傾向強度)—— 檢察官說不夠強,所以不構成正當防衛。 起訴書裡其實看不出檢察官的論點, 但法院的態度是: ......其後更自茶几上取菜刀一把,揚言欲將被告「 腦袋剁掉」,戊○○當時所為,即已當該刑法第271條第3項 之預備殺人罪,即屬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任何人在此情況 下亦均認為係處於急迫之危險。況被告早已有受虐婦女之創 傷症候群、平時即相信戊○○確能殺掉自己。 換句話說,就算完全沒有家暴、完全沒有創傷症候群好了 趙夫的預備殺人,就已經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顯然HowChu不同意的是這點) 使趙女適用刑23正當防衛。 所謂「創傷症候群」,只是被告對「侵害」的認知增強而已。 5. 換句話說,「家暴經驗」雖然是事實,但在此個案裡 與一般現象或刻板印象不符,沒辦法連結到精神耗弱或義憤。 這恐怕本來就是正當防衛、以及防衛過當的案例。 只是「家暴」被再次納入法院判決的視框, 檢察官卻認為沒有必要(如ocean62所言), 然後, 引發了壓力團體的激烈反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讀過資料的詮釋 留待的問題是: A. 「家暴創傷症候群」, 到底是不是本案夠成正當防衛的唯一要件? 導致明確的刑責減輕? (因為「預備殺人」,判決書顯然不這麼認為) B. 檢察官欲再上訴的原因 真的是「創傷症候群不強,所以量刑要提高」嗎? 我兩個部分我還不知道,有待各位討論。 我的詮釋是, 如果答案皆為「否」 那家暴、或創傷症候群,這個案件裡其實並沒有關鍵作用。 (也就沒什麼好爭論了......爭「重視婦女受暴」也只是爭一口氣和社會重視) 在答案任一為「是」的時候, 「受暴經驗」與「正當防衛」的連結方式 才是我們日後需要去思考的關鍵。 否則,我們面對受家暴者的「殺人」案, 一、 假設創傷症候很強,導致明顯的精神耗弱 那當然就用刑19去減輕其刑 (單純) 問題就是, 二、「有點強又不太強」的時候 沒辦法適用刑19,必須開始扯到刑23。 本案例因為法院認定,趙夫有很明顯的預備殺人恫嚇, 所以雖然結果防衛過當,但說成正當防衛是ok的。 但萬一只是罵一罵、或比較嚴重的拿刀靠北.... (畢竟家暴法界定模糊的「家庭暴力」很模糊) 怎麼測量沒有精神耗弱時的主觀預期認知 (所謂「創傷症候群」) 已經強到這些暴力都會被視為「現在不法侵害」 然後,任何反擊行動都堪稱「正當防衛」的地步? 我想這是HowChu質疑的東西。 相比於這個嚴肅的司法技術問題, 我也認為司改會的文宣是有些輕浮的。 「女人究竟要被打成怎樣才算家暴?」並不是問題, 問題是怎樣嚴重的創傷症候群和主觀預期認知, 才可以在不用刑19的情形下, 去攻擊別人,卻被視為是正當防衛(刑2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後我想請HowChu釐清的是 「復請教,本案爭點究為被告所為可否主張23條? 亦或為被害人所為是否符合家暴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家暴定義? 閣下判決書看過了是吧,判決書內整理的爭點究為一或二總知道吧 請問被害人所為是否家暴又如何在本案主張? 273義憤定義要擴張?23條承認持續性危險?又或被家暴即適用19條?」 這段話指的是什麼? 因為你不是正面提出,而是用反詰, 我會翻譯成: 「爭議點不是正當防衛,而是趙夫(現場)所為是否構成「家暴」。」 「難道只要趙夫曾經施行家暴,之後的行為都會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 「難道只要趙曾經被家暴,之後行為都會出於義憤,或都會精神耗弱?」 (雖然我覺得ocean62的說明和判決書已經把這些問題消解光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85.115
文章代碼(AID): #17KFBEGl (Feminism)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0 之 13 篇):
文章代碼(AID): #17KFBEGl (Femin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