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通姦除罪化
※ 引述《ocean26 ()》之銘言:
: 直接回應ahyang的意見
: (我這次的回應很簡單啦,絕對不會長長一篇)
: 我不否認民法和刑法都是國家展現它對於某種行為非難的表現
: 而法律在這邊很龜毛,好像讓大家也很難懂得地方在於
: 法律人在面對法律時,除了要求法律的目的要正當以外,手段的選擇也是很重要的
: 用個例子說明就是小孩子打破了妳心愛的花瓶,妳可以罵她、叫她去罰站十分鐘
: 但是不可以把她關在衣廚裡三天三夜
說實話,我覺得這是法律人自己往臉上貼金。
你用的這個例子,普通人也是這樣子認為,不會因為是法律人才會特別注意「比例」。
實際上「法律人」在論證對某行為、事態怎樣才是「合乎比例」、「reasonable」
其實也都是要假定一個「普通人」會如何判斷,不是嗎?
不然為什麼有「抽象輕過失」?
狹義比例原則所需權衡輕重,不是法律人獨有的能力吧!只要是有reasoning
的能力,人共通都有的能力就行啦...
我沒有反對你說的內容不對啦,我在說的只是,法律在用的這些論理原則,
其實是一般普通人耐心點想想也可以、也有能力懂的東西。
但是,為什麼「法律會讓大家覺得很難懂」?
我能想到的只有兩種可能原因:
1.法律人自己把稍稍難、因此需要法律人以專家的身份出來解釋的東西,解釋難了;
2.法律人把問題說難,以後,因為習於這種「說得更難」的說話方式,於是簡單的
東西也被說得很難。
: 然後法律人在關於權利的排序有個假定
: 那就是人身自由權是一切權利的基礎,財產權相對之下位階就比較弱了
: 然後呢,刑法會把人抓去關阿,會限制人身自由阿,可是民法頂多就是賠錢
: 所以呢,妳要動用刑法的時候,一定要有很強大的理由
: 你的目的要很重要、妳不可以罰的過重、妳刑法要真的可以達成目的
: (例如說刑法就不處罰看A片,因為就算妳罰大家還是會看)
: 可是民法,就沒有這樣的要求
其實你應該說:動用刑法時,「應該」要有強大的理由。
但是實際上不一定有什麼強大的理由。
我覺得這樣子說反而能更清楚表達你在「通姦除罪化」上的立場。
但是,同樣都是權利會受限制或侵害,為什麼有「位階」呢?
你說,這是個「假定」?還說,「刑法規範的目的」很重要。
小偷偷東西所以抓去關,你說這種狀況下法律把財產權位階放得比較高還是人身自由?
應該不是什麼「位階」吧?衡量就衡量,就是拿出兩個東西來比,
也沒有什麼東西「一定」壓過另一個東西所以有位階。
而你對通姦罪的批評,在我看來,就是在說法律如此規定,
這種規定取代了我們遇到同類案件時所要作的「衡量」,
現在是立這個法的人「可能」先衡量過了,訂成一個規則
讓法官、律師、一般用法律的人方便使用,不必自己去「衡量」了,
而那個「可能」發生過的衡量不好、不公正,只是這樣而已。
你說的這些我都曉得,我以前也學過、聽過你這樣的說法。
我覺得你說得很好、很清楚。已經比起我以前聽過的清楚太多了。
問題這還是「對我這個學過的人來說清楚」,
而且,就像A1Yoshi不太知道你在回應他哪一點,
其實我也不知道你這篇在回應我什麼地方。
我並沒有反對你對通姦罪實質上的意見。
我只是有感於「何以法律人容易跟普通人雞同鴨講,如此而以」。
: 回到通姦罪,它很受質疑的地方在於它的目的
: 通常會被說是維護道德
: 但是只用道德而沒有去說明到底造成什麼傷害
: 這樣的刑法是很危險的(就像我很愛舉的罰同性戀行為的刑法)
: 就算是維護婚姻這個很正當的理由好了
: 不是因為通姦才會讓婚姻崩解,而是因為婚姻已經崩解了才會有通姦行為
: 所以處罰通姦真的可以維護婚姻?
: 這個討論串下我不是很重視婚姻到底包不包含性專斷權
: 我在意的是,真的一定要動用到刑法?
: 通姦這個行為真的那麼罪無可赦,非把人抓去關不可?
: 刑法的動用真的可以有效阻止通姦行為的發生?
: 用法律的龜毛說法就是 在此刑罰的動用有沒有符合那三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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