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對於這樣的爸爸..

看板FamilyCircle作者 (自由爵士)時間14年前 (2009/09/21 08:50), 編輯推噓-2(0212)
留言14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3 (看更多)
: → APROC:沒有那種事,出嫁還是有扶養義務,現在女生難道只享權利嗎? 09/20 09:40 : → APROC:其他建議不錯,不過有可能下次見面是 原po上法院與父親對薄 09/20 09:42 : → bunnys:不要害人,出嫁不扶養,一樣可以告上法院,好歹每個月匯幾千元 09/20 18:00 : → bunnys:到父親帳戶,證明有扶養事實 09/20 18:01 兩位,不要誤解我的意思了... 原PO文中所述~父親在金錢不夠的情況下會要求女兒... 想必兩位已經知悉。 若原PO不願意依此方式賺錢是否得離家? 我想答案是明確的! 既然離家,希望有自己的新生活,自然不希望父親找到。 若是匯款,會留下紀錄,可以從匯款地點追查... 居住地可能會被找到。 既然是離家出走焉有留下蛛絲馬跡的道理? 依目前法律,女兒是有扶養責任。 父母親上法院告棄養子女一定敗訴。 但以原PO父親行為來說...一個月幾千元是滿足不了他的。(壹仟也是千,九千也是千) 只能狠心拒絕,由第三公正人幫忙衡量子女收入判定該給父親多少生活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5.48.190

09/21 21:51, , 1F
隨便你嚕 你認知跟我認知不同
09/21 21:51, 1F

09/21 21:53, , 2F
原PO父親作為就是不合常理的 1樓~不用拿常理來噓我
09/21 21:53, 2F

09/21 21:54, , 3F
還有 最好你匯款都全台灣ATM逛遍去匯
09/21 21:54, 3F

09/21 21:56, , 4F
法官部分,原PO只要證明父親不合常理就可以...你沒看我文?
09/21 21:56, 4F

09/21 21:57, , 5F
法官不採信證據 是有條件的 你要不要先搞清楚是哪些條件?
09/21 21:57, 5F
B板友。 可能有些點我並沒有說的很明,你要噓文我接受。 但你非理性噓文,我只能刪除。 原PO狀況你沒遇過,我遇過類似的而且正在處理中。 從離家到親子反目到對簿公堂都要玩個3~5年以上。 請以你所知所學來討論,互長見識我很樂意。 在我文章底下說長道短的 很抱歉~我不接受。 ※ 編輯: FreeSir 來自: 122.125.48.207 (09/22 09:01)

09/22 13:43, , 6F
就是被戳破面子掛不住,講這麼多幹麻
09/22 13:43, 6F

09/22 13:45, , 7F
你老愛挑極端例子講,就很理性,愛砍就砍,反正網路說自己處理
09/22 13:45, 7F

09/22 13:46, , 8F
大案子的人很多,光是用常理就可以被你輸程式說長道短急著刪
09/22 13:46, 8F

09/22 13:47, , 9F
噓文,不也證明了你有多害怕自己的言論被公評
09/22 13:47, 9F

09/22 13:51, , 10F
你要噓文我接受-->可是我心虛砍文,哈~~加油囉
09/22 13:51, 10F

09/23 09:25, , 11F
都有備份 要我在貼上來嗎?
09/23 09:25, 11F

09/23 10:32, , 12F
隨便你,砍了再來貼,還真是位大好人
09/23 10:32, 12F

09/23 10:33, , 13F
上站17次,文章15篇的id,哈,見多了,你繼續吧
09/23 10:33, 13F
※ 編輯: FreeSir 來自: 122.125.48.207 (09/23 12:50)

09/23 12:55, , 14F
看來你就只會引戰 順便酸我新ID
09/23 12:55, 14F
文章代碼(AID): #1AjitFOz (FamilyCir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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