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

看板FJU_HisGrad作者 (從欲有所為)時間14年前 (2011/05/10 10:5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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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可參:http://www.academic.fju.edu.tw/postgraduate.htm 輔仁大學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                    85年3月7日84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制定通過             85年5月8日教育部台(85)高(2)字第85506634號函同意備查           91年12月24日教育部台(91)高(2)字第0910194897號函同意備查                  98年12月10日98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月7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80229252號函同意備查                   99年3月11日98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4月29日9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5月20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085652號函同意備查                  99年11月18日9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2月22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90221642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本校博士班及碩士班研究生之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 第三條:研究生於規定修業期限內,修畢應修科目學分,並經所屬系(所)博、碩士班     考核及格,合於學位候選人之資格,且提出論文者,得向所屬系(所)申請學     位考試。 第四條: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博士、碩士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     ,不得再行提出。 第六條: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系(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     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但仍應撰寫提要。 第七條: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應經指導教授同意,檢具繕印之論文提要三份,提交所     屬系(所),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將其考試方式(口試或筆試)、時間、地     點及擬聘考試委員名單,送請教務處複核無誤後,報請校長發聘並辦理有關考     試事宜。 第八條: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由校長遴聘校內外學者專家,組織學位考試委員會辦     理:    (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       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凡接受本校聘書且尚在聘約期限內之兼任教師視同校       內委員。申請人之研究指導教授一人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       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5)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本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三)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       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本款第三目、第四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四)上開各考試委員於聘任時,若與研究生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與姻親或       曾有此親屬關係,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應予迴避。    (五)所有委員之最高學歷不得均為同校同一系所。 第九條: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     上委員出席。但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     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 第十條:研究生之論文及提要由系(所)負責備函分送校內外考試委員審閱,審閱時間     以十天為準。 第十一條:    (一)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       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       ,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二)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該論       文成績以零分計算,且不得申請重考,並勒令退學。 第十二條: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申請重考,但以一次為      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即令退學。 第十三條: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      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撤銷後其論文成績以零分計算,並      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      時,亦同。 檔案: http://www.academic.fju.edu.tw/edulaw/%E8%BC%94%E4%BB%81%E5%A4%A7%E5%AD%B8%E 5%AD%B8%E4%BD%8D%E8%80%83%E8%A9%A6%E8%BE%A6%E6%B3%95.pdf -- 整理成BBS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6.231.101
文章代碼(AID): #1DoAZrVQ (FJU_HisGr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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