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07正式章程

看板FJU_Chiayun作者 (不能在靠近了啦@@"壓力)時間18年前 (2007/05/27 02:0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輔仁大學高聯總會嘉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名稱 ) 「輔仁大學高聯總會嘉義雲林地區校友會」根據「私立輔仁大學學生社團工作輔導 辦法」成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 宗旨 ) 本會以促進嘉雲人之交流,凝聚嘉雲人向心力,拓展人際關係,上下薪傳,服務 嘉雲人為目的。 第三條 ( 會址 ) 本會會址設於輔仁大學焯炤館四樓高聯總會。 第二章( 成員與會員 ) 第四條 ( 本會會員、會員資格 ) 1、凡設籍嘉義、雲林地區或畢業於嘉義、雲林地區高中之大一新生,皆為 本會成員。 2、凡繳納會費者,皆可領取會員卡,並成為本會會員。 3、未具本條第一項之資格者,若有意願、熱忱,亦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4、本會例行活動﹕迎新、送舊、薪傳營、返鄉服務隊、會員大會。 第五條 ( 本會成員、會員權利 )   1、本會成員、會員得使用本會各項資源。 2、本會成員、會員於會員大會得行使選舉、罷免權。 3、本會會員參與本會之任何活動時,應享有優待。 第六條 ( 本會會員、會員義務 ) 1、本會成員、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各項辦法與會議決議。 2、本會成員、會員應積極參與本會之活動。 第三章 ( 會員大會 ) 第七條 ( 會員大會 )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議機關,職權如下: ◎決議會內重大事務。 ◎選舉、罷免會長、總幹事與選舉常任顧問團。 2、本會一學年至少召開三次會員大會。 3、二十五位會員以上及過半數之常任顧問,連署請求召開會員大會,會長即須應 請求,於十四天內召開之。 第四章 ( 幹部職權 ) 第一節 ( 會長與總幹事 ) 第八條 ( 會長 ) 1、會長為本會幹部之最高領導人,率領內閣執行本會會務,並向常任顧問團與會員大會 負責。 2、會長職權如下: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之發展。 ◎組織內閣,並於學年初核發幹部聘書,學年末核發幹部證書。 ◎監督全體幹部執行會務。 ◎對顯未盡其責之幹部,有處分之權。 3、會長因故缺位,其任期仍足一學期者,總幹事應代會長直至改選。其任期未滿一學期 者,總幹事應直接遞補會長職位直至該屆任期屆滿。改選,應於缺位後三十日內,由常任 顧問團團長召集進行之。 第九條 ( 總幹事 ) 1、總幹事職權如下: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對活動、公關、美宣、文書、總務、器材各組與各家族盡督導管理之責。 2、總幹事因故缺位時,會長應於兩週內,召開幹部會議,重新任命。 第二節 ( 幹部 ) 第十條 ( 專案負責人 ) 1、專案負責人,為該次活動之最高負責人,由幹部會議中產生。 2、關於專案負責人之權責,本章程未規定者,適用專案負責人權限規範辦 法。 第十一條 ( 活動組 ) 1、活動組設組長一名,組員若干,任期一年,由會長提名,經幹部會議出 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 2、活動組之職權如下: ◎協助專案負責人策劃、帶動活動。 ◎舉辦幹部出遊、慶功之活動。 ◎活動資料之搜集與保存 第十二條 ( 公關組 ) 1、公關組設組長一名,組員若干,任期一年,由會長提名,經幹部會議出 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 2、公關組之職權如下: ◎傳送公文、活動申請表、場地租借表及其他重要文件資料。 ◎商借活動所需場地,並積極參與場地協商。 ◎負責活動所需贊助,對外接洽其他單位。 ◎公關資料之搜集與保存。 第十三條 ( 美宣組 ) 1、美宣組設組長一名,組員若干,任期一年,由會長提名,經幹部會議出 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 2、美宣組之職權如下: ◎製作活動宣傳物品及其他美工事宜。 ◎保管本會各項美宣用具。 第十四條 ( 文書組 ) 1、文書組設組長一名,組員若干,任期一年,由會長提名,經幹部會議出 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 2、文書組之職權如下: ◎紀錄、管理及保存會內各種照片、文書資料與會議記錄,並將其建檔, 於每學期期末,提出於幹部會議中。 ◎製作通訊錄或其他通訊資料。 第十四條之一 3、由會長決定是否設立資訊組。但會長決議不設立者,其職務應由文書組 繼受。 4、資訊組設組長一名,組員若千,任期一年,由會長提名,經幹部會議出 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 5、資訊組之職權如下: ◎架設、經營嘉雲網站、電子佈告欄,以做為聯絡會員感情、資訊交流的 管道。 ◎充份利用網路資源,宣傳會上活動資訊 第十五條 ( 總務組 ) 1、總務組設組長一名,組員若干,任期一年,由會長提名,經幹部會議出 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 2、總務組之職權如下: ◎統籌收取會費並發放會員卡。 ◎管理本會財物收支,並製作財務報表,於每學期期初與期末幹部會議中, 報告本會財務狀況。 ◎編列、控制各項活動預算,並協助專案負責人製作收支明細表,以供查 核。 第十六條(器材組) 1、器材組設組長一名,組員若干,任期一年,由會長提名,經幹部會議出 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產生。 2、器材組之職權如下: ◎統籌管理本會各項器材,並製作器材清單,於每學期期初與期末幹部會 議中提報。 ◎負責活動所需器材之領用、租借與使用。 第十七條 ( 家長 ) 1、家長由各家族自行選任熱心成員任之,但須經會長同意。 2、家長之職權如下: ◎定期舉辦家聚、家遊,聯絡家族感情。 ◎配合會內活動,號召家族成員參與。 ◎協助總務收取會費。 第五章 ( 監督機構 ) 第十八條 ( 常任顧問團 )   1、常任顧問團,由當屆將卸任之幹部,經會員大會大二以上會員提名選舉 產生之。 2、常任顧問團之名額為當屆幹部人數四分之一,比例不足算足一名,但不 得少於五人,多於七人。 第十九條 ( 常任顧問團團長 ) 1、 常任顧問團團長,為常任顧問團之領導人。對內領導團員協助會務,對 外監督會長、總幹事,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2、 常任顧問團團長,由常任顧問互選產生,任期一年,期滿轉任一般顧問。 3、 常任顧問團團長對本會重大、緊急之事件,有召開會員大會,請求決議之權。 4、 前項會員大會之決議,須本會成員或會員三十人以上出席,經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同 意,方始通過生效。 第二十條 ( 常任顧問 ) 1、常任顧問,應列席幹部會議,提供意見,並指導幹部執行會務。 2、常任顧問任期一年,期滿轉任一般顧問。 3、常任顧問因下列不可抗力之因素,至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當屆幹部、常 任顧問團及上屆常任顧問團共同推選現任顧問團之人遞補。 4、本條第3項不受章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拘束。 第二十一條 ( 常任顧問團職權 ) 1、常任顧問團應指導並監督會內行政。 2、常任顧問團得以過半數之同意追認幹部會議所為未生效力之會議。 3、會長、總幹事有顯未盡其責之情形者,常任顧問團團長得經由過半數常 任顧問之同意,連署召開會員大會,決議罷免事宜。 4、本會章程或其他辦法之條文,遇有疑議者,常任顧問團得以過半數之同, 意,做出解釋。 5、常任顧問各有獨立之發言權,不受任何決議或程序之限制,但除嘉雲週 及本會例行活動外,無表決權。 6、嘉雲週、薪傳營、送舊、與傳承課程由常任顧問團召集舉辦之。 第二十二條 ( 一般顧問 ) 未獲選為常任顧問之當屆卸任幹部,皆為一般顧問。 一般顧問,得列席幹部會議,提供意見。任期兩年。 第六章( 選舉罷免 ) 第二十三條( 會長總幹事 ) 1、會長、總幹事候選人須為本會會員,搭檔競選,經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2、會長、總幹事候選人僅為一組時,得票超過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當選。 候選人超過兩組時,須進行兩次投票。第一次投票取前兩高票繼續進行 投票,第二次投票以最高票者當選。 3、無會長、總幹事候選人參與競選或前項僅一組之候選人得票未超過出席 人數二分之一時,會長須由會員大會後兩週內,進行補選。若又未能產 生當選者,常任顧問團須於一週內研商解決之。 4、會員大會關於會長、總幹事罷免之決議,須本會成員或會員四十五人以 上出席,經出席者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始通過生效。 5、新、舊會長、總幹事於薪傳營交接後,舊任全體幹部仍繼續運作,直至 該年六月三十日止。常任顧問亦同。 第二十四條 ( 常任顧問 ) 常任顧問之候選人為當屆將卸任之幹部。經由期末會員大會選舉產之。 常任顧問之選舉、票數相同、影響當選與否者,應再進行票決至符合比例 名額為止。 第七章 ( 其他 ) 第二十五條 ( 會議 ) 1、本會之任何會議適用通常會議規則。 2、會議人數須達九人以上、且有常任顧問團一人以上列席,會議方生效力。 3、未生效力之會議,會長應在會議後五天內,請常任顧問已過半數之同意, 追認會議之效力。 第二十六條 ( 會費 ) 本會會費僅繳交一次。大一加入繳三百元,大二加入繳交二百元,大三 加入繳交一百元,大四加入繳交五十元。 第二十七條 ( 章程 ) 1、本會章程修改會議,應於每年會長、總幹事改選前舉行之。但會長得視 會務實際運作情形,經幹部會議出席幹部與常任顧問二分之一同意,得 不舉行章程修改會議。 2、章程修改會議,除當屆幹部、一般顧問、常任顧問得參加外,應邀請會 長、總幹事候選人與會討論。 3、會員大會選舉或罷免會長時,於選票上加印「章程之修改授權大二以上 會員為之」字樣。若無此字樣,則無此權源。 4、經修訂之章程,自當屆公佈之日起算自第三天起,發生效力。 第二十八條 ( 本會重大行為之會員大會之特別決議事項 ) 1、本會為下列行為,應有本會當屆幹部五分之四以上出席,經出席成員過 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 非活動所需,而動用會費。 2、其他重大或足以影響本會存亡之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幹部出席及二 分之一以上常任顧問團出席之幹部會議,以出席幹部過半數及出席常任 顧問團過三分之一之決議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無效。 第三十條 1、章程以表框版為準,會長、總幹事、常任顧問團團長各保留一份。 2、章程修改會議之後兩週內,由文書整理出,交由會長、總幹事、常任顧 問團團長校正並保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230.70 ※ 編輯: alonelv 來自: 61.217.230.70 (05/27 02:08) ※ 編輯: alonelv 來自: 61.217.230.70 (05/27 02:10)
文章代碼(AID): #16M7TCUp (FJU_Chiayu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6M7TCUp (FJU_Chia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