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
看板FJU-Laws93作者superboss (Everywhere You Go)時間17年前 (2007/03/01 21:55)推噓3(3推 0噓 4→)留言7則, 2人參與討論串6/8 (看更多)
在下可以發表個人的看法媽XD
首先本題題幹問的係"法規命令"
即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一項所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
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137號: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
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
解。
所謂”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其性質係屬於上級機關對
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
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即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之
行政規則,其種類應為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謂之”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
釋法令、認定事實”之”解釋性規定”,非本題題幹所問之"法規命令"。
司法院釋字第216號: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
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
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
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
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
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本號解釋係針對"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亦非題幹所稱之法規命
令。
司法院釋字第407號後段稱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
就具體案情,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
本號解釋稱之”行政機關函釋”性質應同司法院釋字第137號,係行政程序法
第159條謂之”行政規則”
唯憲法第80條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干涉之義務,對於違憲或違法之各
類命令,依憲法第172條、央標法第11條如適用違反憲法或法律之命令為裁
判,自為違憲而不待言。目前我國實務上法官於審判遇有認行政命令違憲、違法
,係依大法官第1153會議:法官如認為行政機關頒布之行政命令(也就是包
含本題問的法規命令、還有行政規則、職權命令等等各類位階屬於命令者),確
信牴觸憲法或法律,應參照院解4012號及司法院釋字216號解釋不予適用
,不得援引司法院釋字371號解釋。
依上所述,我國各級法院就各類行政命令,自有審查權限,如認違憲亦或違法者
,有拒絕適用之權限。就本題所問之法規命令亦然。
故拙見以為本題答案應係拒絕適用。如論述有脫誤尚請各位指教包含XD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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