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打滾] 注意此房東 (請受害者一起跳出來好嗎)
原文恕刪
上篇回文,有版友講到:
「說真的要是房東隨意帶人進來看房子我會不爽到去報警@@」
所以容鍵盤余鐵雄大概解釋一下:報警是否會受理?A:會
租約未到期,房東是否有權進入房客房間?
房東在租約內不得任意進入房客承租所,因為房客依租賃契約有使用權,房東
若在租期內任意進入承租處,恐涉及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關於紅字的部分,過往的判例裡,有所爭議:
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爭議為:「無故」之認定;所以才說恐違法
關於「無故」實務上的認定,依法官個人見解的不同,可能會有所不同。
但是小弟覺得,如果起訴的話,對於房東來說,應該會有所警惕。即使原告運氣不好
遇到判決房東帶人看屋「非無故」,那也無損自己,至少已經給房東一個警告。
(反正告贏了,房東被判刑或罰金,也是罰給公庫,房客只獲得遲來的「正義」XD)
之前有判例,房東獲判無罪:是因為租約附水電,但房客非正常使用,例如:
冷氣開24H,或出門也開著冷氣,搞到房東受不了,電費超過租金甚多,所以進入
房客房間關冷氣,這當然算「非無故」。
但帶看、修繕是否算是「有故」,我覺得應該就實際情況來認定,帶看、修繕應該沒有
緊急到允許房東可拿鑰匙開房客的房間吧?這應該依一般社會通念、經驗法則來判斷
至少必須有「告知義務」,若房客拒絕,則不得擅自開門。
另外,房東擅自進入房客房間,可否告他?
房客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因為房東開門讓別人看屋,若房客在屋內,及房東帶人進入屋內走動,都會影響到
承租人的自由。甚至如果承租人當時僅穿較輕便衣物,或者私密衣物晾在房間內,
都因為房東擅自開門而侵害到房客的隱私權,這部分就可以民法來提告求償,
惟民事訴訟比較麻煩的是沒有公訴制度,所以必須自己出庭什麼的,對學生來說可能
較為不便,但是也可以告知房東,房客有這樣的權利,就像政治人物老愛
說「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叫囂的意味,其實只有[告]與[不告]或[晚點再告],沒有
保不保留的問題~XD
以上,一些淺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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