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認養與送養的責任?
關於前文的爭執,非本文討論範圍,
但有關送養一事,不得不跳出說幾句話。
其實送養只是最基本的道德觀念跟生命觀,
真的不用把這件事情說得多麼良善。
翻開《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三項: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違反的罰則為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而再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違反「禁止棄養規定」致動物重傷或死亡,
或五年內違反「禁止棄養規定」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我把條文直接套入本次討論的事項,方便理解,
原條文請自行查詢。
養寵還講到法律,實在是一件很悶的事情,
因為就算過程中有喜怒哀樂、酸甜苦辣,
也不干法律的事情。
要出動法律來規範真的是很可悲……。
而為什麼訂這些規定,
就是已經造成社會的困擾,不得不用比較強制的方式來解決,
甚至立下「合法棄養」的規定,即《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三項。
說白了,就是既然你要棄養,也不要讓他們到外面造成困擾,
讓政府來幫忙管理(擦屁股)。
收容所竟然就這樣來到爆滿,
得一段時間就送一些小朋友去安樂死……。
所以,送養除了妳盡全力並確實找尋到更好的飼主,
否則,不過是規避法律的責任、還想當有最低道德標準的人罷了。
再來,關於認養,
真的很感謝那些拯救流浪動物、被棄養動物於水火之中的善心人。
至於其他認養,各取所需罷了,
也不用說得那麼良善。
而且,個人認為盡己所能,沒有人強迫妳去認養動物,
不要將認養動物拿來當作勳章。
感謝與肯定是別人給的,不是自己講出來的。
不是得「為善不欲人知」這麼高尚,
人生何必過得如此痛苦,為善應該是開心的事,
但也不用張揚與炫耀。
請出於愛心與真心去認養小朋友,
不要是其他理由,
他們禁不起一再地被拋棄。
看似合理、無害的舉動,
其實潛藏著人類自私的心。
--
▃ ╭─────────╮
◢ ◣ │宇宙制霸,唯我火星│
●█● ╰─────────╯
◥███◤ ╯
< ▅ > HA~HA~HA~
◢◣ Marvin ψgogoluc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5.136.224
推
06/10 16:05, , 1F
06/10 16:05, 1F
→
06/10 16:06, , 2F
06/10 16:06, 2F
※ 編輯: gogoluck 來自: 111.185.136.224 (06/10 16:19)
推
06/10 18:52, , 3F
06/10 18:52, 3F
→
06/10 18:52, , 4F
06/10 18:52, 4F
→
06/10 18:54, , 5F
06/10 18:54, 5F
→
06/10 18:55, , 6F
06/10 18:55, 6F
→
06/10 19:09, , 7F
06/10 19:09, 7F
→
06/10 19:11, , 8F
06/10 19:11, 8F
→
06/10 19:12, , 9F
06/10 19:12, 9F
推
06/10 21:19, , 10F
06/10 21:19, 10F
→
06/10 21:19, , 11F
06/10 21:19, 11F
→
06/10 21:20, , 12F
06/10 21:20, 12F
推
06/10 21:53, , 13F
06/10 21:53, 13F
※ 編輯: gogoluck 來自: 111.185.136.224 (06/13 19:29)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