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認養與送養的責任?

看板Exotic_Pet作者 (☺低調友達)時間13年前 (2011/06/10 16:01), 編輯推噓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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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前文的爭執,非本文討論範圍, 但有關送養一事,不得不跳出說幾句話。 其實送養只是最基本的道德觀念跟生命觀, 真的不用把這件事情說得多麼良善。 翻開《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三項: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違反的罰則為同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而再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違反「禁止棄養規定」致動物重傷或死亡, 或五年內違反「禁止棄養規定」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我把條文直接套入本次討論的事項,方便理解, 原條文請自行查詢。 養寵還講到法律,實在是一件很悶的事情, 因為就算過程中有喜怒哀樂、酸甜苦辣, 也不干法律的事情。 要出動法律來規範真的是很可悲……。 而為什麼訂這些規定, 就是已經造成社會的困擾,不得不用比較強制的方式來解決, 甚至立下「合法棄養」的規定,即《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三項。 說白了,就是既然你要棄養,也不要讓他們到外面造成困擾, 讓政府來幫忙管理(擦屁股)。 收容所竟然就這樣來到爆滿, 得一段時間就送一些小朋友去安樂死……。 所以,送養除了妳盡全力並確實找尋到更好的飼主, 否則,不過是規避法律的責任、還想當有最低道德標準的人罷了。 再來,關於認養, 真的很感謝那些拯救流浪動物、被棄養動物於水火之中的善心人。 至於其他認養,各取所需罷了, 也不用說得那麼良善。 而且,個人認為盡己所能,沒有人強迫妳去認養動物, 不要將認養動物拿來當作勳章。 感謝與肯定是別人給的,不是自己講出來的。 不是得「為善不欲人知」這麼高尚, 人生何必過得如此痛苦,為善應該是開心的事, 但也不用張揚與炫耀。 請出於愛心與真心去認養小朋友, 不要是其他理由, 他們禁不起一再地被拋棄。 看似合理、無害的舉動, 其實潛藏著人類自私的心。 -- ╭─────────╮ │宇宙制霸,唯我火星│ ╰─────────╯ ███ HA~HA~HA~ ◢◣ Marvin ψgogoluc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5.136.224

06/10 16:05, , 1F
推這篇 還是把焦點放回送養的問題上吧
06/10 16:05, 1F

06/10 16:06, , 2F
我的立場也與原PO相同,在領養前就要先量力而為
06/10 16:06, 2F
※ 編輯: gogoluck 來自: 111.185.136.224 (06/10 16:19)

06/10 18:52, , 3F
看了很久的版上文章,為什麼很多版友都一定要養一對?
06/10 18:52, 3F

06/10 18:52, , 4F
養一公一母的意思是什麼?如果你覺得小蜜不適合你養
06/10 18:52, 4F

06/10 18:54, , 5F
板友一開始要養4隻?而且最近交配風也太盛行了吧
06/10 18:54, 5F

06/10 18:55, , 6F
動物說活不久也算活很久~小蜜一隻10~20年,有想一下嗎
06/10 18:55, 6F

06/10 19:09, , 7F
每次看到送養或棄養的文章就覺得可怕~反正沒辦法養就PO文
06/10 19:09, 7F

06/10 19:11, , 8F
也不知道這樣算好還是不好.至少說不一定還有好心人接手
06/10 19:11, 8F

06/10 19:12, , 9F
可是請不要把這行為合理化阿~
06/10 19:12, 9F

06/10 21:19, , 10F
同意樓上,在FB也越來越常看到沒幾個月就懷孕的母蜜>"<
06/10 21:19, 10F

06/10 21:19, , 11F
看到人家說恭喜,我都只想問他:隔這麼近生孩子好嗎?
06/10 21:19, 11F

06/10 21:20, , 12F
很多人沒有節育的觀念,說結紮殘忍、說分籠會自殘...
06/10 21:20, 12F

06/10 21:53, , 13F
超推本文看法~
06/10 21:53, 13F
※ 編輯: gogoluck 來自: 111.185.136.224 (06/13 19:29)
文章代碼(AID): #1DySzBA6 (Exotic_P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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