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請問刑訴有無管轄恆定原則的概念?
共 3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內容預覽:
管轄恆定:起訴後管轄之事實有變更者,不影響於訴訟繫屬時已. 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惟刑事訴訟法之客體係法院審理後,方能確定其起訴之範圍,. 故不能僅依"起訴"而逕認"該受理之法院已有管轄權".. 擬答:. 按法院審判之對象,為起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受起訴法條之拘束. ,即起訴範圍,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還有190個字)
內容預覽:
原PO你的觀念是完全正確的,但是卻糾結在一個不必要的點上,可說是「無權利保護必要」(XD)。. 這個點就是你一直強調的「管轄恆定原則能不能適用於刑事訴訟程序」,其實「管轄」是法科中的最上位概念之一,不論是民事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還是行政程序,除了各領域有依其性質特別應遵守的原則外,基本上都有管轄
(還有333個字)
內容預覽:
檢察官向高等法院起訴甲刑法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罪。高等法院審判中,法官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法院宣判辯論終結,宣判被告甲觸犯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並判處有期徒刑 10月,請問訴訟程序是否合法?(題目來源:讀書會成員出題討論). 成員們就我回答的內容出現了一些疑問
(還有882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